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探讨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 |
范文 | 摘 要 在军队中,军队的保卫工作是保持军队稳定的重要工作,而在所有工作中,军队的刑事侦查工作又是重中之重。这一工作与其他工内容相对比具有显著特殊性,分析这种特殊性能够使得军队的刑事侦查规律得以探索,也能够使相关人员的制度认知更加深化。本文将围绕构建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特殊性的理论体系,从意义、原因、要求、问题以及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适应军队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打击军内刑事犯罪的要求,构建更加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刑事侦查体系。 关键词 军队 刑事侦查 特殊性 作者简介:吴铮,西安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8 军队的刑事侦查指的是在军队上享有刑事侦查权利的一些机关单位,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军队的相关法规,这属于专业性特别强的一个工作,相关人员通过一定的侦查手段、科技技术等与不法分子展开激烈斗争。可以说刑事侦查具备独有的特殊性,承认其特殊性能有效探究军队的刑事侦查规律,强化制度认知,更能为我国军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牢固基础。 一、刑事侦查特殊性所具备的价值分析 (一)可行性价值 从理论方面而言,军队的刑事侦查属性就是其刑事侦查的本质,它既具有相对稳定的内部矛盾,又具有特殊性,此种联系通过特定的客体及固有运动来体现,同时其本身同样具备一种特殊的矛盾,即对象在特殊矛盾中的具体反映。简而言之就是军队的刑事侦查不仅仅只是具备稳定属性,其研究客体同样具备特殊的属性,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具备特殊的属性。详细分析军队的刑事侦查特殊性并将其工作本质和普通的刑事侦查本质进行对比,则能够加深对其工作特殊性的认识,这在军队的刑事侦查方面,如它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职能、体制、工作机制等多方面均可起到积极解读作用。 从制度构架方面而言,军队侦查在立法方面并不十分完善,具体的体现就是在立法程序、权限以及主体等方面还不十分明确,这是由于立法体制存在先天不足所導致,进而促使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对军队侦查及其诉讼特点给予充分的考虑,在此情形下,国家在军事诉讼方面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军队的诉讼均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普通法律进行处理。分析其特殊性不但可以使其对普通刑事诉讼法的依赖降低,同时又可以在相关的领域当中提出新颖观点,这样一来可以帮助改革中国刑事程序奠定牢固基础,有助于刑事诉讼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 从指导实践方面而言,我国军方目前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主要依赖于国家现有的诉讼体制来进行,这样极有可能忽略军事活动、管理特殊性,对其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开展及科学建设有极大的影响。 (二)必要性 军队的刑事侦查主要内容是对军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决定了它以国家的军事利益为目标,这也是此工作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军事利益在国家利益当中属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内其掌握着国内统治阶级利益;对外其拥有一国主权。保证和巩固部队的纯洁性,实现国家军事利益,是此项工作的基础功能与最根本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军队的刑事侦查也会涉及国家的军事利益方面,因此在实际处理工作的过程当中,就要展开区别的对待。 二、军队的刑事侦查特殊性的目前现状 (一)行使权力的机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军事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保卫等机构可依法对军队中出现的刑事案件实施侦查处理权,别的机关以及团体、个人等则不具有这种权利,这种具备侦查权的机构拥有军队的编制,保护军事利益,这种特殊性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它的职能。 (二)程序规则 从国内现在的相关规定方面来看,军队的刑事侦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即接受案件后展开立案,然后进而侦查取证环节,再到破案和结案的环节,一共有五个步骤,同时这五个步骤的工作程序仍然是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诉讼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缺陷性,比如当外部环境发生战争时候,解决问题如果还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则,就很有可能忽略其特殊性,阻碍了诉讼利益。除此外,刑事诉讼法是以追求司法独立为原则的,而在当下军队的刑事侦查当中依旧存在一些保卫部门,部门中的管理者往往属于党委人员,对其有侦查决定权。 (三)领导体制 军队的保卫部门是军队机关的业务部门,接受本级政治机关的领导,其职能主要就是侦查刑事案件。与此同时,上级的保卫部门与下级保卫部门之间没有直接领导的关系,所以会造成下级部门监督与制约的缺失,侦查力量也会被分散,在作战方面很难将整体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四)立案管辖 军队的刑事侦查立案管辖具备下述几个特点,即:第一,有机融合保护性与属人管辖,其中后者是主要,前者为辅助。参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军队中保卫部门主要的管辖对象就是军队内部以及军队所属营区发生的刑事案件,这决定了其原则要以属人管辖为主,但是当军队所管辖区外发生严重侵犯国家或者军人利益的时候,军队中的司法机关则具备管辖权,进而体现其保护性的管辖权利。第二,职务级别管辖,具有一定特殊性。职务级别管辖,就是对军队内部人员的犯罪案件按其军队职务级别,将其区别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难易程度以及案件的影响大小来决定管辖的机关,主要基于军事利益保密,由于职务级别不同掌握的秘密级别各不相同,如果采取一视同仁的处理原则极有可能把军事机密泄露出去,进而对国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三,委托管辖具备多种情况。在军队以下单位中,并没有设立军事法院及相关检察院,所以这些单位在办理单位内部出现的案件以外,对其管辖权属的检法两院难以展开自侦、自诉案件的调查,这时保卫部门则需以认真、积极的态度帮助上述两院进行委托处理案件。 三、提升军队的刑事侦查效率的相关对策 (一)领导体制需合理、科学 对于军队的刑事侦查领导体制特别是党委审批体制,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有一定差异,例如刑事诉讼立法当中,若军队的内部出现刑事案件,军队的保卫部门拥有绝对的侦查权,但在我国现在的军事法律法规当中,在侦查方面的决定权属党委部门,而保卫部门只是执行部门,主要执行党委的相关决定。在军队上,刑事侦查的权利同时具备了司法权与指挥权两个属性,也就是说军队中的保卫工作不属于党组织工作,所以相关政治部门设立保卫机构,会对其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阻碍。在军队中,其保卫部门也具备一定属性,若根据该部门的这一属性将其在司令部设立,则有利于侦查权科学行使,同时对保卫部门侦查权限合理确定时可以适当将军队的刑事侦查权限下放,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可以直接将重大的案件交予党委领导直接出来,此外,其他刑事案件则需要保卫部门负责人员自行处理。这样一来有助于刑事案件的公平、公平处理,对其刑事处理程序起到促进的作用。 (二)强化大局的意识 军队的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把国家的军事利益立于首位,军事利益会对国家领土完整以及国防安全等造成直接影响。在实际工作当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基于上述基础,以大局危重,对军队中的刑事侦查特殊性给予充分地认清,将其工作的相关规律充分认知和严格把握,使其相关体制、体系得到健全和不断完善,确保国家的总体利益不受侵犯。 (三)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及到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的程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军队中出现刑事案件后,则可以采取相关的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具有特别的军事属性,基于这种属性,军队的司法部门一定要做出更多变通规定,根据实际案件类型、性质等办法一些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均是规章及法律规定等,为了将实际刑事侦查所遇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国家可以有机结合将平战分离与军民分制来构建一套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和普通的刑事诉讼与战时的刑事诉讼、常见的刑事诉讼互相结合,全面建设一个独特的军队刑事诉讼体制。 (四)设立临时侦查机构,用来适应侦查工作需求 在外部战争的环境下,刑事侦查工作受到许多因素制约,这是侦查程序的首要就是对作战利益给予全面维护,不可以将其与普通规定相提并论并且以按部就班的方式进行处理,此时必须要从最简单、最快的角度去处理事情,这样才能在战时对犯罪给予沉重打击,达到维护战时利益的目标。至于如何更好的保障战时侦查程序方面,建议可以设置一些临时的、专门的侦查机构同时赋予其相关权利,这样可以在遇到紧急事件的时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在实际设置这类机构的过程中,其权限可以根据我国最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在战争特殊时期对战区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便于促战时情况下相关的侦查得到顺利开展。 四、结语 在军队中,刑事侦查工作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即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军事监狱以及军事法院,其客体以军队当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为主。在逻辑方面来看,军队同时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这种逻辑违背了程序正义,通过具体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怎么样很好的对其司法公正加以维护,如何对军事利益加以保护,如何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等仍是值得商榷的事情。当军地互涉案件发生时候,在处理过程中,怎么样让广大群众相信军队的刑事诉讼处理结果,促进其对军队给予更多的支持,为实现程序正义提供有力保障,依旧需要进一步深思。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在讨论管辖权这个问题上,主动去限制军队司法机关,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面对严重损害军事利益的刑事案件务必交由军队自行开展管辖处理;而对于严重损害地方利益的刑事案件则交给地方部门自己去管辖;对于那些既损害地方利益又损害军事利益的刑事案件,则在实际处理过程当中应当在军事利益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而地方性的利益则放于第二。总而言之,通过对军队的司法部门管辖权实施限制则能够促进刑事侦查过程中,全面保障军事利益、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胡卫平.刑诉法再修改对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5). [2]司利芳.军队刑事侦查學的创建与发展——访西安政治学院军事安全保卫系李自飞教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1). [3]白韬.试论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办公室业务.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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