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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审查起诉阶段中常见证据问题浅析
范文

    沈 文 梁伟康 霍 浩

    摘要刑事诉讼过程的实质就是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刑事案件事实都是已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而只能间接的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由此,诉讼的核心内容是由证据所支撑的事实争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质量(也就是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收集证据是审查、运用证据的前提和基础,而由于证据具有时效性,随着时空的转移,证据的收集难度不断增大,而证明力却不断降低,因此,证据的及时全面客观规范收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则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证据瑕疵更是控辨双方争辩的焦点,而证据瑕疵往往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在基层刑事检察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当中常见的几类证据问题进行列举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对办案一线的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进一步促进检警关系,共同为提高案件质量而努力。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 审查起诉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2-04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顾名思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包括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对“法律问题”的裁判也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具有事实证明功能的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实质,就是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证据的可靠、确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

    证据,是揭露犯罪行为的必须要件,是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的有力武器;同时,证据也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首先,证据的重要性由案件事实的性质决定。案件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无法直接去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其次,证据的重要性由证据的功能决定。“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是证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依据。”由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就是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同时,证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三,证据的重要性由司法实践所决定。公、检、法三家根据法律的规定处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履行侦查、审查起诉、裁判的不同职责,但其共同的核心内容均是围绕证据展开,而且证据瑕疵、存疑甚至不合法的问题往往成为案件无法处理的常见原因。特别是在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之后,律师的权利相对扩大,以往处于控方的优势不复存在,控辨双方关于案件的争辩肯定会更加激烈,而证据问题特别是证据收集程序上的问题,绝对成为辩方手中的王牌,因此,作为控方只有更加重视证据,重视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合法性,加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才能提高案件的质量,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指控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几类常见的证据问题

    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共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每一类证据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功能,不仅可以作为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还可以作为相互审查判断的依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三性”的审查便成为审查起诉部门主要的任务。而证据的合法规范是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针对各类证据规定了相应的取证程序和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取证时的程序意识淡薄和办案制度不够规范等原因,证据的合法性常常会被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所诟病,一方面,由于证据瑕疵而予以补充侦查致使办案效率底下;另一方面,由于事后无法弥补的证据问题致使案件无法处理,犯罪分子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通过对本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调研,发现总的问题是主观上不够重视,客观上不注意取证程序,将常见的一些证据问题整理归纳如下:

    (一)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是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因此在案件认定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办案人员仍然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致使对这类证据取证的不规范、不严密、不及时、甚至不合法。

    1.提取证据文书制作不规范。某些案件欠缺反映证据来源的文书,如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而仅有扣押清单,无法得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取证不够细致、全面。对遗留现场的物证、书证的提取不够仔细,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遗留的作案工具、赌博案件中记载投注情况的书证、贩毒案件中记载贩卖情况的书证等;相关的物证清单(包括扣押、发还、随案移交等)记载内容不详细:物证的特征(颜色、型号、质量、长度等)记载不明,甚至几份清单所载的同一物证名称不一;在从藏匿赃物地点所提取的物证证据,没能详细记载物证的摆放数量、位置等情况;扣押的车辆没有提取相关登记资料致无法判断是否作为作案工具予以处理;涉及信用卡、储蓄卡案件没有查清消费地点及数额。

    3.取证不及时。通话清单(包括短信内容)、银行存汇款查询等书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若无法取得会对案件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而这类书证在现实中又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将再无法调取,因此,一线办案人员对这类证据的及时提取显得尤为重要,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略对这类证据的及时提取,甚至对相关单位的级别权限、业务流程、具体时限没有弄清楚。

    4.取证不合法,物证保存不妥善。对于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例如手机、钱币等随身物品,扣押后没有开具清单或没有作为证据扣押,而是作为嫌疑人的随身物品存放在看守所,甚至有不知去向的情况。

    5.书证内容不客观。部分案件的抓获、破案经过存在描述模糊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这类直接说明案件侦破过程的书证,应当尽量详细、完善。

    (二)言辞证据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中常见问题包括:

    1.证据瑕疵。询问、讯问笔录内容,包括讯问/询问人员、时间等内容未填写完整。

    2.取证不及时。对于一些涉及人员较多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案件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人的记忆规律的限制,不及时提取在场证人证言则会致使事后无法弥补或证明效力减弱;被害人陈述材料在勘验笔录制作几个月后,也致证据效力减弱,应及时提取,不能及时提取的应说明情况。

    3.询问、讯问过于简单化、不细致。多份笔录内容均高度一致,不注重深入案件情况的挖掘;一些案件的关键事实没有记录清楚,如在某盗窃、敲诈勒索案件中,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有关被撬烂汽车盗窃赃物情况时,连何种车型车辆都未询问。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取证。经常出现同一办案人员出现在多份同一时段的笔录当中;有诱导嫌疑,同一证人的证言与辨认笔录有较大矛盾、证言与录像等视听资料反映内容严重不一致;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于某些不方便签名的证人或被告人由同时作证的其他证人代签;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审讯后仅过很短时间便再次提审,进行变相连续审讯等问题。

    (三)辨认材料

    1.辨认笔录不规范。(1)侦查人员、见证人、记录人等内容未填写完整或没有亲笔签名;(2)供辨认的照片不符合规定,数量不够(《公安机关办理新市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3条规定“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3)受辨认照片明显有别于其他照片,如在杨某某盗窃一案中,辨认笔录中出示的十张男性免冠照片,仅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比较明亮清晰,其余九张均模糊、暗淡,或犯罪嫌疑人照片尺寸明显突出;

    2.部分案件在进行辨认前没有对辨认人作询问材料或所作材料不详细的,甚至存在被害人、证人所作的辨认材料与其在笔录中所述情况出入较大的问题。如廖某等人抢劫一案中,笔录反映犯罪嫌疑人蒙面抢劫,但辨认材料却能辨认出该犯罪嫌疑人;又如某伤害案件笔录反映只认得一人,但辨认材料却连其他两个同案也辨认出来。证据间出现明显矛盾会降低证据的可信性。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由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出,因此程序上相对烦琐,但属于科学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应提高对此类证据的重视,不要轻易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就可以免去,应明确哪类案件需进行相应的鉴定,如涉及作案数额的罪名应作物价鉴定,经济类犯罪应作司法鉴定,对于含有多种毒品成份的复合型毒品,应对甲基苯丙胺成份作含量鉴定等等。鉴定结论中常见的问题有:

    1.指纹鉴定方面,经常出现没有记录所提取的指纹的情况或记录不具体;提取了多枚指纹只将其中一枚送检;对缴获物品保护不善,导致未能补充指纹鉴定,如骆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侦查人员入屋搜查毒品时未戴上手套,致无法对毒品包装物进行指纹鉴定。

    2.毒品案件中,某些案件欠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尿液的化学检验;对于缴获多人的毒品由于没有分别存放保管,简单的混杂在一起,致使无法鉴定哪些是犯罪嫌疑人所有;对于复合型毒品不作含量鉴定。

    3.物价鉴定方面,主要包括有实物而未提供鉴定部门致成新率不准确;对于无实物的,由于询问笔录不详细,有关数量、规格/型号等没有相应证据证实;鉴定基准日经常有误致结果不准确。

    4..对现场遗留的或作案工具上的血迹、书证笔迹不重视,没有作相应鉴定。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在案发后,侦查部门没能及时地进行现场勘查,或勘查得不够详细,导致一些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要作用的痕迹等证据灭失,无法补充。具体包括:1.形式不规范。勘验人员、见证人、记录人等内容没有填写完整或没有亲笔签名;2.不及时勘验致后期无法弥补,可能导致多种有价值的证据灭失;3.勘验笔录不详细,致与鉴定结论或照片材料等证据矛盾。现场遗留物品有缺漏,如许某某等人抢劫案现场缴获电话卡、汇款回执等重要物证,勘验笔录上无记录;有相关鉴定的但勘验笔录没反映提取的痕迹等物证或书证;现场被破坏状况描述不清,如某破坏电力设备案,现场勘查笔录只反映“现场电线被盗剪”,没有反映被盗剪电线的连接情况、数量、长度、新旧程度,剩下电线的状况等,致无法准确认定被盗剪电线的数量及无法排除事前是否已被破坏的可能性。

    (六)视听资料与照片材料

    1.照片材料未能反映具体位置,特别对于多宗事实的案件,点格照片特别关键,应能反映出具体门牌号码或有明显标志的路段,必要时建议进行整体录像;2.照片反映内容不全面。现场、赃物上的破坏痕迹欠缺,致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伤情照片反映的受伤位置与鉴定材料反映不一致;不同犯罪嫌疑人对同一地点的点格,照片内容应一致;3.视听资料提取不及时、全面、客观。监控录像一般都有时限,超过时限则无法提取;某些案件出现提交的录像资料有被删除的嫌疑,在关键时段内容不清或内容不连贯。

    (七)其他证据问题

    1.身份材料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职务范围;某些案件欠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卡,指纹卡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构成累犯等有重要意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复函应附上照片;2.关于量刑情节的证据,证明累犯情节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出现缺漏;多次或向多人贩毒属情节严重,但办案人员对于被抓前的贩毒情况没有详细取证,导致无法认定,应详细询问交易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数量;3.因各派出所沟通不足致遗留犯罪事实,如陆某等2人盗窃案,对犯罪嫌疑人已供述,且其他派出所已立案的事实没有一并查处;4..证据转化意识不强,涉及侦查手段、线人举报等证据对于关系案件侦查进展、抓获犯罪嫌疑人情况等信息的需要适当转化为书证。

    三、对证据瑕疵形成原因的简析

    (一)证据意识淡薄,取证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证据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应当还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当中,仅仅满足于破案,“破而止步”,而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建立“大诉讼”的意识所致。可以说,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来进行的,其中证据的收集是否全面和到位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诉讼的成败。在上列的常见证据问题当中,现场勘查不全面细致、技术鉴定不准确及时、询问、讯问不细致深入等,都是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的体现。

    (二)办案不规范,导致证据效力的弱化甚至无效

    办案规范问题实际上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但证据效力的强弱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办案规范程度的高低,特别是当新律师法实施之后,办案人员任何一点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被辩护律师抓住马脚,从而导致证据的效力变弱甚至无效,影响案件的顺利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不规范的问题在言辞证据、书证物证的提取以及勘验笔录的制作方面大量存在,而这些证据往往都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一旦这些证据在取得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时,证据效力的弱化甚至无效也将变得无可挽回,给案件办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时甚至会存在违反办案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三)部分侦查人员应付补充侦查,无视引导侦查建议

    严格地讲,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本就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所谓“审查起诉”,也正是出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把关需要而存在。至于退回补充侦查,本应是亡羊补牢之举,侦查人员应当从“补充侦查事项”中反思工作的不足之处,积极补查,以弥补侦查工作中的失误,从而使得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然而,一些侦查人员却对退回补充侦查持抵触情绪,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只是公诉部门用以延长办案期限的手段,而对补充侦查工作缺乏热情,敷衍了事,几乎是完全忽视检察人员的引导侦查建议,往往以“查找不到”的工作说明来代替具体的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原卷送回,使补充完善证据的最后时机丧失。

    四、关于完善证据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增强两个意识

    1.增强“大诉讼”的办案意识,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是刑事案件办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三个环节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三个阶段相互依存,而其中侦查是另两个环节的基础,其调查取证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大诉讼”的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的目的是为公诉和审判服务,提高证据意识,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关联性角度出发,明确了解重要的、关键的证据并及时有效地进行收集,从而保证更好地行使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法律职能。

    2.增强取证规范化的意识,提高证据质量。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程序是否公正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规范既是对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更是保障证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甚至会成为案件是否能办理成功的关键。因此,办案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应当增强取证规范化的意识,及时完善证据形式上的瑕疵,避免最终因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导致前期工作付之东流。

    (二)完善两个制度

    1.完善办案规范化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工作流程只有细化,制度才能起到最大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各办案单位应当结合相关法律对各种证据收集的程序及要素的规定、自身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办案人员对工作内容和要求更明晰,既提高工作效力,又提高案件质量。

    2.完善办案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由于各基层单位的办案人员流动性较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上岗前特别是安排到参加刑侦工作前应当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了解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各类证据最基本的制作要求,掌握有关基本罪名的犯罪构成,以便取证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讯问。在工作过程中,进行定期考核促进办案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两个机制

    1.加强监督机制,各环节严格把关,保证证据质量。没有监督机制的制度无法得到充分的执行,监督不到位也等于无监督。在刑诉诉讼活动的各环节中,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经过多个环节,包括派出所、法制、预审、批捕,如果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的话,绝对不会出现前文所分析的那么多的证据问题,不仅提高证据质量,必然也会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应当将监督机制尽量前移,即派出所在将案件材料移送前就应当从形式上严格把关。而预审作为连接派出所和检察院之间的纽带作用更应予以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预审与派出所的联系更为密切,预审对一线办案人员的指导监督作用也更为直接有效,包括呈捕前的审查把关以及捕后的巩固和完善证据、进一步查漏补缺工作都必须由预审的办案人员来完成。因此,如果预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便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而使得嫌疑人的供述得不到印证和固定,显得前后供述不一,也可能使一些关键的证据失去收集的条件或者灭失,从而对案件处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预审工作是完善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加强。

    2.加强检、警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存在主客观原因,检、警应当进一步沟通协调,进行深入调研,完善该项制度,避免形式化、走过场,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公、检、法三家对于部分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证据效力等问题的协调机制也一再被实践证明是切实有效的。可以适当扩大协调机制中所涉及的案件范围,侦查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将在证据方面存在疑问的情况及时反映,进行多部门之间专业意见的交换与协商,以保证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真正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案件质量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而证据质量更是案件质量的核心,在现行“对抗式”的法庭审理模式中,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已完全转移到公诉方,我们要做到指控准确有力,保证诉得出、判得下,就必须把握好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作为检察人员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查起诉职责时,必须尽心尽力,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地把关,只有确保了证据的质量,才有可能确保案件的质量。而一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收集更是保障证据质量、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侦查部门需要保证已有的办案程序性规范得到切实的落实执行,同时,只有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以杜绝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消灭违法办案和刑讯逼供的风险。因此,证据质量的保证需要公、检两家在侦查、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多个环节的同心同德,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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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