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价值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
范文 | 孙璐 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三次工业革命分别以蒸汽机、电气化、计算机为技术标志,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则不再是以单一的某项技术为标志,而是横跨多个领域,以集成、融合和超越的方式,开展的人工智能革命。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速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但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效应,但是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冲突与挑战。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与价值呈现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与应用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通常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扩展和学习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学科。人工智能就是对人类智慧、能力进行有益的探索和研究。简而言之,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深入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或某种智能机器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进而尝试让计算机或某种智能机器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人工智能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系统和机器学习等。其主要产物包括智能机器、智能系统、机器人等。 (二)人工智能的价值体现 人工智能这一伟大的创造无疑在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其价值也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促使生产方式趋向人性化,帮助人类理性地进行价值评价和选择。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了对机械的智能化改造,赋予了机械类似人的“眼睛”“耳朵”“大脑”等感应器官和思维器官,各类机器正在“自动”地运转起来。智能系统一批批发明出来,以日益低廉的价格进入生产和生活过程,可以代替人从事一些重复、单调、繁重的工作,将人从一些有毒、有害、危险的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第二,促进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与发展,会给个人增加自由时间即在必要劳动时间外可供人随意支配的时间并得到自身发展。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不得不竭尽全力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自由时间极其有限。智能时代的到来,它极大地提升了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水平。智能机器人可以直接代替人从事各种劳作,这不仅满足了人们自由全面发展所必需的物质需求,而且逐步把人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普遍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宝贵的自由时间。 二、人工智能导致的价值冲突 (一)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的突破性发展,机器会思维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且,如同机械机器早已超过了人的体力、速度和耐力一样,机器思维完全可能超过人类的思维能力。当智能机器不仅在存储、运算、传输等方面超过人脑,而且在想象力、创造力、控制力以及情感的丰富度等方面也超过人时,它就会对人的思维本质构成实质性的挑战。未来的智能系统完全可能根据劳动过程的需要,自主地制造生产工具,运用于生产过程,并根据生产的需要而不断调适、完善。如此一来,无论是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还是更一般意义的劳动,都不再是人类的独有。针对于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关于人和人的本质,以及处理人际关系和人机关系的价值原则,都需要重新认识。 (二)冲击传统伦理关系以及道德权威 迈入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人们的生活正在变得可以被记录。各类数据采集设施、各种专家系统能够轻易地获取个人的各种信息,它可能详尽、细致到令人吃惊的程度。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中,云计算已经被配置为主要架構,许多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将数据存储至云端,这容易遭到威胁和攻击。而且,一定的人工智能系统通过云计算,还能够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如果智能系统掌握的敏感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或者出于商业目的而非法使用,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三)超级智能对解构社会以及取代控制人类的挑战 迈入智能时代,人类创造了一个高度复杂、快速变化的技术系统和社会结构,然而,技术的发展不可能自动践履全民原则,人工智能领域正在沦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强者独享特权的乐土。例如,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科技实力相差悬殊,人们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的人接触人工智能的机会是不均等的,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能力是不平等的,与人工智能相融合的程度是不同的,由此产生了收入的不平等、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未来预期的不平等,“数字鸿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致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发展趋势。 三、应对人工智能的价值原则与综合对策 (一)坚定立场,确立不可逾越的基本价值原则 针对于人工智能,应更坚定地立足于人类社会的立场。鉴于人工智能的深刻影响,一些思想家曾经进行反思,提出了一些基本的价值原则。首先,人本原则。人工智能是一项为人类服务的价值活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或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尽可能满足人们多方面的愿望和不断增长的需要。不可因为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存在价值冲突,就抗拒人工智能,放弃利用人工智能造福人类的机会。 其次,责任原则。在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确定不同道德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预测、预防产生不良后果。尤其是人工智能领域的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作为处在人类知识限度边缘的评价和决策者,实际上决定着人工智能的价值观和道德表现。一旦智能系统可能或已经产生破坏性后果,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必须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加以说明,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二)立足各种可能性,做好应对之策 针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审慎地对人工智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价值评价、选择和决策。科学作为人类的一种本质性活动,始终以服从和服务于人类为目的。 我们正在迈入开放性、异质性的智能社会,科技的威力更甚以往,有时甚至超出了人类的想象力。因此,我们今天对人工智能进行理智的价值评估,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进行道德规范,进而使价值、伦理、道德成为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维度,就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我们肩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之所在。 (三)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监管监督系统 人工智能领域存在大量争论不休的前沿问题,对其进行评估、监管和规制存在困难,有必要组织包括人工智能专家在内的科学家、工程师和伦理、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业专门的监管监督体系,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和前沿技术的研发进行审慎评估,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伦理冲突进行民主审议。监管系统应综合施策,切实让人工智能发挥兴利除弊的作用。同时要明确相关管理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确保风险和挑战处在可控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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