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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问题和应对
范文 摘 要:《车船法》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控制车船税的税源和方便纳税人缴纳,但实践中保险机构却在为纳税人办理税款征收手续的过程中出现了滥用税收优惠、转委托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上述立法目的的实现。对此,可从对税收优惠进行专项审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税收辅导与检查这三方面着手来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对
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法律基础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此次《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负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但在征收模式上沿用了《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行的模式。立法者之所以将从事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机构规定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由于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数量庞杂、流动性大等特点,若全部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难保证税款及时有效入库。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我国推行已久的强制性保险,凡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不仅无法进行登记和检验,而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还有被车辆管理机关处罚的危险。因此由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负责征收车船税就很容易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制,避免了税款的不必要流失。
2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不仅可以提高我国车船税的税收收入,而且还能弥补现行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保障作用。然而,实践中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阻碍了上述制度预设作用的发挥。
2.1 滥用税收优惠 部分保险机构为扩大自身利益,利用自己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身份,以提供车船税税收优惠为手段吸引纳税人到自己的营业网点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牺牲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代价来提高自身的利益。还有一些纳税人利用保险机构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不透彻等弊端,在缴纳车船税的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不必要流失。
2.2 转委托 在我国税务机关负责税款的征收是税收征管的常态,而扣缴义务人的存在多为立法机关基于税款及时入库而进行的法律特别规定,因此扣缴义务之所以享有对扣缴税款的权利实质上是属于委托。依据《车船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只有从事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机构才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实践中保险机构为自身履行扣缴义务的方便,其在委托其他单位(例如4S店)代收“交强险”的同时也会委托这些单位代为履行扣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被绝对禁止的,违背了《车船税法》现有的规定。
2.3 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虽然《车船税法》在征管模式上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行的模式,但却并没有在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沟通桥梁的缺乏,不仅使保险机构无法根据最新的车船税税收政策做出及时调整,更有可能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对纳税人重复征税,因上述问题引发的税收风险也因此在实践中频频出现。
通过对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作为以营利为目的而存在的主体,保险公司虽然肩负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但在这一过程中它难以摆脱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惯性,从而将税收征管权力变为了谋利的工具,国家利益也因此沦为实现其自身商业利益的牺牲品;其次,税收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不具有专业知识和经过长期培训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掌握车船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无法实现对车船税的有效征收;最后,制度保障不到位。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要实现对税款征收的准确、及时、有效以及合理,仅仅依靠税务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配合。这一点在车船税的征管过程中同样适用,因此税务机关与从事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机构之间应进行充分的配合,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
3 应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的措施
依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应在建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加强对其的税收辅导与检查,对税收优惠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3.1 实行税收优惠专项审查 通过上文可知,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保险机构实现自身利益常常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有鉴于此,我们也应有针对性的将其在征收车船税过程中适用的税收优惠作为专项审查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税收优惠进行专项审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而且还要对税收减免的程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税收优惠申请也应一律不予批准,以迫使税收优惠政策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3.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实现车船税的有效征收,提高征收效率,我们还有必要在地方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期间,保险机构可将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信息及时的传送给地方税务机构,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征税,而地方税务机关还可通这一平台实现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矫正。
3.3 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税收辅导和检查 由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人员都不具有专业的税收知识,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税收辅导和培训,特别是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车船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能在实践中被正确执行。此外,还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税务稽查,即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禁其进行擅自减免,确保税款及时和足额入库,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机构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此预防其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做法,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郭瑞轩.就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答记者问[N].中国税务报,2011-12-21(001).
[2]王旭辉,于丽银.车船税“打折”藏玄机[N].市场报,2007-11-23(001).
[3]刘建强,刘娜.天津市车船税源泉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天津经济,2009(7):62-64.
作者简介:曾卫娥,女,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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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