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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议管理人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中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范文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仇连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部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51

    笔者作为一名破产管理人,在学习和运用破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实务案例处理有关破产实务时深刻体会到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思维不能局限于现有的规定,管理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没错,但现有《破产法》仅136条,破产司法解释也很有限,每个破产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各种法条未及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管理人必须有政治思维的敏锐性和丰富的处理社会问题的分析和协调能力。一个破产案件的难点或敏感点往往不在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而在于法律规定以外出现的社会问题,大到要切合国家改革发展、国际及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的需要,如深化改革的需要、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需要等等;小到一触即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如职工、众多集资人员、购房户、股民、农民工等社会维稳问题以及民生问题;甚至还涉及税收、土地、房产、海关、社保、公安、规划、供电、工商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所以如简单依现有法律规定走程序,要么案件久拖不绝,要么案结事未了,要么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和债权人的债权偿还率未最大化,甚至能盘活的丧失了机会,当然不排除个别破产案件就是为了走程序,但这不是我们管理人所追求的,特别是有重整可能的破产企业,这种社会性更能充分反映,更需要我们能利用管理人的法律专业和处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妙手回春,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所以管理人依法办事是必须的,但在实务中遇到具体涉及社会方面的问题要有一种责任和敬业精神去主动面对具体问题,主动找出具体解决的办法,这才能体现我们管理人真正的社会价值。现就管理人勤勉尽职妥善处理破产中的社会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认识。一、管理人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法》是一部社会外部性很强的实践性法律

    中国的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成功过程中诞生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1978年,历经改革和局部试验阶段(1978-1984),改革全面深索阶段(1984-1992),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0),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2000至今)。新中国的前三十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否认社会主义企业有“破产”一说,对于实际出现已陷入困境的企业要么政府输血,要么行政转型。自1978年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破产法开始被提及。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审议通过,实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由于争论和分歧过大,一直未能通过。直到2005年欧盟贸易谈判,中国的破产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时,才推动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成功通过。《企业破产法》初步实现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在制度上终结了“政策性破产”时代。 以上破产立法的过程就能看出破产法是与社会经济体制和政策变化分不开的。

    同样《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也与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矛盾需求分不开,目前破产市场的表面“繁荣”的背后隐含破产法实施的现实艰难,和未来发展的广阔空间,有喜有忧,喜的是未来广阔的市场,忧的是破产法律制度的多处缺失,社会体制的不完备以及法院一家独撑的艰难。因此,我们管理人对现在和未来的破产市场不仅是实务操作工,更应是探索、研究、完善破产法制的一支不可缺失的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2000年至2007年政策性破产由1万件逐年递减;2008年至2013年每年仅2000-3000件左右;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10.26)、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5.10.26)要求,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动供给侧改革,积极稳妥处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需求,司法部门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了条件。最高院第八次全国工作会议(2015.12.24)明确提出“依法审理企业清算案件”,最高院杭州会议(2016.2.24)、成都会议(2016.4.22)“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和破产审判的七项工作”以及一系列具体工作的通知就像一道道圣旨传向各级法院。在2016年9月3日杭州G20峰会将破产制度上升到国家战略,中美首脑会晤中方成果单中这样列明:“中美双方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视利用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利用信息化审判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最近几年又遇上最高院解决执行难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加速了执转破的力度。

    总之,破产市场的繁荣春风已有扑面而来的感觉,但现状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雷声大雨点小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因为破产的社会性太强,法院孤掌难鸣,管理人望而兴叹。

    据前所述,破产法的框架已形成,法院的重视程度在加强,國家政府已充分认识到破产存在的社会价值。府、院联动机制的创新有力推动了破产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政府重视的地区,法院受理破产的量就大,政府不重视的地区,法院受理的量就小,可见破产不同于民商事纠纷案件。理论上破产业务应是未来管理人的一个朝阳业务,但在管理人摩拳擦掌时,又感觉迟迟发不了力,我们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破产之路还是起步阶段,我们现还面临众多差距:(1)破产理论与实践有差距;(2)立法与实践有差距;(3)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与实际需求有差距;(4)破产市场需求与中国破产文化有差距;(5)法院上层呼声与基层行动有差距;(6)破产所涉及问题与社会体制配套有差距;(7)依法处理与政府维稳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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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