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音乐喷泉的著作权保护探究 |
范文 | 鲜岚洋 王鑫 摘 要 未被著作权法明确列举却又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求的新型创作音乐喷泉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音乐喷泉的著作权界定和保护问题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以分析音乐喷泉等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为视角,探讨音乐喷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何种作品等问题。 关键词 音乐喷泉 著作权保护客体 美术作品 作者简介:鲜岚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王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43 一、引言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音乐喷泉案),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胜诉 。这一案例不由得引发我们的思考: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下,未被明确列举但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要求的新型创作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花园设计等作品 。 二、对音乐喷泉的著作权特征分析 根据法院判决,音乐喷泉案中对音乐喷泉纳入了著作权保护,并且在判决中直接使用“音乐喷泉作品”这一称谓。一件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然符合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的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型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观点将其归纳为:独创性、固定性、可复制性三项 。部分学者总结为:是作者的思想情感表达,具有独创性和客观的表现形式。也有学者认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一个具体对象成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上述观点,音乐喷泉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符合以下特征。 (一)音乐喷泉是智力成果的产物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而音乐喷泉正是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基于劳动论,智力成果是创作者耗费大量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这一智力劳动应当获得回报,而回报方式可以是赋予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知识产权 ;洛克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可见,只要创作者对某一客体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使其脱离了原有的自然状态,就可以在其上构成财产权,在著作权法领域也就是著作权。为达到音乐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的喷射效果,原作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通过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对音乐进行编曲,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类型的喷头、灯光等装置进行编排,使喷泉形成的独特立体流动画面与音乐的意境相结合给人独特的视听感受。在音乐喷泉案二审中也认定涉案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创作者借助声光电等手段精心设计的成果,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的范畴。 (二)对音乐喷泉的独创性分析 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出作品,且创作形成的作品达到了一定智力水平的创造高度 。独创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独”,即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音乐喷泉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确系著作权人“独立创作”。二是“创”,指具有一定智力水平的创造高度。音乐喷泉的创造性有三层,第一,根据所要表达的主题创作音乐,再将音乐转化成图谱。第二,将喷口、灯光进行排列组合,使其能喷射前述图谱。第三,将整套图案的喷射要求转化成程序指令,并将该指令写入数控软件,控制喷头和灯光,以达到伴随乐曲意境喷射出一系列连续动态的水舞画面。每个层次都具有单独的创造性,三个层次的有机结合使音乐喷泉作品整体的创造性较高。 (三)对音乐喷泉的可复制性分析 可复制性是指该著作权客体能被他人直接或者借助其他设备感知,并能用某种有形物质的载体再现出来 。音乐喷泉其创作内容直接以音乐喷泉的形式进行展示,观赏者可以直观感受到其所要表达的意境。音乐喷泉的具体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可以图纸或电子文档方式保存和传播,在有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有需要运用音乐喷泉的场景下可以将这套方案进行实施并向观众展示,这一复制流程是符合作品的可复制性的定义和要求的。 可见,音乐喷泉是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的产物,既符合无形财产的特性,又满足学理上对于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解释,应当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三、音乐喷泉适用美术作品的扩张解释 (一)音樂喷泉与法定明确列举作品类型存在区别 在音乐喷泉案中,中科水景公司的诉求和法院判决都旨在保护其编曲造型、舞美设计、各种意象和喷射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背景音乐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 。这一效果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存在共同点,但不宜纳入这两类作品的范畴。 虽然都是呈现一系列的画面,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音乐喷泉由一系列由伴音的画面组成,而音乐喷泉的画面不需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不需要储存在存储介质中,且其放映装置、传播方式较为固定和单一,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存在本质区别。 音乐喷泉的对喷口和灯光的设计和编排与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过程较为相似。但在音乐喷泉进行编辑时只是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来使用,其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只占音乐喷泉的极小一部分也并不是直接形成音乐喷泉审美表达的手段。而且音乐喷泉中进行编排的是音乐喷泉的各种喷口和灯光,不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范畴。音乐喷泉的实质性的创作成分仍是在音乐、喷泉、灯光排列组合上形成的特定的喷射表演效果,即在审美表达上,与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差别使其无法纳入计算机软件的解释范围。 (二)不能轻易扩张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 对《著作权法》第三条的理解可以溯及《伯尔尼公约》,但《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只是给各国立法提供参考并预留有一定的立法空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采用的是“列举式+概括”式立法来规定著作权保护范围,因为列举总只能是有限列举,无法全面概括作品的形态和类型。为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足,设置了《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即法定作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權法释义》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解释称:“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也就是说,要成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其他作品,首先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于本案中的音乐喷泉作品,并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其为作品,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正当性、稳定性,我们不应轻易超越立法将兜底条款扩张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作品,无法使用本项内容的扩张解释对音乐喷泉进行保护。 (三)美术作品的解释不应囿于静态固定的造型艺术 在音乐喷泉中,喷口和灯光的排列组合而通过喷出的水流所形成的画面,并结合灯光色彩变化、音乐旋律等构成包含有线条、色彩等要素的一个富于美感的动态造型。可见音乐喷泉在实质性内容和审美感受上都更接近于美术作品。但音乐喷泉包含伴随音乐旋律变化的一系列动态画面,又突破了通常认为的静态的、持久固定的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概念,但对美术作品的概念不应狭义的理解。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解释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条例明确预留了“其他方式”的解释空间。其次,在美术作品领域,音乐喷泉也符合“其他方式” 的解释要求。美术作品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特点在于“视觉形象性” ,这种“视觉形象性”的传达包括但不限于视觉,亦可是触觉或视觉、听觉和触觉中的两种以上途径的混合,为了达到“视觉形象性”的传达效果,自然不应将美术作品的形式局限于静态固定的造型艺术。 所以,将音乐喷泉纳入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只是和我们固有的对美术作品的认识存在差异,但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和解释。 四、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发展日新月异,在著作权领域不断出现新作品,发现新问题。根据常识性的理解,往往会给司法实务带来困境。对于“作品”的概念的理解,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对该创作的实质性内容的判断,适当的将符合法律解释的创作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兜底条款的适用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注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5322号。 刘文琦.论著作权客体的扩张——兼评音乐喷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电子知识产权.2017(8):30-38. 刘银良.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46. 韩松.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9,40.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07,109.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1. 孙妍.浅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基础.科技与法律.2009(2):83-86. [英] 洛克著.叶启芳,翟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北京 : 商务印书馆.1964:19.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3.3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引发侵权纠纷.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837.访问日期:2018年 8 月 15日. 罗一平.美术信息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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