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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研究
范文

    摘要:顶岗实习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形式,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有效途径。通过调研,分析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从改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服务与行政监督管理、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完善顶岗实习管理机制和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的措施。

    关键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权益

    中图分类号:G715?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08-0009-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学生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是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既能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又能为企业发展补充技术力量,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然而,顶岗实习过程中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犯,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声誉,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产教融合背景下如何加强校企合作、维护和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与过程

    为了客观真实地了解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现状,本研究以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级和2017级顶岗实习学生为主要调研对象,编制了《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调查问卷》,通过问卷星开展网络无记名调查,了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工资发放、劳动保护、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处理等情况。本次调研共收集问卷582份,被调查学生的专业以机械设计与制造、自动化、机电设备、汽车制造等装备制造大类为主,占比83.3%,其他还包括财经类、电子信息类等专业。

    二、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一)劳动时间长且加班现象严重

    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学校要与实习单位协商保证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然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3.99%的顶岗实习学生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符合要求,平均工作时间在8~12小时的占52.92%,甚至有3.09%的学生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大于12小时。此外,调查还发现,能够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只占43.47%,每周休一天的有45.88%,完全没有休息日的达到了10.65%。过长的劳动时间和短暂的休息时间,会对实习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二)劳动报酬低且发放不及时

    与学生的劳动时间和强度相比,劳动报酬相对偏低。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助和福利等。调查结果显示,有48.28%的学生劳动报酬在2 000~3 000元之间,31.95%的学生低于2 000元,只有19.77%的学生在3 000元以上。虽然86.77%的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基本一致,57.73%的学生被安排了跟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但有高达51.33%的学生的报酬低于同岗位正式員工。此外,还存在劳动报酬迟发、不能足额发放、平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等现象。

    (三)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责任缺失

    调查显示,学校和企业在学生实习前的准备不足,在实习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没有为每一位同学明确指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16.5%的学生不知道或者没有指导教师,这就使得这部分学生的实习处于“放羊”状态,很难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实习安全。二是并不是全部学生都签订了与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三方协议。数据显示只有69.42%的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且存在部分协议内容不完整的现象,如没有包含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解决途径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三是保险未全覆盖。24.57%的学生学校没有为其投保实习责任保险,32.82%的学生实习单位没有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未全覆盖。有13.75%的学生在上岗之前单位没有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过岗前培训的学生中有15.94%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五是劳动保护不足。实习过程中,27.49%的学生没有收到实习单位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上述现象的存在,无疑大大增加了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发生意外后学生获得赔偿的难度。

    (四)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难以获得赔偿

    调查结果显示,在有效填写人数中,10.82%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过意外伤害事故,其中19.05%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能够获得赔偿的主要是从企业和学校获得,但只有57.14%的学生对所获赔偿感到满意。在往届学生实习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实习单位以没有劳动合同、未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协议未作规定等为由拒绝赔偿的情况。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致因

    (一)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现有法律层面上,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身份仍然是“学生”而并非是“劳动者”。基于非劳动者的身份认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相关法律也没有对高职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安全职责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提出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然而,该规定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责任各方的法律责任缺失、学生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缺乏等诸多问题,造成其在实际运行中的操作性不强[1]。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的赔偿更多的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然而按照该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受侵害学生需要对实习单位的违法行为、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过错、自己受伤害的事实及其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大大增加了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2]。

    (二)政府对企业的激励不够且监管不足

    目前,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直接针对企业的政策较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但是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可以享受该政策的诸多前提条件和办理程序,本就不多的税款扣除,需要履行较为复杂的办理程序,导致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出,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可以部分减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然而,这些政策更多的是偏向于宏观指导,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促进校企合作和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激励机制。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学校和企业在顶岗实习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做了相应的要求,但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对顶岗实习的监督管理职责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较为完备的法规规定形同虚设[3]。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实习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未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不规范的情况。

    (三)学校顶岗实习制度建设落后

    学校作为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义务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高职院校没有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一是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与实际脱节,可操作性较差;二是三方协议文本不完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作时间、实习报酬、岗位轮换、意外伤害责任划分和赔偿等问题没有涉及;三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流于形式,甚至认为岗前培训应该由实习单位负责,致使学生的安全和法律知识缺乏,自身权益保障意识和能力不足;四是“放羊式”管理仍然存在,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指导不及时,对学生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五是没有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所有学生购买顶岗实习责任险,也没有督促企业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企业對顶岗实习的认识不足

    很多企业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性质认识不足,通常站在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角度对待学生,没有认识到顶岗实习是教学过程的组成部分,忽视了实习学生的双重身份,也没有把高职学生的培养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企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重视,普遍做法是把学生安排在某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没有按照实习计划安排师傅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也很少安排学生进行岗位轮换以获得更全面的实践锻炼,忽视了企业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育人功能。此外,还有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逐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采取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措施,严重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却不发加班费,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易燃易爆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工作,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发生意外伤害后不对学生进行赔付等。

    (五)学生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

    由于学生很少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与自己的权益保护和劳动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因此,当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学生完全意识不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在座谈中,部分学生对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单位未进行岗前培训、不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等问题,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会给自己的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另有部分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试图选择法律维权,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学生维权耗时长、成本高,时间和经济压力大,影响正常实习和就业,因此大多选择中途放弃。

    四、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顶岗实习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的前提和依据。顶岗实习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劳动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调查也显示,不管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时间,大多数实习学生和企业员工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实习学生是在校生的身份。因此,建议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或者出台司法解释,调整法律的适用范围,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或“准劳动者”身份进行认定,准确界定企业和实习学生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就修订《职业教育法》征求意见,建议在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准确界定顶岗实习的性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职业教育法》为上位法,国务院制定规范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管理的行政法规,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权益受侵害时的救助渠道、保险金的赔偿标准和赔付程序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领域的现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实习学生相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弱势地位,建议在诉讼的举证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当实习学生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学校和实习单位认为已经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时,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

    (二)加强服务与行政监督管理

    省、市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参考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职业教育发展,尽快出台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搭建产教融合示范区、实习实训基地、示范性职教集团等校企合作平台,加大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管理规范企业的减税降费和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融入职业教育体系[5]。

    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服务校企合作力度的同时,应强化对校企双方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其严格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起各自的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好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与学生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将协议和顶岗实习计划上报备案;建立定期检查、评价与通报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为学生提供安全防护用品,降低学生的劳动风险。同时,应及时处理学生与企业发生的纠纷,畅通实习学生的投诉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及时启动调查。对于违反用工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予以严惩。

    (三)构建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企业,对实习学生权益的漠视、对自身育人功能的忽视和安全管理责任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双方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缺乏动力导致的。目前,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文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更是明确提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并预期在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无疑给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学校与企业合作时应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并帮助企业申报相关项目, 形成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履行“双主体育人”的社会职责能获得较高收益时,则会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增强企业保障实习学生权益的动力。

    (四)建立完善的顶岗实习管理机制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因此,作为“双主体”育人的责任主体,校企双方都负有顶岗实习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

    学校是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承担着教育、管理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处于顶岗实习管理的核心地位,理应发挥主导作用。学校应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编制顶岗实习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工作流程,实现顶岗实习全过程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通过理论课程、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宣传手册、安全知识测试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对学生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的培训,端正学生的安全态度,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学生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能力。学校应为每一名学生指定指导教师,由教师针对学生实习的企业性质和工作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并负责学生的实习过程指导、跟踪管理和心理疏导,充分利用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或者钉钉、微信、QQ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掌握学生在企业的实习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帮助学生处理权益侵害事件。

    企业是学生顶岗锻炼、接受教育和获取劳动报酬的场所,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管理者,因此企业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是实习学生权益维护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应准确认识高素质人才培养对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確定实习内容;与学校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国家安全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安全技术培训,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风险及时提醒;采取必要的文明生产措施,为学生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的劳动环境;按时足额发放实习报酬。

    (五)建立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

    无论上述措施多么健全和完善,均不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完全不发生。因为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从事生产活动,必然会存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这是高职院校组织顶岗实习实践活动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因此,学校和企业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危险源,对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对风险较大的因素进行控制,以降低其危害。建立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将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进行转移,是维护实习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鉴于我国现存法律对实习学生“非劳动者”的身份认定,导致学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获得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这一现实情况,学校需要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并全额承担投保费用,同时应督促企业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于伤害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以商业保险为核心、以实习协议为补充的风险管理机制,能极大减轻企业、学校和学生的风险,有力维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是解决顶岗实习中企业、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风险的首要选择。

    目前,高职院校在校生已达一千余万人,每年有数百万高职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众多参加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应该受到重视。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学校要加强顶岗实习制度建设,强化过程管理;实习单位要切实履行育人、用人的职责;学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及维权能力。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使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参考文献:

    [1]黄亚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J].职业技术教育,2016(30):37-41.

    [2]黄亚宇,雷世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J].职教论坛,2014(28):63-67.

    [3]钟月辉.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实证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3):117-120.

    [4]黄亚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基于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6(10):126-130.

    [5]宋文.安徽省制造类专业顶岗实习高职学生权益现状及保障策略实证研究[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72-76.

    (责任编辑:张宇平)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ZHANG Shi-liang

    (Jinan Engineering Polytechnic, Jinan Shandong 250200,? China)

    Abstract:Internship is an important mode of deepening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and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t is also an effective way to cultivate students'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and quality for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infringement about the labor rights of the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during the internship.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service an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nstructing the interest community of school and enterprise, perfecting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post practice and strengthening the risk manage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som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constructing the mechanism abou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guaranteeing mechanism of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during their internship.

    Key words: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nternship; rights and interests

    作者简介:张世亮(1981—),男,硕士,濟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顶岗实习管理。

    基金项目:2016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16WG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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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