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法治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全民守法。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属于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提高公证法律责任制度解决民事案件的效率,使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就需要对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公证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法治 作者简介:陈润平,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9 一、公證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内容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由于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文书出现错误,公证机构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侵犯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证民事责任主要承担的责任是赔偿损失。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惩戒预防性的职能,可以依法确认民事关系、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构成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1.存在公证侵权行为 公证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公证乱作为与该作为而不作为两种。公证乱作为主要指的是办理的公证活动在实体与程序上和法律进行的作为不相符合。例如对于实体来说,由于疏忽导致法定继承人被遗漏的行为;对于程序来说,比如审查标准不符合要求。公证不作为主要指的是没有履行公证法律体系的义务条件,比如告知义务、核实义务等。不论是公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判定其否属公证侵权行为还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其是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当中发生的。假如不是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当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就定性为一般侵权行为。 2.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作为判决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基础,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原因是其在公证活动当中存在过错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指出公证员的行为致使其遭受损失,要求赔偿,但是必须具备公证人犯错的证明。因此,他必须出示证据,指出公证员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如何判断公证过错,我国公证理论界仍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般都是根据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是否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证规则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出示公证书与开展公证事务,是否根据当地公证行业的审查标准开展审查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过错、重大过失以及一般过失。通常来说,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具有过错行为,反之过错的大小并不紧要,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样的,存在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追究公证员出示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方面。 3.出现损害结果 公证侵权责任的成立一定要有损害结果的出现,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就不需要法律救济。同时需要确保损失是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是不予以承认的。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 公证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属于一种因果关系,必须保证公证机构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在公证人员具有过错,并且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能够体现公证行业负责任的态度,也能够推动行业的自我发展,属于一种强大的动力。例如公证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其公证行为和公证损害之间就属于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 (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职能 1.损失赔偿职能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在开展公证活动过程当中,由于过错而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引起的损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叫做公证赔偿责任。所以,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2.预防纠纷的职能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多数公证当事人进行公证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一,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在掌握法律知识上面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对于公证程序和结果基本上都没有控制与监督的能力,但是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则有利于加强公证人注意以及预防损害的出现。其二,对于公证人员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能够教育违法的公证人员,从而实现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相互结合。 3.提高效率职能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效率功能,主要是为了强调通过适当的责任制度,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公证活动当中,错误的行为不但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其丧失的则是名誉。公证民事赔偿制度能够有效的减少当事人的公证风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能够有效提升公证人员的素质与服务质量。 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特征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当中,没有履行公证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妥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 (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因公证人员的违法引起的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因为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当中的不正当为引起的,因此,侵权行为具有公职性特点。公证机构主要代表了国家去行使证明权,因此,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属于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公证民事责任中的公证人的公证权兼具公共职务与自由职业两种性质,公证活动具有公权性与服务性两种性质,这些特点使公证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特征即公权性以及自由执业性,这主要取决于公证人的职业特性。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属于一种侵犯责任的行为,主要原因是由于公证证明职责的属于我国公证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其一,公证权带有公权特性,因此公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和公证原则开展公证活动。公证书则带有法定证据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其二,公证人作为自由职业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业务经费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服务费,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使得公证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三,公证活动属于一种社会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标,主要是为广大民众服务,因此其赔偿活动带有国家赔偿的特点。其四,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属于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利害关系人和公证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不具有委托关系的,公证机构主要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因此必須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专家性责任 当前法律及公证学界已经把公证定为一种专家型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专家责任,这是由公证行业的特征决定的。公证行业的特殊性使其工作具有专家工作性质,公证人员属于专业的法律人需要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神,开展公证活动,因此,把其定位为专家工作,必须承担相应的专家责任,能够促进公证工作的顺利发展。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的专家性能够有效指导公证实践,公证人员在当事人身份识别上需要尽到专家责任,公证机构通过大量实践可以丰富自身经验,可以准确辨别出身份证与房产证的真伪。假如一个公证员对身份证件与房产证的判断水平和一般人一样,公证机构是无法接受的。即使用肉眼无法做到,也可以运用相应的辅助手段来判别。没有借助各种先进的手段辨别证件的真伪,其本质上也是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属于过错行为。 (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范围较为复杂 公证活动主要是给当事人提供证明服务,所以,公证活动不但会因为公证证书存在问题而给当事人利益带来伤害,还会因为公证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被当事人利用而给第三方带来严重损害,最终导致赔偿责任的发生。目前涉及公证赔偿的案件基本都是因为当事人制造假象,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证书,然后借助于虚假活动实施欺诈活动。因此,公证民事法律责任范围比较复杂。 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属性 (一)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构 我国的公证机构主要是由国家设置的一种专门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各项公证事物,开展公证证明活动,独立的办理公证业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它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活动的时候,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原则、法定和自愿相结合原则、回避与保密原则。保证公证文件中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等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定公证主要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用公证形式设置,如果需要变更法律行为或必须要通过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等,都需要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公证。公证人员不能办理和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各类公证事项,这属于回避。回避主要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确保公证机关正确使用国家公证职权,避免公证人员出现徇私枉法的而成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都需要保守公证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 (二)公证机构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公证机构只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公证处则是通过公证活动给国家、公民以及法人提供有偿的服务,公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构领导下办理的公证事物的专门机构,主要为市场经济服务。目前公证机构已经朝着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民主管理,根据市场规律与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机制。 四、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作用 (一)保证申请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坚定政治立场,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国家法律制度,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才能保证公证文书客观真实。规定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保证公证人员尊重事实,防止出现徇私舞弊,出示假证据的现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证。 (二)能够增强公证人员的责任心 公证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坚守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事业,以高度的责任心忠于职守。责任心作为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公证人员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把国家的公证权落到实处。 (三)能够帮助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 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是公证机构的基本原则,公证职业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在具体公证活动当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形成清正廉洁的氛围。当出现过错行为的时候要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在广大民众当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公证人员的地位,把国家机构应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全面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张望.浅谈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J].经营管理者,2017(003):209. [2]李小博.浅议公证民事法律责任[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6(10):186-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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