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正确认定 |
范文 | 赵志勇 陈佳钰 摘 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通常存在涉案人数多,嫌疑人关系复杂、供述易反复,客观证据不规整,产品鉴定的内容繁琐等多项问题。因此,在审查该类案件的过程中,需注意及时固定账本、产品等客观证据,并取得对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鉴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关键词 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 食品安全 证据采信 作者简介:赵志勇、陈佳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59 一、基本案情 自2015年5、6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A市境内某民房内,雇佣工人用散装酱油加入水、糖色、防腐剂、盐、味精等生产品牌调味品(东古牌酱油);用食用酒精加水、糖色、味精等生产品牌料酒(王致和牌料酒);用散装鸡精、味精灌入小包装生产品牌鸡精、味精等调味品(太太乐牌鸡精、双桥牌味精);并通过物流配送销往北京、包头、哈尔滨、长沙、成都、重庆、武汉等地。期间,张某甲、张某乙雇佣被告人张某丙向制假窝点周边运送制作的调味品,租用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车辆向多个物流公司运输制作的调味品。2017年1月11日,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对制假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东古一品鲜酱油、徐锦记蒸鱼豉油、美极鲜味汁、龟甲万酱油、海天英标鲜味汁成品,太太乐鸡精包装袋及部分制假原料、设备。经检验,所查扣的东古酱油、徐锦记蒸鱼豉油、龟甲万酱油、美极鲜味汁、海天英标鲜味汁均系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已查明其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1072860元。 二、经验总结 (一)关于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取证的问题 2017年1月16日,关于A市某地区内造假窝点聚集,劣质调料流向全国的报道在网上热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检察院侦监部门得知这一新闻后,意识到该案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就新闻所报道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随后指派骨干干警前往公安机关就该案成立的侦查指挥部,了解案件具体侦破情况,与公安机关就案件的侦查情况展开讨论分析,确保及早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就案件进展情况、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及时通报侦监部门。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的过程中,侦监部门就以下几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工作: 一是成立专案组,就该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前研究案件的司法解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及证据审查要点,确保在案件侦查中针对收集证据、把握证据标准、案件定性等方面对侦查机关进行指导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同时,就案件审讯工作中的讯问重点、造假窝点的调查、侦查中对关键证据采集固定等问题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提示重点,确保深挖涉案线索,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法律适用及审查逮捕角度上对证据审查的要点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可行性的引导。 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与讯问工作提出建议。针对前期侦查掌握的证据对已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预审工作,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生产伪劣调味品的证据,注意讯问嫌疑人工作的时间长度,工资情况,每月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以便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对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等以及现场勘查获取的相关案件细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注意与其供述相互印证。 三是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掌握的销售运输渠道,搜集相关物流信息,注意搜集运输的相关单证、票据等书证,同时要与相关物流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注意根据嫌疑人供述及现场情况搜集客观证据,以便明确计算犯罪数额,比如工资记录本、物流清单等能够证实数额的书证。 (二)关于客观证据采用的问题 本案中,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甲母亲家等现场查获东古一品鲜酱油49箱、徐锦记蒸鱼豉油3箱等制假成品,顶俏焦糖色素10箱、王龙山梨酸钾16袋等制假原料,以及封口机、打包机等制假工具,且经抽样检验所查扣的东古酱油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结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及对制假地点的辨认,能证实发生了生产伪劣调味品的犯罪事实。此外,侦查机关提取的物流公司发货记录,系为A市某流园中多家不同的物流公司所保留的发货清单,均为物流公司原始记录,明确记载了托运时间、托运单号、发货站、到货站、货物名称、件数、发货人及联系电话、代收货款数额;在嫌疑人唐某某家中扣押的唐某某记录为张某甲、张某乙送货的記账本中,记载了向各物流公司运送假调味品的情况,记载内容与物流清单能相互印证。相关书证材料侦查机关调取形式合法,记录内容真实,结合嫌疑人供述及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可认定存在销售伪劣调味品的犯罪事实。 (三)关于本案中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 根据侦查机关在物流公司所提取的发货清单汇总显示,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发货方为“张经理、电话138****2099”在各五六公司的运送调味品代收货款共计1072860元。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发货方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情况。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记账情况证实为张某甲、张某乙向各物流公司 运送假调味品的情况,记载内容与物流清单能相互印证。虽然该案已无法对已销售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但在案嫌疑人对造假事实供认不讳,且張某甲等人无生产该类调味品资格,也无法提供在他处购买该类调味品的票据,故认定通过物流公司已运送的调味品为造假成品。故依据物流清单可认定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1072860元。 (四)关于张某乙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的问题 结合检验结论及被告人对生产原料、生产流程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伪劣产品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及审查经过,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供称是张某乙将制假的活以及生产设备转给张某甲,张某甲开始制作假的调味品,张某甲有不懂的地方就问张某乙;张某乙将存有客户的电话给了张某甲;张某乙有时联系车辆发货、收取货款。被告人张某乙在侦查阶段供称其将制假调味品的活给弟弟张某甲干,张某甲在制假过程中其帮助张某甲联系买家、联系运送假货的车辆及收货款、结运费。张某甲、张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一致,后张某甲、张某乙推翻以前供述,无合理解释。被告人张某丙供称张某乙让其开车送假货,张某甲、张某乙都给其发过工资;徐某某供称其知道张某甲、张某乙制作假货,二人租用其车辆运送假的东古酱油等调味品;唐某某供称其给张某乙运送假货,张某乙会给其写着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的单子;即被告人张某丙、徐某某、唐某某均称张某乙参与生产、销售假货。证人陈福临证实张某乙向其销售美极鲜味汁、龟甲万酱油等货物。物流公司的发货单证实所有发货单上始终均留有张某乙的联系电话,由张某乙联系购货方收货。 据此,能够证实张某乙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初已经参与,且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起指导生产、联系客户、调度车辆、安排送货、结算货款等作用,张某乙与张某甲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目标,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后张某乙辩解其受雇于张某甲,但张某乙是否获得违法所得或获得多少不影响其的犯罪构成与犯罪地位。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未取得相关生产资格,非法生产调味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丙、徐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其主要作用,应认定主犯;被告人张某丙、徐某某、唐某某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 三、判决情况 1.被告人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被告人张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3.被告人张某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被告人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