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再生资源行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范文 | 李英杰
摘要:再生资源行业经历了数次的税收政策变革,免税到征税,又免税到又征税。其原因是再生资源属于特殊行业,税收征管难度大,但目前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大宗商品价格比较低,生产企业愿意使用价格低、高污染的原生料进行生产,也不愿使用价格高的再生料生产,这也是很多钢厂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家电拆解企业基金补贴到位慢,补贴所占资金成本高,财税[2015]78号《优惠目录》再生资源收废企业能够得到的优惠政策很少,收购发票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了作为循环经济链接点的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举步维艰。文章建议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明朗,全国执行统一的政策,在税收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规范经营企业,给予退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基金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城市矿产项目建设周期长,前期企业需要投入资金大,有关部门应缩短立项、发放补贴周期。再生资源行业需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创新经营模式,解决行业税收征管中的痛点。 关键词:再生资源;困难;现状;建议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一、再生资源行业财税政策简介 再生行业税收政策历经征税到免税,再到征税的多次变化。财税78号文件中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可到税务局申领收购专用发票,作为核算成本的依据。 时至2008年上述免税政策取消,再生资源增值税免税政策以财税2008年157号文件终结,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采取2年过渡政策,先征税后返税,2009年施行征收30%,返70%;2010年施行征收50%,返50%,2011年开始施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时,再生回收经营企业税负达到了16.3%(包过附加税等)。虽然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第(三)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再生资源类比较少,能够符合条件的优惠比例不大,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实行起来难度更大,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要求不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不好掌握尺度。 二、再生资源行业目前现状及存在的困难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受到行业特点限制,再生资源取得80%~90%为社会生活产生的废旧物资,经营者都为零散户或者投售人(聚集零散户货源的个人),能够取得个体经营执照的不多,更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部分个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能够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收经营企业在地方政府给予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或者奖励后,增值税及附加税合计的税负在12%~16%水平之间,这主要是各个地方政府增值税留存比例不同和返还或奖励给企业的比例不同所致,这个税负在众多行业都是比较高的税负(见表1)。 1. 2011年再生资源行业开始施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当时作为回收企业只能向两端转移税负成本,一种方法是降低收购成本转移到零散户或投售人;第二种方法是提高销售价格转移到利废厂家,如钢厂、造纸厂、化纤厂,在经济和市场环境较好的时候,利废企业接受了很大比例的税负成本的转移(由于利废企业利润比较大,用原生料价格比废料的价格高。如:当时钢材价格高,铁矿石价格比废钢价格高)。同时,由于再生行业税负高,一般的企业在地方都成了纳税大户,所以很多企业同当地政府争取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是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50%~100%不等(见表1),这样也降低了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税负。在2014年国税发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地方政府取消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此通知发布,对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2. 财税发2008年157号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因为行业特殊性,税收监管难度较大,国家为了继续扶持再生行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不再给予免税,改变为支持循环经济园区基础建设等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例如,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城市矿产开发项目给予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补贴政策。但是这些支持政策都需要企业前期垫入大额的建设和运营资金后才可以申请得到,一般的企业申请到比较困难。 3. 对于上面提到的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实属国家层面对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监管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包括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4年60号、国税函2005年544号、国税发2007年43号文件和国税函2014年128号,也是为了遏制在免税政策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但是联系到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实际状况及行业特点,有些措施执行难度很大,缺乏可操作性,税收监管效果不理想,于是出现了“江苏铁本案”等事件。 4. 2012年开始,受全球经济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低,以废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业务为例,在补贴基金开始实行时每台电视收购价格在50元左右,补贴为80元,但是随着有资质的拆解企业逐渐增多,市场上出现了抬价抢货现象,收购价格逐渐增加,但是基金补贴数额基本没有变化,再加之拆解物价格降低,环保基金审核周期长,目前還有2015年1~2季度至2017年的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企业运营所需要资金都是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基金补贴不到位形成了,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目前是举步维艰。 5. 受再生行业免税期间不规范运营企业影响,出现的同利废企业勾结偷漏税行为,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严格控制“收购发票”的申领,这样回收拆解企业从零散户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由于零散户没有进项发票,仅仅依据过磅单、入库单、结算单、质检单等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存在税务风险,一旦税务局认定成本为0,使得回收拆解企业还要多承担成本部分的所得税,在毛利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将出现亏损,本来利国利民的资源回收利用环保企业在面对如此所得税情况下无法正常经营。为了作为成本核算依据,有一些企业,不惜违法从非再生资源企业取得进项发票也带来了更大的税务风险。 6. 虽然在全面征收增值税后,国家也发布了一些优惠政策,如,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这个政策的出台鼓励企业向深加工,产业链延伸的方向发展,对回收和加工企业没有太多的支持,只有废钢铁回收中废炉料的30%的退税政策,但是要符合废钢铁加工准入条件和资质条件才能享受此政策。根据78号文优惠目录中规定,再生资源类12个品种中,最低的享受3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最高的可以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作为产业链不可或缺的环节收废企业(收购废旧家电、废钢铁、废塑料等企业)没有相关适用的优惠政策。 三、对再生资源行业需解决问题的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与一般商品经营不同。一般商品流通是批量生产分散销售,从集中到分散;而废旧物资从回收到销售,是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多个纳税主体,包括产废企业、个体回收户、收废企业到利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大局。 1. 从2011年开始全额征收增值税到2017年为止,各地对于采购环节给予的政策不一致,有的税务部门准予领取收购发票,有的地方税务局全面停止了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用,这对于本身增值税收负担就很重的再生资源行业,在无合法、合规的核算成本凭证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采购成本按0计算,因此收入全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回收利用企业根本就没有从事这个行业经营的理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属金子塔型交易结构,采购端从每个住宅区蹬三轮车收废品,到集中到每个货车或者是固定收购点(亭),再到专业分拣的货场这三个环节中确实存在增值空间,这也就是很多人认为“收废品”是暴利行业的原因,例如:矿泉水瓶在小区收0.03~0.05元每个瓶,到货场或分拣中心就到了0.1~0.12元每个瓶。这样算下来有2倍左右的增值,但是中间的环节涉及的对象都是社会的最底层人员,对于一些“拾荒者”或者“零散户”如何对他们去征税这是个难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再生资源从业者500万左右,对这部分人征税可能性非常小,并且对社会稳定将带来不利的因素。其中从社会居民手中取得的废旧物资,收购最前端从业人员较多,基本是社会的最底层人民,主动到税务部门缴税代开发票基本不能实现,收废企业很难从这部分人群中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这部分税由收废企业来承担,税负将更重。所以建议税务总局明确允许收废企业可以到税务局申领收购发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同时收废企业对此类发票使用,严格按照要求登记送货人信息,并建立收购台账,税务部门有权利对此类发票使用不规范的企业,停止领用收购发票。虽然再生资源行业免收增值税的政策在2009年已经取消,但是国税发[2002]893号文件中已经说明了“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不应定性为虚开。 2. 清理整顿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经营秩序。税务部门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准绳,在全国范围开展再生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对于是否具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并配备本单位缴纳养老金、醫疗保险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综合性公司再生资源购销业务是否单独核算,通过银行转账资金结算的比例、员工队伍人数、工商注册资本金等应逐一核实,符合上述条件并年营业额2亿以上的收废企业列为标准,规范化经营单位给予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或回收网络建设的政府补贴。 3.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企业有基金补贴政策,在收购、拆解、销售各个环节都有各级环保部门全程监管、审核、抽查,有环保部门指定的ERP管理系统,对废旧家电的进、销、存数据按时上传给环保部门,并且家电拆解的全过程都有视频监控。实现了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统一,核算规范,不存在偷逃、虚开增值税票等问题,建议给予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和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本来应该季度审核,季度发放的补贴基金,到目前为止2015年1~2季度已经通过环保部门审核的基金补贴剩余60%左右,2015年3~4季度和2016年全年都没有发放,建议环保部门加快基金审核,修订政策,缓解资金池收支不平衡状态,以解决企业由于基金补贴占用巨额资金的成本问题。 4. 建议国家继续支持和鼓励行业加快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业园区、加工基地和大型货场是行业发展的方向,国家可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对这些项目进行扶持,引导行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目前,这一做法国家已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试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应继续加以推进。再生资源作为城市中的矿产,也能为节能减排,城市生态建设添砖加瓦。 5. 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发挥税收利用再生资源引导作用。资源循环利用很重要的环节是建立资源回收体系,尽快出台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完善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目录的增值税政策,对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给予更大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再生资源综合税率降到10%以内,为使更多的人加入资源回收产业的行列,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这个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从而促使该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完善;对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的可利用产品的企业采取灵活的政策,建议继续给予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 6. 结合互联网思维,推动O2O模式,逐步建立废旧物资标准化体系,在再生资源行业普遍应用。借助互联网再生资源能与环卫系统,社区居民等实现融合,减少回收的中间环节,将能解决上述收购端的难题。如能利用供应链系统,实现大数据分析,也能破解困扰税务部门的虚开等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应用,如某公司在地铁站内放置了饮料瓶回收机,并且可积分兑换交通卡,某公司在商场、超市内设置了旧手机回收点,通过系统设置好的标准计算旧手机的价值。目前有很多企业在运用互联网,解决行业碰到的痛点,但前期投入较大,国家应对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滕祥志.破解增值税发票管理困局的实践、制度与法理[J].税收经济研究,2013(03). [2]丹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现状及政策建议[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1(12). [3]施克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11). (作者单位: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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