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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范文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发展,尤其是扶持“三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自身发展历程也在我国金融领域独具特色,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逐渐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变革产权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本文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就对应策略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产权制度 权责统一

    最早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在其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自我发展模式,被称为“德国模式”。于20世纪初叶引入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56年全国基本实现信用合作化,为当时实现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生产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之后因受到“文革”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一度陷入停滞状态,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才重新焕发了生机,此时的农村信用社开始由中国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及业务水平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经营自主性受到了制约,再加上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为集体性金融组织,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有银行属性在体制上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农村信用的长远发展。国务院于1996年决定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代管,此举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因体质差异所带来的管理障碍,直到2003年的新一轮改革,农村信用社结束了由国字号银行代为管理的阶段,放权至各省政府进行管理,对农村信用社产权体制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以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整体升级的迫切需求。

    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等核心问题。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管理与体制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主要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复杂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官办”背景以及经营管理权归属致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变得尤其复杂,基本已经脱离了由广大社员入股并参与管理的合作社体制,社员与农村信用社之间已经变为了简单的商业关系,可谓有信用,无合作,入股社员作为农信社管理者理应享有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等被束之高阁,身份也由主人沦为看客。当下的农村信用社融合了国有银行、独立法人、政府机关等多重属性,且所有权虚置,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急需完善。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职权责错位

    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触及产权与管理体制等体制性问题,农村信用社也由人民银行代为管理转变为各省级政府管理。省级政府在获得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要全面承担农信社对其的金融风险。这就要求省级政府机关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宏观、间接的管理,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即省级政府承担着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却无法通过直接管理掌握其金融风险信息的手段,存在权责错位问题。另外,中国银监会作为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但并不承担农信社金融风险监管责任(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监管的主要责任由省级联社局负责),其监管职能只是辅助性角色,这无疑削弱了银监局作为监管部门的职权与积极性。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省级联社受省政府指派担任主要工作,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则主要由省级银监局负责完成,同时,省级联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又是省级银监局的监管对象,各种因素综合之下形成了多机构共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相关信息沟通成本加剧,时效性降低。

    三、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有待提高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務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在支持“三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农信社在资金融资渠道、金融产品开发、服务水平等方面距离农户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农信社支农服务功能的提升遇到不少困难。现有农村信用社对于三农的支持主要以小额信贷项目形式开展,由于小额信贷项目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一级传统农业生产自身综合风险的特征,使得农村信用社对于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表示忧虑,缩减“三农”信贷资金投入,转而将资金投入收益水平更高的非农项目当中。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经营利润目标与支农业务之间无法达到均衡,对“三农”的服务支持力度必然大打折扣,这一问题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更为突出。另外,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能力可以说直接影响其“三农”服务项目的展开,而现有的资金来源及监管体制也迟滞了相关工作的展开,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负责农信社的资金支持,并共同对农信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法人治理等实质进展及效果进行考核。但以现有基层央行与银监会的沟通机制和监督效果来看,均暴露出权责不对称,监督审查机制流于表面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了体制改革的层次,这种改革必然面临着多年积累的复杂矛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在渐进式探索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找出最适合当前局面的对策。针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出口:

    首先,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理清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推进合作制改善工作。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已是人所共知,这种差异同样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推行农信社合作制的改善工作,针对基础较好的地区可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可以以股份制为未来发展目标,对现有合作制进行改善。无论进行哪种程度的改革,都应该以明晰产权关系为首要前提,因为现代产权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不仅仅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同样也是农村信用社未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其次,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与分散,股权集中容易使农信社的经(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营权落入大股东之手,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过度分散则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在合作制改善的过程中,增资扩股切忌急于求成,以免挫伤广大农户对于农信社改革的信心。

    其次,推动职能转变,确保省级政府权责统一。根据上文的分析,现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实际管理机关与监管机关权力责任错位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成立省级金融监管机构承接中国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实现银监会管理职能的松绑,由省政府委派省级金融监管机关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可以成立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向省级政府负责,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完成省级政府对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全面,即依法管理、金融监管、行业管理,成为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主体,使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真正意义上实现权责统一。

    再次,对现有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处置,提升“三农”服务水平。城乡一体化进程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广大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程度高低有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信用社进行统一模式的改革尝试并不明智。对区域经济发达,产业布局已脱离农业产业的地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农信社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促其朝股份制银行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银行转变,将国家的优惠扶植政策转移到更为需要的欠发展地区,实现农信社优惠政策的合理分配;而对于经营状况较为严峻,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急需政策扶植的农信社,应对其经营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对其不良资产的结构进行分析,区分非农贷款与农业信贷,通过业务整合改善其资金结构,使国家专项资金能偶用到实处。此外,农村信用社的未来发展应将提升自身竞争力、明確自我定位、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为纲,在广大的农村市场谋求切合自身特点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经营上摆脱对于国家政策性救济,真正将服务“三农”作为经营之道,而非行政命令,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中流砥柱。

    (作者单位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简介:孟凡荣(1973—),女,辽宁朝阳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革办主任,研究方向: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都本伟.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 穆争社.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设计理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 肖四如.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及省联社走向问题[J].银行家,2008(8).

    [4] 周鸿伟.我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发展模式的终极选择[J].上海金融,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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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