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为了及时排除侦查讯问中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旨在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增加其实施难度,所以本文认为应对审核的启动方式、审查内容及核查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保证审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重大案件 讯问 合法性 审查 作者简介:朱巧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63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项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是一项必经程序,这决定了其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导致获取的诉讼证据无效,阻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侦查讯问一直处于封闭秘密状态,致使侦查讯问的正当性饱受争议。一项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几种证据中最容易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 。由此可见侦查阶段发生的违法行为很多都可以追溯到侦查讯问行为中。 所以,对侦查讯问进行监督是势在必行,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的侦查讯问。 一、讯问核查制度的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必经的侦查行为之一的侦查讯问来讲,其是一项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在特别强调法律的终极价值要体现对人性关怀的当代社会,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必然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两大目标,《意见》提出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其意义体现在: (一)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人权保障,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其在实践中能否有效实行需依赖于良好制度的设计及执行。 在侦查阶段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讯问核查制度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有了保障机制,尤其核查主体是负有法定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这种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对秘密性极强的侦查讯问进行监督有利于确保讯问结果的证据效力,实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治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建立。 (二)保障人权 通过建设法治国家最终实现人权保障是全世界实现人权与法治目标的途径。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的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將依法治国提到更加重要高度的背景下,有效发挥侦查功能是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及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侦查功能不可避免侵犯个人权益的局限性使得其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阶段,为了保障侦查权力正常行使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通过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不仅保证整个侦查讯问实体和程序公正,而且还避免重大案件被讯问人遭受身体及心理上的不法侵害,杜绝各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而彰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 (三)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理性程序运作过程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作为理性程序之一是为了防止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违法行为而设置。其不仅确保合法讯问发现的案件事实真实可靠,排除讯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最终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讯问核查制度先行规定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种制度贯彻执行的效果除了制度本身规定内容之外还取决于配套规定的明确程度。2016年我国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这固然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很多规定比较原则,增加了其实施的难度,具体体现为: (一)核查启动方式不明确 现有制度并没有规定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制度,因此驻所检察人员无法知晓案件侦查终结时间,进而导致核查启动的时间及方式无法确定。 (二)核查标准不明确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规定,但表述过于简单原则。同时对讯问中存在不当执法行为不论其目的和严重程度是否都一概认定为刑讯逼供也没有明确区分。 (三)核查方式不明确 现有规定仅仅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方式进行核查,但对于核查工作有效性及目的明确性的实现是不够的。 鉴于以上三点本人认为应对重大案件侦查讯问核查制度进行补充规定。 三、讯问核查制度的设想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核查制度因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在确保核查工作有效性的同时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运行的保障,将非法证据能够在侦查阶段被排除,从而实现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治理。但一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保障才能达到建立制度的目的及效果。鉴于以上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申请核查为主,以职权核查为辅的审查启动方式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于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及防止“病案”进入审判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侦查讯问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一旦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其更为关注的是其权利的救济方式。因此不论对于侦查行为合法行使还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来讲讯问合法审查启动方式更应被关注。本人认为应以申请核查为主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认为讯问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可以向驻所检察室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驻所检察室应当启动核查,这是为了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置的核查启动方式。以职权核查为辅即驻所检察室日常检察监督发现新入所人员体表外伤或羁押后被提至看守所外讯问等其他非法讯问线索时,应当主动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核查范围不仅限于重大案件,这种启动方式立足于审查机关主动行使检察职能设立。 (二)核查内容并举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点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但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审核并没有详细规定,本人认为核查主体一旦发现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捆绑、殴打及违法使用械具等手段或者变相的以冻、饿等体罚形式逼取口供的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启动核查程序。同时为了保证核查的真实性,核查方式应多种措施并举,首先驻所检察人员应定期开展核查,发现疑似非法取证情形的除了询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员外,还应该通过对入所体检、提审记录进行核查,及时受理对非法取证的申诉和举报。通过多种措施保证审核讯问合法是切实可行的。 (三)明确核查方式,建立衔接机制 现有制度规定以询问犯罪嫌疑人为核查方式,但實践中此方式仅仅是能够发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形,但最终确定是否有以上情形的还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核查。因此本人认为除了询问犯罪嫌疑人外还需要对办案人员,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同时要调取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及侦查案卷等有关材料。而且为了保证此制度有序、高效的运行,应建立通报制度即侦查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应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核查后应向侦查机关反馈核查结论,这种衔接制度有利于讯问核查制度有效运行及实施。 侦查讯问是一项侦查措施,是赋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的一项公权力,此性质决定了侦查讯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发现非法言词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建立的,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释: 赵丽燕.论刑事错案的成因、预防及救济.法制与社会.2012(6). 薛炳尧.论侦查讯问告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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