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解析 |
范文 | 摘 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成立的初衷是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然而自成立以来,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是存在着援助范围较窄,援助律师定位尴尬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发挥正常的社会效用,使得真正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使得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等。因此,本文认为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提高政府以及其他职能机构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增加援助资金的投入等将有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人文关怀得以全方位体现。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刑事 诉讼 制度 作者简介:邱妮斐,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62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基于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通过网上查阅治疗和关键词搜索的方法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出自己的解决建议。李进《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系河北省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对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民工中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度研究,文中提到了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受法律援助的范围狭隘、而且缺乏专业的援助律师等问题,并申明了自己的解决建议。许迎非《论法律援助的三重属性》河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中对法律援助的三重属性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国家性、社会性和权力性合称为法律援助的三重属性,而法律援助对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至关重要,是一种对公民权力救济与保障的体现。马丽亚写的两篇关于法律援助的研究文献,《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介绍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对未成年儿童权益的保护规定,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条件,当这两者出现问题后会实施社会和司法对未成年人予以援助 。《原理与路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分析》中就我国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现实情况,提出该援助领域还有较大的推广空间,文中提到了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从实体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做了清楚规定,是实施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人文精神语境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审视》,曾钰诚,伍光红两位研究者就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援助范围窄、援助律师定位不妥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应该正视法律援助制度的推广和援助范围加大等意见。 综上,在本文开题研究之前已经有不少研究者提出了法律援助制度某些方面的问题,笔者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我国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三十几载,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人文等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渐深入并规范化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如今的具体落实中任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問题,例如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足、专职人才缺乏、援助资金供给短缺等问题。本节主要对法律援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系统简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Legal aid system),是指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具体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面,针对一些由于经济等原因导致的不能正常上诉个人意愿,不能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个人权益,由国家提供司法机构免费或者减免的办法为其申诉的一种方式 。因此这种援助方式也叫做法律救助。它在司法和公民之间承担保证了社会的正义与司法的正义,是一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保障作用的行为,是我国司法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律援助自在国内正式实施以来,一直朝着规范化与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社会中也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分析 1.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协调问题: 在如今的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实施中,还是存在着刑律较重,民事较轻的问题,导致刑法与民事之间的呈现不平衡的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能。就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刑事援助与民事援助之间采用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不同。刑事援助制度法律明确规定了辩护制度的通畅性,并且人民法院需要以审判机关的地位来要求工作上的配合,而刑事援助如果有法院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便会做出响应;民事援助则不同,通常都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且侵害会使其生存条件都十分艰难,在法律援助上既需求迫切,又难以寻到有效的途径。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刑事援助与民事援助之间的协调太差,导致“刑重民轻”的现象,法律援助的初衷也不能在社会中发挥它应有的最大作用。 2.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单一,人才缺乏: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受经费以及对援助制度的重视程度影响,在机构的设置上很单一,日常的工作制度也没有系统规划或者划分不完整。且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也不全面,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涉及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比较多样化,导致供不应求的现象。我国的大部分高素质的律师和系统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经济发展落后的贫困农村的法律援助服务很薄弱,人才也很少,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因此,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弱势群体较多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根本就很难开展甚至是无法开展,又或者从来没有开展过。 3.法律援助中的经费缺乏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是比较紧张的,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单位,法律援助经费困难的现象更为严重。有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正常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甚至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成收支自理的事业型单位,这与法律援助的真正意义大相近庭,却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即使《法律援助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承担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并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与时俱进,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但是由于严重的资金短缺,虽然法律援助的经费已经纳入财政的预算之中,但是真正拨付的资金却很少,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在法律援助资金这个问题上,法律援助机构每年都会向财政部门申请,但是结果却是不确定的,有的援助案件要么不予批复,要么就补贴较少的资金,所以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与法律援助的本意有“南辕北辙”的倾向。 4.法律援助配合机构不完善: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因此需要各司法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等单位持积极配合的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强制采取制止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帮助,但在现实中的刑事法律援助只是出庭辩护,完全忽略了为嫌疑人提供帮助的环节。除此之外,法律援助机构在进行相关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及检查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沟通途径,导致一些关键性的证据的取得会大费周章。工商、医疗机构、鉴定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也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需要配合取得证据的部门或机构要么不配合,要么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这给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阻碍。 5.法律援助宣传范围狭隘: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广泛导致很多部门对法律援助的真正开展情况以及社会效用都不是很清楚。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第二是需要援助的群众也缺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不能有效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应该积极配合的部门以及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理解停留在概念层面上,对法律工作具体实施中需要的条件、实施的社会效果、经费需求度以及人才培养上都没有仔细去了解,相关部门的协调程度自然也不甚积极。因此,法律援助宣传狭隘将直接导致制度与受众之间产生脱节。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明确化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及程序 可以采取法律援助措施的具體范围、经济困难的条件、援助所需要走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批准的数量,对刑事援助与民事援助之间相互挤占经费的问题进行平衡。各机关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沟通途径予以明确化,通过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等部门之间相互协商的办法,制定一套各部门都同意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其他职能部门(例如工商、卫生等)也应该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各职能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经常性的商榷机制,将整个法律援助的道路通畅化。 (二)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才培养,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积极采用人才共享的机制来打破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局面。对于法律援助人才缺乏的基层机构,可以采取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协调的方式,尽量满足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需求。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网络化的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中选取一定比例的人才充实到基层机构,减轻基层机构人才缺乏的问题。建立较大区域内刑事法律援助人才库,区域内的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在未完成当年援助任务的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中选派人员进行援助,以实现区域内的人才共享。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以财政资金的投入为主导,采取行业奉献与社会赞助为辅的方式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首先,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法律援助所需的资金应该纳入财政预算内,国家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法律援助经费,用以法律援助工作在贫困地区开展 。然后,要保证每一桩案件的补助标准和实际支出之间的一致性,以此对律师以及援助人员工作的无偿性进行保证。最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利用群众的力量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一份保障,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根据各地法律援助过程中的需要补贴一定的法律援助经费。 (四)增加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与范围 增加法律的宣传力度与范围,可以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知名度”,让弱势群体真正地领会法律援助的含义。首先,从各行政部门以及职能部门开始,提高他们对法律经费拨付的意识,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社会意义加以理解和支持,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职能部门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获取关键性证据。其次,法律援助在基层的宣传更应该深入进行,让更多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弱势群体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最后,法律援助的宣传要有意识地提高人们对法律经费的社会捐助的认可度,为法律援助能顺利开展并推广打下基础。 综合全文的叙述可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援助范围始终太窄,导致援助范围太窄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缺乏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等。因此,增加法律援助资金,将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推广,培养更多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等将有效改善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并能提高国家对人民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注释: 马丽亚.原理与路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75-82. 马丽亚.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1).70-76. 许迎飞.论法律援助的三重属性.河南大学.2016. 董红民、麻伟静.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证研究.中国司法.2016(1).43-50. 高彦梅、崔更国.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5).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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