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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从古典犯罪学到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研究方法演进
范文

    摘 要 犯罪学产生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之后自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兴起,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两者在犯罪学历史上的地位都可见一斑。本文从研究方法出发,深入理解两学派,了解两学派的异同,探究其兴起与势衰的缘由。

    关键词 古典犯罪学 早期实证主义 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李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43

    一、古典犯罪学

    (一)古典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

    古典犯罪学可以溯源至18世纪,以贝卡里亚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为产生标志。古典犯罪学主要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运用哲学思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后半叶和19世纪初期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对犯罪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是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的时代,封建统治者以神的名义来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17世纪至18世纪掀起“启蒙运动”,宣扬反封建、反神学,崇尚理性,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极大地解放了当时人们的思想。古典犯罪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产生,其学说也深深带着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子。比如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经验主义哲学,以及康德道义伦理学的影响,他认为人性本善,每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支配。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为标准而给予刑罚。古典犯罪学的另一代表人物——边沁最著名的“功利主义”也是建立在自由意志、平等和理性的思想基础上。边沁认为人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都想用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好处,但社会是一个相互交叉的整体,同时实现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显然是不可能的,此时,作为一种更省力、更高效的手段——犯罪,就会得到某些人的选择。

    (二)古典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缺陷

    1.命题逻辑的不可证伪性:

    首先,从命题逻辑的可证伪性这一角度看,古典犯罪学的哲学基础和原则——自由意志、平等、理性等,存在非科学的部分。以自由意志为例,自由意志是古典犯罪学的重要哲学基础,它指每个人可以再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并承担结果或责任。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怎样才算是自由意志呢?仍是争论中心的话题。每个人对于自由的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更何况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作为一个主观概念,应以何为范围和边界。

    首先,学界存在一些与自由意志相驳的理论,认为自由意志并不存在。比如,以弗洛伊德为代表人物提出的“本能(潜意思)决定论”,其认为人很多行为都是在人类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意识是意志的前提,所以何谈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作为一个主观概念,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论断,存在一个所有人都接受的观点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者,就算我们假设“自由意志”确实存在,那如何对其概念进行解释呢?例如,关于“外界干扰”的界定就难以明确,有人认为一阵风吹来即是干扰,有人认为门口的大石是干扰,有人认为患病才是干扰,同时在不同的情景下同样的行为的干扰与否的判定也不同。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结果,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带入,从而产生了认为自己拥有“自由意志”的似是而非的感觉。

    2.概念体系的不可操作主义:

    从概念体系的操作主义来看,显然,古典犯罪学是不合格的。第一,可证伪性是可操作的前提条件,但古典犯罪学可证伪性仍在争论中。第二,操作主义要求以实验操作定义科学概念,强调其有可复制的实验观察方法。这一点在古典犯罪学上就难以实现。古典犯罪学主张运用哲学论辩,多以三段论的方式演绎推理结果,以逻辑的、抽象的方法来释明观点。这就需要提出者和接受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哲学功底,并且得出结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3.绝对化的概率性认识:

    古典犯罪学它将每个人都放在了一个拥有自由意志、平等、理性的前提假设上,这没有明确的事实根据,没有经过严谨的调查、实验分析,仅仅是个人依據自己的生平见闻及逻辑推导而得出,是一种无限概括,不符合科学所要求的概率性认识。

    古典犯罪学并不能提供数据分析来支撑其观点,其观点并不是在大量的实验观察下而得出的共性。古典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采取了哲学论辩来推导结论,而不是运用实证分析来得出结果,这就像“浮在天空的科学”,并容易忽略掉认知对象的内在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

    因为古典犯罪学的种种缺陷,所起到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弱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主流地位在实证主义犯罪学兴起后,逐渐被取代。

    二、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

    (一)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于18世纪70年代诞生,以龙勃罗梭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的出版为产生标志。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及其学生菲力和加罗法洛。三者的理论一脉相承,又各有不同。龙勃罗梭是这个学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人物。龙勃罗梭原本是个医生,在担任军医期间对士兵的刺青等身体情况进行研究,发现某些军人的不良品行和其纹身有关系。龙勃罗梭自此深入研究,大面积的进行精确测量,着重对精神病人、重犯等的观察研究,想从中分析出犯罪的原因。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著名论断,“天生犯罪人”理论突出生物因素,认为罪犯天生就具有犯罪的生理特征,“隔代遗传”、“返祖”、“退化”、“病态”等都是罪犯可能具有的特征,这些人从生来就具有反社会的危险行为倾向。早期龙勃罗梭认为罪犯百分之百都是天生的,后来面对各种质疑和批判,龙勃罗梭在1983年《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将比例降到百分之三十三,并将社会、地理气候等因素也列为导致犯罪的因素。菲力的理论更偏重犯罪的社会因素,加罗法洛则提出“自然犯罪论”,更重道德。

    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所处时代有着重要联系。首先,从古典犯罪学到早期实证主义学派之间经历了100多年,自然科学飞速进步,进化论、细胞学、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等学说都已建立起来,为唯物辩证主义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进化论对于龙勃罗梭的影响最大。达尔文1859年的《物种起源》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给人们思想带来重大变革,渐渐被引入各个科学领域。龙勃罗梭将生物因素引入犯罪研究领域,否定了古典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主张基因决定论和“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生理特征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比如“退化返祖”激发人的兽性本能、隔代遗传等都是犯罪的重要原因。然后,早期实证主义学派也深受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孔德反对“神学”和“形而上学”,主张实证才是科学的解释。孔德强调“观察优于想象”,崇尚以实验分析的方法去研究,这正是早期实证主义学派所推崇的方法论。

    (二)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优势

    1.可操作性: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最大的优势是具有可操作性,能为人检验。实证主义如其名,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实验观察数据为背景,加以归纳分析,具有客观性。早期的实证主义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和人的生理特征的关系。龙勃罗梭基于其医学专业背景,对病人、犯人的身体进行细致观察,也解剖了大量的尸体,结合人体测量、颅相学、解剖学等,取得大量精确数据,从而提出了其观点,有理有据,比起建立在精神世界的古典犯罪学,能反复客观检验,更能为人信服。

    同时在龙勃罗梭理论的自我完善过程中,逐渐发展一套可执行性、完整的、可复制的操作体系。任何一个有着医学、解剖学、颅相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都可以运用器具去观察别人,开始其自己的研究,不管是为了证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正确性,还是证明它的非科学性,其都能用数据说话。并且,龙勃罗梭理论不排斥错误的假设,甚至勇于去寻找能否定性证据,使其理论在自我否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可证伪性: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拥有可操作性,這说明其是可证伪的,而并不只是似是而非。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立足于各种数据,数据本身是客观、不会说谎的。也许施加在数据上的人的主观性,或者实验条件的客观限制会导致数据误差,但随着时代发展,自然科学不断进步,否定性证据会不断出现,从而证明前者的错误。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恒的过程,过程是曲折蜿蜒的、不断上升的,从来都不会存在一个绝对的真理。

    较之古典犯罪学的哲学基础和原则,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可证伪的也更易为人接受。人的思维千变万化,思想层面上的事从古至今没人能说清楚。一个古典犯罪学理论提出后,一个人可能得它是错的,为什么呢?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就是他觉得。“觉得”,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词。古典犯罪学能以哲学思辨演绎的方式解释他的理论,但难以在短时间为人广为接受,并可能陷入诡辩泥沼。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以数据说话,当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理论提出,人们首先会看他基于的数据研究的真实性、科学性,而不是妄下论断。当多数学者得出的数据符合这个理论,这个理论才会被人相信。

    (三)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不足

    尽管龙勃罗梭所开创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取代的古典犯罪学的主流地位,但其理论还是存在一些科学性缺陷。

    第一,龙勃罗梭所处时代为18世纪,其所用的测量数据、测量手段、测量标准都受制于时代条件,很容易出现观测误差。随着科技发展,工具的进步,那些误差,甚至有些数据即使在龙勃罗梭时代不被认为是误差,渐渐也被证明是不准确的。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数据的准确是理论的基石,数据的不准确则是理论的致命伤。

    第二,龙勃罗梭的学说所依据的实验样本、实验数据还是不够充足。因主客观的条件限制,龙勃罗梭做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军队中的士兵、精神病院的重犯、监狱里的犯人,这些都是一些具有较强特征性的群体,对这些人研究并不能代表广泛大众。广泛抽样取证才能尽可能的做到客观真实。随着世界的发展,交通、医学的进步,其理论的缺陷的渐渐凸显,不能适应社会现实。

    第三,龙勃罗梭的主要理论是天生犯罪人,这就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龙勃罗梭所做的研究都是针对罪犯,他知道他的研究对象是罪犯,他就会下意识地从罪犯寻找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但是我们也可以从正常没有犯罪的人身上找到不同与人之处,在没有比较这两种不同之处的概率上,他就把认为的犯罪人特征挂钩与犯罪人挂钩。在阅读龙勃罗梭的生平时,有这样一个故事。龙勃罗梭认识一个江洋大盗,在他死后,龙勃罗梭解剖他的尸体,发现他的大脑一部分异常肥大。他意识到这可能是犯罪人的特征,所以在之后对犯罪人的研究上,他着重观察了这一点,发现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特点。他就将这作为其理论的一个支点,但这理论后来也被证明是不正确的。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

    [4]莫洪宪、叶小琴.犯罪学研究方法再探.犯罪研究.2002(4).

    [5]王仲兴、李波.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政法学刊.2006(6).

    [6]郭世杰.贝卡利亚的犯罪观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

    [7]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勃罗梭论.比较法研究.1994(1).

    [8]洪佳一.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青年科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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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