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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探讨
范文

    陶呈成

    摘要国家经济安全关乎一国未来发展和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研究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就如何具体构建我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提出了建议,以便更好的维护我国的贸易安全,进而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全球化 贸易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55-02

    2005年6月30日,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被美国众议院否决;2006年2月13日,阿联酋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成功收购美国六大港口,却最终功败垂成。2006年3月初,美国凯雷集团又欲并购徐工集团,遭遇中国商务部叫停,并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①姑且不论这些行为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但它们却都涉及到了一个同样的话题——经济安全。长期以来,人们过多地关注的是政治与军事领域的安全,往往忽视了经济安全问题。而实际上,随着我国已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全面起步,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一种长期的历史存在,已逐渐成为政府官员、学者及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中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要面对的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产业安全、金融安全和贸易安全六个方面。鉴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将主要就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作些探讨。

    一、中国贸易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

    贸易安全是指当一国的对外贸易面临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时,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和加强国际合作,牢固地控制或占有国内外市场,使本国产品拥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为本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生存环境。②中国于2001 年12 月11 日正式成为WTO 成员国,从此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额连年增长。2002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6207.9 亿美元,2003 年为8512.1亿美元,2004年为11547.4亿美元,2005年为14221.2亿美元,2006年为17604亿美元,2007年则上升到了21738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欧盟之后第三大贸易国。③对外贸易是社会经济变革的火车头,对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及扩大就业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同时,开展国际贸易也有利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中国对外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贸易安全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贸易不安全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大类:第一,进口国的大宗进口商品遭受出口国的低价倾销,使进口国市场被占领,民族工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国内产业也面临诸多的不安全因素;第二,大宗出口商品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控诉,并被课以高额关税,贸易利益在反倾销败诉中大量流失;第三,进口国运用贸易技术壁垒限制出口国的商品进口;第四,歧视性的贸易法案和条款对国际贸易的不平等限制,造成主权国家贸易受限,出口企业大量倒闭和大量工人失业;第五,对外贸易中恶性欺诈造成国家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第六,国际贸易中的恶意商标抢注,造成巨额贸易利益流失;第七,走私骗汇、逃汇、套汇。④因此,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减少和解决与我国有关的贸易争端与摩擦,维护我国的贸易安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随着入世后我国与外国经济交往及联系的日益密切,各领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难免发生,相关国家可能会以经济制裁为手段向我国施压,对此,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防范心理与物质准备。

    二、中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贸易安全所面临的挑战,中国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来维护贸易安全。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该法就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⑤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又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律的颁行对于维护我国的贸易安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对外贸易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外贸基本法,也是我国几十年外贸实践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结合的产物,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实现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特别是与WTO法律体系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依法管理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⑥《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颁布以后,又经历了2004年的进一步修订,在很多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从国外来看,由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积累,西方各国外贸法规较为完备,可操作性也较强。例如,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新外贸法条款虽然已经增加了26条,,但是总条款仅为70条,依旧是一部高度原则性的法律。同时,由于本身的缺陷和出台较晚等原因,《对外贸易法》与分散的各种经济立法尚未完全形成一个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导向、以《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各种门类比较齐全的外贸法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二,体系不健全。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我国虽然已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还是显现了出来。如在反倾销立法方面,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多为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规定,立法的预见性较差。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立法同样存在着不足。面对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国际诉讼,我国也缺少指导和协调企业应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在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方面,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制》,但是该规则只是从总体上规定了应对贸易壁垒的救济程序,并未细化到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迅速做出反应的制度。⑦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与残酷,有必要针对这些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总的来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我国的贸易安全仍受到来自国际国内的多方面的威胁,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出努力。

    第三,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不够。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透明度不够,而透明度作为WTO 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 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遵守WTO 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 规则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前提。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愈发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因此,必须增强立法、执法等的公开性、公正性,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可喜的是,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对有关统一实施、透明度等制度运行机制作了相应调整。但是,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尽管我们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可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是相当复杂的,仅仅公开某一两个方面不能说就做到了透明化。

    三、完善中国贸易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与WTO相一致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贸易体制

    首先,政府的宏观调控应立足于营造一个能应对风险的国内环境,建立一套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互配合、一致连贯的贸易、投资、市场、竞争等政策法规体系,为贸易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学会充分利用WTO规则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应用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同时,要利用WTO的保护机制和竞争机制,把国际竞争限制在目前我国商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最后,适时进行贸易体制改革,使得我们在降低关税、减少进口配额限制、放松外汇管制的同时,对外贸易的变化不至于对国内产业冲击过大。

    (二)完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

    所谓贸易壁垒,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贸易壁垒的种类非常多,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1997 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 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于2002 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做出规定,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三)完善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成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倾销和补贴应对机制方面,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但是作为我国企业和产业界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手段来反对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这两部法律还都显得太过原则化,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大大降低。而在保障措施方面,我国早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就将其作为《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制度之一,2004年修订的外贸法在此基础上对其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如此,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措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可以说,中国保障措施法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保障措施的制度也日臻完善,并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中国的保障措施法尚存在诸多可以改进之处。如《保障措施条例》关于采取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规定还不太明确,需要进一步扩充;确定进口增加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标准还不一致,究竟是采取主要因素来认定还是采取实质原因,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农产品保障措施的规定同样存在不足之处,与工业产品相比,农产品生产周期长,销售周期短,上市具有季节性,所以我国的保障措施理应考虑农产品的特殊性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⑧因此,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保障措施立法,结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与保障措施相关的一些问题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①陈宝利.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经济理论研究.2007(1).126.

    ②王雅楠.浅析中国贸易安全.科技咨询导报.2007(6).89.

    ③阳群.入世后贸易摩擦对中国贸易安全的影响.商场现代化.2006(4).35.

    ④李平.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凸显.经济研究参考.2007(42).39.

    ⑤张晓君.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267.

    ⑥戴志强.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发展进程评述.时代经贸.2006.12(4).36.

    ⑦沈四宝.对外贸易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大.2004-1-1(17).

    ⑧陈立虎,黄涧秋.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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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