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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品格证据的关联性解析
范文

    刘 利

    摘要品格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的道德地位的证据,它和传闻证据一起被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相关性的两大难题。任何成为案件事实裁决基础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关联性的检验,然而,对关联性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关联性偏见性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6-01

    关联性的判断是证据成为案件事实裁决基础的首要的、必经的阶段。然而,迄今为止,没有谁可以从理论上或者立法上为关联性制定明确而统一的判断标准,但在英美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事实裁决者在经常面对品格证据时己经形成了一些固定的、可以操作的关联性规则,这些有关品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包括: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一)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自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颁布以后,刑事司法实践开始接受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仅仅与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的可信性相关的观点。人类历史所积累的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的行为都不是任意的,不可预测的,而是由行为者的心理所支配的。这样,如果被告被证明无犯罪记录并性格温和,那么人们就会认为他是个守法公民,而且,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可能从许多方面影响陪审团的评议,事实裁判者往往不愿惩罚品德良好的被告。在审判中他们如果认为被告虽有犯罪行为,却品德良好,在道德上值得同情,就会对证明标准进行字面上的解释,甚至进行修正,除非被告的犯罪行为被证明无任何可以想象得出的怀疑,才会判被告有罪。

    (二)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是,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其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没有关联性,仅与其可信性相关联。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第((F)款首次从制定法上否定了品格推论,该款规定:“根据本法,当被告人作为证人时,不应对其提出以下问题,即使提出以下问题,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倾向于表明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曾经被定罪或者曾经受到犯罪指控的问题,以及证明被告人具有不良品格的问题。”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款确立了有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的关联性的一般性规则:“某人的品格或其品格的特征的证据被用以证明,此人在特定场合下从事了与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相符合的行为时,不具有证据能力。”豎

    二、被害人和证人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一)被害人和证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被害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仅与其可信相关,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也有例外,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在性行为的发生已无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是妓女或者生活中水性杨花,攻击被害人的品格以表明性行为的发生处于被害人的同意或双方的交易时,此时证明被害人在性行为方面清白的良好品格证据可以反驳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从而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因此,被害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双重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其仅与其可信性相关,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某些良好品格证据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相关。

    证人的良好品格证据的提出必须是在证人的品格受到质疑以后,为恢复其可信性而使用。“在判例法和《联邦证据规则》之下都可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没有对可信性的攻击,就不能提出支持性的证据。相反的,当有弹勃证人的事实出现,证人的提出方就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以推翻这种弹勃性的事实,这种反驳符合关联性的要求因而通常也是容许的。”豏因而,证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与证人的可信性具有关联性,“在一个辩论式的司法制度中,可信性显得极为重要”,豐并且是证人的陈述能否成为案件事实裁决基础的关键因素。

    (二)被害人和证人不良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同样仅与其可信性相关,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證据与其良好品格证据一样也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相关。例如在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在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当被告人主张被害人首先使用暴力并攻击被害人的暴力性品格,如果被害人暴力性的不良品格得到证实,那么被告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则可成立。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不良好品格证据仅与其可信性相关,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某些不良品格证据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相关。

    证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其良好品格证据一样,仅与其可信性相关。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中,证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主要用于质疑证人的可信性,从而构成庭审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主要内容。如前面介绍的辛普森案中,警察弗尔曼的证言由于其不良品格证据的影响而失去效力,从而使案件结果发生惊天大逆转。

    三、品格证据关联性的偏见性影响

    (一)良好品格证据的偏见性影响

    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抓与其是否有罪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相关性。因为一个通常情况下很诚实的人在有些时候可能就不那么诚实.而我们认为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在有些情形下面对逆境却仍有可能保持心态平和。过于强调良好品格的关联性会对客观认定案件事实造成障碍.仅凭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本质上是主观擅断.结果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二)不良品格证据的偏见性影响

    不良品格证据由于其确定性相对不明确,且在关联程度大小上又常值得疑,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偏见性影响包括推理性偏见和伦理性偏见。推理性偏见是指判决的得出并不是来自对不良品格证据的相关性的适当评价,而是给了它们过高的证明价值,这类偏见就是来源于惯犯理论。数据统计结果确实也可以看出,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是比无犯罪前科的人的犯罪几率要高,当这些有前科或是名声相当差的人继续其原有的待人接物的方式时,就很容易使常人联想到其品格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其结果是审判人员仅仅从数据统计的角度来考察被告人再犯罪的几率,没有深入到个人具体行为中去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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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