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肉搜索”:畸形化与网络监管 |
范文 | 程 卓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非政府的个人化行为,是一种新的民众意见的表达方式,有着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必要,不能因其负面作用而一味否定,更不可轻言禁止,应加以有效的约束和引导。 [关键词]“人肉搜索”畸形监管 “人肉搜索”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2001年起就在互联网上初现端倪,但那时还只是虚拟世界中普通网民的玩物。近几年来,随着频频因之引起的网络事件,它开始被现实社会中的各界广泛关注。 “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网络暴力。其实,这两者本应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不相干的事物,但当今“人肉搜索”发展的畸形化,使得二者产生了衍生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划上等号。这也是致使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的原因。“人肉搜索”有者舆论监督的功效,也有违法侵权,滥用暴力的行为,它们代表着“人肉搜索”的不同面。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运作机制 “人肉搜索”有一个被广为流传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间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其实,说简单点,“人肉搜索”就是你把想要知道的(或想让更多人知道的)人或事发布到网上,等待知道的网民来回复你。它区别于百度、谷歌等传统的机器搜索,改询问的对象为人,搜索的内容可以是任意性的、个人化的、抽象性的、甚至是隐私的。搜索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多样的。“人肉搜索”的强大之处正在于它凝聚的是人的无限的认知,而不是死板的有限的数据库。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人知道的,没有它不知道的——这也正是它最可怕的地方。 它的缺点在于,你无法确定知道答案或有能力找到答案的网民能否看到你的提问,并是否愿意回答,因此,如何让“人肉搜索”做到有问必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里我们就要来看人肉搜索站点是如何来解决的。 目前,我国网站中真正意义上能称为“人肉搜索”的并不多,其中网民认知度最高的非猫扑网的人肉搜索板块莫属。以其为例,在猫扑中发人肉搜索帖,要想帖子不沉并能吸引到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最好的办法就是高分悬赏。这里悬赏的是猫扑币(mp),它是猫扑论坛中的一种通用虚拟货币,不但可以用来购买论坛道具,而且和用户在论坛中的身份以及可以使用的功能有直接的正比关系。在论坛中,它可以通过用户发帖、回帖、玩论坛游戏等方式获得,但如同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一样。猫扑币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能够与人民币进行买卖,大约为1元人民币为10万猫扑币。在猫扑人肉搜索板块中。比较置顶的帖子往往至少都有数百万猫扑币的悬赏。最高的甚至到达数亿。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由此衍生出一批专业答帖拿猫扑币的“赏金猎人”。但无论“赏金猎人”们在得到这些高额的猫扑币后作何用途,这种高分悬赏都已烙上变相金钱交易的本质了。除猫扑外,在百度“人肉搜索”结果中比较靠前的还有www.ren-rou.cn和www.renrouwang.cn两个同样名为“人肉搜索网”的网站。这两个网站中的人肉搜索帖更是赤裸裸地悬赏人民币。综上看来,“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种利益交易行为,比较像雇用私家侦探调查他人隐私,但不同的是,“人肉搜索”的职业操守难以保证,调查出的信息更可能被公之于众,更容易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 二、“人肉搜索”的畸形化 “人肉搜索”引發过很多网络事件,其中既有“功夫比基尼少女事件”、“天价头事件”、“周老虎事件”等褒义较高的正面类型,也有“虐猫女事件”、“3377事件”、“死亡博客事件”等有着良好动机却手段残暴的负面类型。如同哲学所言,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统一的,“人肉搜索”就是个正反统一的复杂综合体。我们必须承认其起到的正面作用,但总的来说,“人肉搜索”仍然是负面因素居多。 首先,在人肉搜索中,信息真伪难辨,不确定性太高。一开始,发帖者公布的信息源就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布虚假或捏造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并群起而攻之,只会给受冤者造成极大伤害,“铜须门事件”和“上海外教事件”就有颇多疑点,最后都不了了之。随后,赏金猎人回复的信息也有不确定性。在数量众多水平却参差不齐的猎人队伍中,因同名等原因发生误差是常有的事情。猫扑上就有猫友发帖子声称自己被误伤。 其次,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行为泛滥。赏金猎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开始搜集相关信息,其中难免有刺探个人隐私信息之嫌,而且这些信息往往会超过事件本身范围,波及到当事人周围无辜的人。在搜集到信息后,赏金猎人不会考虑到保护这些隐私。常常公开地回复在赏金帖中。将这些信息大范围地散播出去:网民在看到赏金猎人公布的当事人信息后,常常会充当法官和警察的角色,对当事人实施“私刑”。他们会根据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或自发或带有组织性地以各种形式来“惩罚”当事人。猫友们将这种人海骚扰战术称为“圣战”。这就是最典型的网络暴力。它极具破坏力,并涉嫌侵犯他人生活安宁权、隐私权和人格自由,构成诽谤罪、恐吓罪等。因此,无论进行人肉搜索的初衷建立在多么高的道德制高点上,有着多么高尚的动机,都抹不去其违法侵权的暴力本质。复旦大学社会学系于海教授说过:“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人肉搜索”并不能代替法院来进行审判,也不能代替警察来执行惩罚。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用正义的方式来进行;试图用非正义的方式、非正常的力量来捍卫正义,到头来危及的却是社会正义。异化了的“人肉搜索”就是在道德正义的名义下实施的一种群体性非正义行为。 最后,当今这种畸形的“人肉搜索”会造成一种过度放任和扭曲的价值观,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人肉搜索”在潜意识地宣传一种“道德至上论”。在道德面前,人权、人性都无关紧要,甚至连法律都可以忽视,一旦有违背道德的行为,那么“人肉搜索”就可以高举道德旗帜来践踏当事人的人权。可以说,这种理直气壮地以违法的行为来制裁违德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笑话,但让人笑不出来的是,如此扭曲而又疯狂的行径竞可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猖狂横行数年之久。“人肉搜索”频繁引出的网络暴力事件,让不少民众潜意识中开始接受这种理念,并心安理得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扮演施暴者的角色。然而,当这些充当网络暴力主体的社会民众,高呼维护正义的口号攻击他人时,却丝毫没有想到他们所侵害的当事人,也是像他们一样的社会民众;他们所践踏的法律和人权。正是为维护他们这样千千万万的社会民众的权利,他 们在慢慢养成无视法律随意肆虐他人人权的惯性的同时,也是在一点一点撕碎自身人权的保护膜。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网络暴力不但是一种侵害,更是一种自残。而没有规范的人肉搜索会让社会民众人人自危,今天还在享受快感的网络施暴者,明天可能就会不小心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惨遭伤害;今天受尽网络暴力折磨的受害者,明天可能会因为报复心理和泄愤心态成为施暴者。施暴者和受害者已经再没有分别。它们融于一体——全体社会民众。“让群众去斗争群众,让弱者去攻击更弱者,让谎言去揭露谎言,让流氓去批判强权”,畸形的“人肉搜索”是一剂“道德吗啡”。过度放任地吸食。只会让社会变得充满愤怒和攻击性,让民众再也没有安全感。 三、“人肉搜索”衍生的网络暴力 既然由“人肉搜索”衍生出来的阿络暴力是不道德甚或违法的,那么为什么依然有数量庞大的网民却乐此不彼呢? (一)社会原因与网络特性。 21世纪的中国。经济上蓬勃发展,社会文化多元发展,消费时代下的民众更注意自我价值的体现,展现自我、张扬个性,追求自由和快乐,因此,整个社会风气趋于轻浮,作秀、恶搞等行为泛滥。有人就曾称:“这是一个全民娱乐的时代”。而开放自由的网络正是全民娱乐最好的舞台。 网络的隐匿性让网民可以没有顾虑地表现自我,然而这种展现中常常会表达出人性中的负面心理。如果说这是一种社会压抑后宣泄的需求,那么“人肉搜索”引发出的网络暴力就是它最好的体现。没有规范的人肉搜索满足了人的窥私欲、暴力欲,匿名的网络行为又降低了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而且法不责众,当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产生“羊群效应”,这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们更加心安理得地放纵自己,再加上“道德制高点”的心理优越,群体性质的网络暴力就这样一遍又一遍地上演。 (二)传播学解读。 在传播学中,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称为“意见领袖”。“人肉搜索”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意见领袖”,他们或为信息的发布源,或为观点的倡导者,甚或是网络暴力的领导者等等。他们能够迅速吸引更多人的关注,将社会上的个人不良行为,扩大为社会民众关心的网络事件。 传播学中的“选择性接触论”,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由于网络暴力占据着道德优势,很容易获得他人的道德认同,因此,大多数网民首先就会聚集到暴力群体中,并同时影响着更多的人加入。当这种集合行为慢慢转变为一种群体行为时,网络暴力就开始上演了。 数量庞大的暴民群体在网络传播中产生了“沉默的螺旋”效应。他们的主张成为“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形成舆论,并产生一种强制力——任何置疑或反驳的言论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招致暴民制裁的危险。因此,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其他声音常常都被暴民的洪流淹没,慢慢减弱,最后沉默。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人肉搜索”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在“道德”的口号下为自己开辟道路,这无疑是一种“道德侵权”。 (三)经济利益关系。 这里说的利益关系主要有两层,一层是前面说到的“人肉搜索”的运行基础,即信息交换的利益行为,发帖者付出货币或虚拟货币悬赏信息,而赏金猎人获取信息后进行交换,买方出财,卖方出力,交易双方都心安理得,却全然不顾这些信息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不顾信息的获取途径是否合理合法,不顾信息所属人是否愿意公布这些信息。利益交易的确有效地刺激了“人肉搜索”的发展,但没有规范的利益交易只会滋生和纵容侵犯他人隐私行为。 第二层利益关系潜藏于人肉搜索网站的运营基础上。私营网站终究是要靠金钱来维持运营的。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做网站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有先满足商业利益,才能在其基础上谈社会责任。目前,支持“人肉搜索”的网民普遍是将其视为有着道德监督功能的舆论工具。以关注社会、维护正义为主旨,但相信在人肉搜索网站经营者的眼中并不这么看,他们或许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吸引更多的忠实用户和点击率,从中获利。网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代表网民声音及大众良知的平台。它视不道德行为为仇敌,每一次人肉搜索事件,都是对丑恶的声讨。但经营者们会将“人肉搜索”办成有着高度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媒体,它视不道德行为如蜜糖,每一次人肉搜索事件,都是吸引关注、获取更大市场的良机。而平台和媒体的区别就在于,平台是去中心化的,成员是松散平等的,其舆论观点往往不统一,多带有个人色彩;媒体是有着经营者或管理者主导的,其舆论观点常常带有媒体自身立场和刻意的引导,潜意识地影响着受众。民众们在“人肉搜索”上获得道德满足,经营者在“人肉搜索”上获得利益满足,当二者复杂地融合于“人肉搜索”一身时,不禁让人担心,民众对正义的追求会不会被利用来牟取暴利?我们不清楚有多少“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事件背后有着人为的纵容甚至煽动的成分,但无疑这是个十分令人担忧的问题。 四、“人肉搜索”的网络监管 “人肉搜索”作为非政府的个人化行为,是一种新的民众意见的表达方式,有着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必要,不能因其负面作用而一味否定,更不可轻言禁止,应加以有效的约束和引导。 (一)坚持以法治网,完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这种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使网络暴力一直逍遥法外。关于急需制定法律内容应该包括:明确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公布信息行为和滥用信息行为的区分;禁止以私利为目的刺探他人隐私信息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等等。同时,还应确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加强网络违法行为的追查能力。只有一个完善的体制,才能使网站、网民等认识到在网络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才能有效肃清网络毒瘤。 (二)增强公民的网络守法维权意识,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无论是人肉搜索的参与者还是网络暴力的参与者,都是来自社会的公民,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才是解决网络暴力的根源问题。让发布信息的网民不再有窥私性的刺探他人隐私行为,杜绝用利益交换隐私信息的行为。让网民群体都树立尊重人权意识,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组织不参与群体骚扰性质的暴行,让不幸遭到网络暴力的公民勇敢地追究部分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既保护了自身权益,也是对无视法律的扭曲道德观者和带着娱乐心理的起哄者的一次荡涤。当公民的网络守法维权得到提高时,网络环境才能得到净化,这才是对道德真正意义上的追求。 (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网站职能在网络事件中的正面效应。网络暴力最大的难题是,参与者数量庞大,法难责众。但很大一部分网民都并不清楚事实的真实,是受到了蛊惑和煽动导致情绪激动。这是人肉搜索网站的管理职能的缺失。作为信息的第一“把关人”,不禁让人置疑,网站的管理者在网络事件中到底起着怎样的作用?不论是否如前文猜测的,存在网站经营管理者们为谋取商业利益,有意无意地纵容和煽动网民的情绪,甚至是一手导演出网络事件的情况,人肉网站的管理者们对于网络暴力问题都要负上很大部分的责任。如果网站管理者能在第一时间将违规帖删除,并正确合理地引导网民对社会不良行为更多地进行理性的道德评判和呼吁,而不是不作为地任由其歪曲、恶化成为网络暴力,相信很多事件都是能以更合理的方式解决的。组建这样的一支管理者队伍并不难,他們可以来自于网站聘用人员。也可以是一些高素质、热心的网民,关键在于人肉搜索网站去不去做。 结论 2008年7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22日,网民数量达2.53亿人,跃居世界第一位。报告还指出。目前高中学历的网民比例最大,占到39%。随着网民规模的逐渐扩大,网民的学历结构正逐渐向中国总人口的学历结构趋近。 数量庞大而素质参差不齐的网民结构。营造出了复杂而混乱不堪的网络环境,“人肉搜索”暴力事件作为这种环境下的产物,是其最具体现力的缩影。妥善合理地解决“人肉搜索”的暴力问题,不但具有现实意义,更对净化我国网络环境有着深远的启示作用。“人肉搜索”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相信在社会的努力下。它最终能去芜存菁,脱去暴力色彩,为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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