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
范文 | 摘 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执检部门办理以来,已经基本形成相对固定、稳定以及成熟的工作模式,但是也存在着衔接不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推动解决。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执行检察 理念 机制 作者简介:安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93 2016年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检部门)统一办理,两年多来办案流程日渐规范,办案经验逐步成熟,成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效发挥监督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力注脚。本文结合A院近两年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难题,以及提出进一步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建议。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A院共对140余件羁押必要性案件立案审查,依职权与依申请启动案件数基本持平,但是依申请启动审查的案件中,仅对约六分之一最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这一数据反映出目前是依职权启动为主。 从涉及罪名来看,最终办案部门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案件大多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过失等轻刑犯罪,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多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从审查方式来看,以书面审查证据材料和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为主,未有公开审查;从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所发办案机关来看,向法院发出建议的占比较高,向公诉部门和侦查机关发出建议的较少。主要原因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往往距离案发已经经过较长时间,更容易出现影响案件量刑的情节。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多,但符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少。分析近几年的案源情况,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悉,申请数量在逐年增多,但是占被执行逮捕人数的比例仍然不高,最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比例更低。对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申请,申请人常常还会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提出申请,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以上问题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说明选取的宣传案例需要更有代表性,要让申请人能更全面深刻的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量化评估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一些研究者也在呼吁应当“建立量化评估制度” 或者“建立羁押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 。现有规定对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及否决项目有列举,但分数的设置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实际把握的标准不统一。 3.审查方式单一,多为书面审查。现有规定要求执检部门要对所有的捕后在押人员进行初审,工作量大,因此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同时公开审查机制不健全,存在程序未理顺、公开审查结论的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出于办案时间短、保密的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比例不高。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理念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执法观念落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一押到底”的做法,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宝。例如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户籍是外地的或有前科的,执检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比较抵触。落后的观念与立法理念相左,不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开展。 2.衔接协作机制缺乏。侦查机关从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和减少办案风险、考核等出发,更倾向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性不足。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了解的最为充分,对有无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具有较强的发言权,但为了刑事诉讼正常进行,部分检察官也有抵触情绪。而审判阶段法官为防止出现被告人不能及时到庭情况,对执检部门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也是不愿采纳。 3.建议效力较低,没有刚性约束。对在押人员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执检部门会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函)》,而这种建议的效力有限。对未采纳建议的案件,现有规定没有要求办案机关说明不采纳理由,也没有要求办案机关附相关证据,更没有说明如果办案机关不理睬要求回复办理情况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检察机关的后续监督途径,此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就成为空监督。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建议 (一)转变思维模式,着力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执检部门可以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升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影响力。针对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加强讨论沟通,强调人权保障理念,转变办案机关的工作理念,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认知度。 同时检察机关自身要加大宣传广度和深度,利用驻看守所检察室向新入所人员发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利用法制宣传日、微信公众号等线下线上同步宣传。执检人员也应转变思维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在对本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全面初审的基础上,对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进行跟踪,符合条件的大胆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加大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工作的比例。 (二)建立内外协调联动机制 1.加强内部衔接机制。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解决执检部门办案时间短,对案情了解不充分的问题,规定审查衔接、资料流转、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拓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判断的信息来源” 。各地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如绍兴市越城区检察探索创新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案件提示单”制度,要求侦监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对作出批捕决定,但后续满足条件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填写“提示单”注明该案后续可能实现的条件送交执检部门,提醒执检部门及时跟进审查。 2.建立外部协调联动机制。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可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协商机制和案件通报机制的形式,解决分歧。联合出台文件,将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制度化,为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效提供制度保障,在变更强制措施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分阶段明确防控风险的主体,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监管人员联系,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思想情况、加强法制教育。 (三)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制度 1.明确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应当结合公开听证审查。《规定》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审查。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办案时限问题,对于一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书面审查即可。但是,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办案机关、申请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审查加公开审查的方式,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调查相应证据等程序,形成公开审查意见。 2.完善量化評估考核体制。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定量化评估考核表。建议量化考核表随案移送,在诉讼各阶段办案人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进行评估登记。量化考核评估表随人走,执检部门可以根据各阶段办案人填写的信息进行衡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同时也杜绝在某个阶段办案人徇私枉法强制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 。 3.提升审查质效,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说理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说理机制,以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准,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和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尤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更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审查结果及依据,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信力。 注释: 谢小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效研究.法学家.2016(2). 蓝向东.美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借鉴.法学杂志.2015(2). 姚莉、邵劭.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出发点.法律科学.2013(5). 樊华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适用之实证分析——以S直辖市F区检察院三年实践为样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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