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邮政储蓄银行现存法律问题的思考 |
范文 | 李 锋 张 梅 摘要2007年3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成立。它的成立,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新的重要成就。但是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不断探索、求实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并发展起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也不例外。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受旧有经营模式的影响较深,存在着诸多违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仅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意识,以促进其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 邮政部门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25-02 一、邮政储蓄银行现存法律问题 (一)从业人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从邮政部门划转过来的,其机构设置基本上采取的是“就地取材”的方法,为了节省开支,邮政部门较少更新设备和培训人员,造成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不仅工作中存在许多违规操作行为,而且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为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这种金融业务经验及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难以适应多元化金融竞争局面。 (二)部分高管人员违规任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以后,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正式被纳入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之中。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此实施办法的要求任命其高管人员,但是实践中部分邮政储蓄银行的高管人员并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但依旧任职。部分邮政储蓄银行申报的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全部是实职人员。由于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资源紧张,特别是县级支行机构高管人员相对匮乏,为了解决部分县级支行机构缺乏甚至没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问题,部分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将已由银监部门批准通过的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委任以某县级支行行长一职,该职务仅为解决该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而虚挂,并未到县支行实际履行工作职能。而该县支行的业务管理实际上由一名未达到任职资格但不受《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制约的副行长进行管理。这种方式虽然变通处理了县级支行机构高管人员资源紧张的问题,保证了县级支行机构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但规避了法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诸多隐患。 (三)监管法规的不适应性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监管有法可依,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进入了法制监管时代。实践工作中,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积极监管,但是在实际的监管工作过程中部分法律规定很难真正贯彻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分支机构的高息揽储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对该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但实际上,部分县区级支行年盈利不足二十万元。如果按照此额度对其进行处罚,该违规机构不仅难以承受,甚至很有可能会因为此项罚款而退出市场。针对以上问题,部分地区的银行业监管部门秉承着一方面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未对其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而是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等方式变通处理此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旨在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以提高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因该法规对部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过大,这对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而言,其处罚力度可能会导致违规机构难以继续发展,因此在该区域内本法规部分规定难以真正贯彻执行,从而出现了明显的法律不适应性问题。 二、邮政储蓄银行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大力开展邮政储蓄银行的法律法规建设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邮政储蓄法》 现行的法律、法规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活动纳入到《商业银行法》调整的范围,这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方式,资本构成,经营范围等与其它商业银行还存在较大差异。从服务对象上看: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城乡亿万居民,个体工商户等属于银行零售业务的范畴。而商业银行除了上述服务对象以外,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类政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等等,服务的对象比邮政储蓄银行要广泛;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看: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民间的小额储蓄、小额汇兑等等业务,而其它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企业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等为经营项目,视银行规模的大小,可以经营的范围达到十三项之多,其广度和深度远非现有邮政储蓄银行能比。因此把邮政储蓄银行简单的纳入到《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中就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例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按此规定,邮政储蓄银行市级分行及其支行必须具备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方可筹建开业。但是由于部分地区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下辖机构及所属人员又相对庞大,导致现有资金不足,没有能力按照《实施办法》关于营运资金的相关规定成立分行及其支行。如果一味按照规定筹建分行及其支行而不考虑邮政储蓄银行的实际情况,则会导致邮政储蓄银行难以为续,不利于其发展。因此,本着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保障邮政储蓄银行快速、有序发展地原则,部分地区地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了辖内具备成立条件,但没有达到营运资本规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请求。 从以上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在我国对邮政储蓄进行改革的同时,很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根据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及其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制订专门的邮政储蓄法或中国邮政金融法,充分明确邮政储蓄机构经营行为及机构体制,明确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定位及管理要求,使邮政储蓄机构经营有法可依,机构管理有据可循,更符合中国国情发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要求,不断改善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对邮政储蓄机构约束软化的现状。 2.完善现有不适应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要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要求以及金融业竞争的现实状况,考虑邮政储蓄机构体制上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邮政储蓄监管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监管的内容、目标、程序和手段,确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的责任以及追究处罚的相应条款,改变过去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邮政储蓄的法规不健全、约束软化的现象,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真正做到对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对其它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视同仁。 第二,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虽然旨在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商业银行依法运营,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其中部分条款对规定比较严格,惩治力度过大,因此并不适应邮政储蓄银行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根据邮政储蓄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对部分不适应地区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既能够对邮政储蓄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适度惩治,保证其整改的有效性,又能够促进其持续、健康、合法的发展。 (二)加强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建设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源泉所在,是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专业人才的缺乏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所面临的一大挑战。现实显示,随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对其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也日益升高。特别是那些资金交易人员和专业风险管理人员,除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扎实的业务技能,还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合法合规、正常有序地开展业务。纵观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情况显然是不容乐观的。要想在与现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尽快建立起一支学历层次高、专业知识丰富、具有一定金融从业经验与法律素养的专业骨干力量以适应其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良好的监控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1.法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 按照新的监管理念,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邮政储蓄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对邮政储蓄银行的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保证相关经济金融宏观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对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新的要求,督促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操作风险检查,清除案件风险隐患,并总结案件教训,堵塞体制问题漏洞,防范邮政银行系统性风险,增强防范操作风险能力,引导邮政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发展资产业务。 2.严格核准邮政储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为了更好的提升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严格做好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根据本地区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所做的变通处理方式只是一种暂时的解决方法,并无相关法律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等工作,以期达到合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银行高管人员真正做到合规任职。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经济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成熟的、完善的新体制还未完全建立。在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体制改革,虽然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它的成立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完善,必将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必将有利地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武,郎秋洪.邮政储蓄管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8. [2]何小珊.邮政储蓄体制改革的国际借鉴及启示.南方金融.2006(3). [3]谢太峰.邮政储蓄银行国际借鉴与中国的选择.金融改革.2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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