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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权刍议
范文 崔展豪
摘 要:以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控告申诉权为来源、以公务员法规定为法律基础,我国公务员的控告申诉权在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发挥公务员内部之间的监督作用,促进建设廉洁高效素质过硬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该权利实施的过程中,凸现出官本位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该权利的规定存在独立性、有效性不足的缺点等问题,为此,需要采取设立专门行政救济机关、加强权利行使的法治意识建设和细化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等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控告权;申诉权;权利意识
1 公务员申诉控告权概述
(一)何为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四字来自于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标题,是非聘任制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救济方式之一,其含义是控告权和申诉权两部分,该权利均为国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3条和第90至94条所享有。其中,申诉权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起复核、申诉,要求其作出合理处理的决定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一般指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该权利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权利救济机制,其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对公务员的合法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换言之,该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下级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有可能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公务员违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突破口,由此该权利的行使可以促进公务员队伍高素质化建设,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公务员重要的监督方式。
(二)公务员控告申诉权来源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宪法是公务员法的母法,从宪法对于普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务员作为公民的一份子,亦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控告申诉权;而其以公务员身份在机关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受到对其本人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的人事处理的时候,享有公务员法具体规定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对其合法权益的适当保障。公务员控告申诉权的确立具有充分合理性与合法性。
但是同时,我国公务员法第94条还规定了对公务员申诉和控告权利行使的限制条款,当公务员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时候,将被作为控告申诉权的滥用而被禁止,该规定与宪法第41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的规定也如出一辙。
(三)公务员法等法律是该权利的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十五章是公务员申诉权和控告权规定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涉及到行政监察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公务员在什么案由下可以提起复核、申诉,向哪个机关提起,提起之后多长时间受案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结果,复核和申诉的适用次序如何,控告的理由和受案机关都在本法范围内有规定。
2 公务员申诉控告权实施中的问题
(一)“官本位”传统观念影响当代公务员的权利意识
公务员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具有“下级告上级”的性质。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下平民对于官员的认识就是“平民服从官员,下级官员服从上级官员”,法制观念淡薄,人治色彩明显。封建毒瘤的负面影响在当代就是,相当部分普通公务员不敢提出申诉和控告,使得该权利的行使流于形式;上级公务员受到“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在复核、听取申诉和接受控告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诉控告事项持消极态度,漠视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使其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此外,部分行政机关出于“维稳”、怕麻烦等考虑,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和控告不理会,反而积极对其做思想工作,不讲法律,大打情感牌,试图阻止公务员行使该权利。
(二)申诉控告的规定的本身存在大量不完善之处
1.权利救济手段限制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领域内的救济机关始终在行政系统内打转,影响了公务员对该权利的信任和实际救济效果。
此外,在我国,涉及行政救济的措施,公务员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自己进行保护。公务员复核和申诉的救济方式不但起不到对权利救济的双重保护作用,反而因为公务员可以绕开对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的申请、直接提起申诉而有繁琐之嫌。
2.控申程序规定粗糙,不确定性太大。一般而言,该救济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理人格化。公务员在该程序中无法享有一般诉讼过程中司法证明各个环节的诉讼权利。在实际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公务员和被申诉机关几乎完全是“背靠背”。在一定程度上公务员权利救济难有实效该归责为程序规定的缺乏。
3.受理申诉和控告的机关的具体管理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规定;机关内缺少专门机构和高素质从业人员担任申诉和控告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部分案件的处理上出现问题,该权利行使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遭到侵害。
(三)忽视限制权力和保护人权的要求
机关对公务员的权威性是在我国当前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之下不容置疑的一点,机关在面对公务员的时候很容易滥施淫威;公务员要求有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解决争议的权利被变相剥夺,不符合现代法治对基本人权保护的要求。
3 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权保护之措施
如前文所述,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究其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针对申诉控告權利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应加强申诉控告权行使的法治意识建设,细化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设立专门行政救济机关,切实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一)细化申诉控告程序规定
主要体现在受理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应当对受理机关是否应当受理申诉和控告作出规定,使受理与否的界限清晰化、客观化,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转移为转移;办案过程中调查程序应当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正如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定一样,申诉控告案件的办案程序也应当有具体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裁决的效力,不论确认、修改还是撤销处分,都应当确保最终裁决有效执行,维护申诉和控告工作的权威。
(二)加强申诉控告权行使的法治意识建设
由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法治讲座开展等多种方式的进行,对公务员中存在的“官本位”思想进行教育,使其建立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有利于申诉控告权的落实。
(三)设立专门行政救济机关
专门的行政救济机关是保障申诉控告权行使的重要保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行政救济机关,使其作为“第二法院”,独立存在于行政机关之外,明确其自身职责和权限,为公务员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使奠定坚实基石。
参考文献
[1]莫天明.论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之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4.16
[2]李尧.从《公务员法》申诉控告制度探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基于《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解读[J].知识经济.2013.14
[3]郑磊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4]陈建军.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5]马朝.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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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3: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