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 |
范文 | 摘 要 關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的法律较少,主要集中在上述的立法和解释中。这些立法和解释主要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性质进行定义,但缺少很多具体特殊案件的定义和分析,在司法实践存在很多空缺的立法,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留下了很多漏洞。但经过一系列从无到有的立法和解释,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力遏制。本文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嬗变出发,针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的手段和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 组织 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徐浩文,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60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嬗变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追溯到清代的帮会组织。从十八世纪中世清代帮会的产生于今日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社会状态,在这四种社会状态的土壤下,孕育出不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经历了从逐渐发展直至到顶峰后,又度过了25年的空白期再到后来的死灰复燃阶段。我国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立法起步较晚,但也经过了多次修改。 (一)1997年《刑法》 我国1997年《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表述,立法的开端,为冲击和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供应了法律保证,在其第294条中明文规定了四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1款是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结构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治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规定了其定罪量刑的范围,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大小进行判定。第2款是有关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进入,来我国吸收成员的不法行为与惩罚相关规定。第3款是即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又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4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不法勾当从而治罪量刑的方法。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处理决策机构或相关机关提供不实证据辅助违法违纪主体隐藏违法违纪实情。 (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判定与处置涉黑犯罪带来了一致、精准、完善、科学的标准。该《解释》第1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一特性对于涉黑组织犯罪而言,要求其具备的必定特征是寻求“保护伞”,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实施腐化国家权力机构、浸透国家权力机构的现象,寻求“保护伞”的庇护,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虽没这些背景,但从其表现的各种特征来看都具备了“黑”的本质属性,从这一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存在着问题。 (三)2002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2002年4月28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出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明确指出涉黑组织具备的特点,其结构更加精确完善,更能够表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质特点,并且可行性极强。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保护伞”的特征进行了改进,变成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将利用“保护伞”从必须项变成了可选择项,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合理性,扩宽了黑社会组织认定的范围,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 (四)刑法修正案(八) 根据2001年5月1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94条进行了修改,首次将涉黑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并且为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存能力和再生能力,在刑法修正案(八)第43第1款中除了规定自由刑外,还增加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规定。而且还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的打击力度,通过这一改变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社会权利保护的代价。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将涉黑组织犯罪的累犯性定义进行了调整,参与者往往是社会上的闲散人群,很少有高学历,大都有违法犯罪经历,有反讯问经验,通过对300多起案例的总结来看,其中将近一半的案件中的领导者或组织者都是累犯。 这个特别累犯制度,对于那些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科的人来说,会造成非常大的心理压力,在短时间内可以让黑社会性质组织流失部分主体资源。 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的法律较少,主要集中在上述的立法和解释中, 但这些缺少具体特殊案件的定义和分析,在司法实践存在很多空缺的立法,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留下了很多漏洞。但经过一系列从无到有的立法和解释,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力遏制,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非常困难。从时间上来看,有一定的随机性,违法犯罪的时间也因各种实际情况长短不一。从空间上来看,涉及领域较广,跨地区、跨行业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侦查人员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常常遇见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控制力弱导致情报搜集困难 随着综合国力的飞速提升,社会控制力弱化现象变的越来越明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各种社会亚文化思想,例如色情暴力的网络宣传,帮派思想的传播等,无时无刻不在改变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观。腐败也是社会控制力弱的一种表现,必然结果是政治权利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相勾结官员级别已超过了普通干部、县级,已经达到地司级和省部级,涉黑组织的合法性也有所提升。政府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也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应,这对侦查和有效的案件侦破造成了很大困难。 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普通群众对犯罪行为的漠视心理,使情报收集变的困难。情报的来源复杂,有层次多,渠道多等特点,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常发生地例如宾馆、歌厅、洗浴中心、酒吧、夜店等地的控制力度较差,不能获取深层次情报。 (二)证人保护不力导致证据收集难度大 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过程中,侦查人员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群众不配合作证。我国大陆各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 10%,群众举报案件署名率不足1%。 并且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很多证言所证实是组织分子实施的个案,很少证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框架、组织行为。而且黑社会组织常以暴力恐吓的手段迫使证人放弃作证、停止作证,同时,也常发生因作证而被黑社会组织致伤、致残或滋事骚扰的事例,这样恐打击报复, 证人不敢作证,导致证言收集率低。还有中国人常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因为想要维系个人利益不愿意作证,导致证据收集难度大大增加。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侦查能力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严密,涉及面广,消息灵通,具有极强的反侦查和应变技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不仅隐藏较深,还有保护伞和后台,而且很多都接受过侦查人员的处置,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从而加大了审讯的困难,使突破口的寻找较为困难。同样也由于许多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人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勾结,侦查人员利用其丰富的反侦查能力使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线索提前遭到破坏,严重妨碍各部门工作的开展。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因不能将黑社会首要成员和骨干分子一网打尽,使其产生报复心理,加大对社会的报复性打击,使社会安全和稳定遭到更大破坏。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摧毁犯罪组织,有可能使被打散的黑社会组织分裂成若干个黑社会组织,造成更大社会隐患,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成员人数较多追逃困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较多,如这些犯罪分子特别是骨干分子不能全部到案,容易让被审讯人员产生侥幸心理,不配合审讯人员的侦查询问,直接影响案件侦查审理工作进行。同时犯罪组织成员在外逃窜,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境内追逃面临着缺乏主观能动性,缺少逻辑推理,信息研判手段过于单一,流动人口控制力弱隐蔽方便,交通渠道排查存在部分真空区域,追逃机构警力薄弱,立法不完善等种种问题。如果跨境逃跑,还将面临引渡难和遣返难等问题,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律衔接困难,在外收集情报困难,难以找到犯罪分子的藏身地点,境外追逃的成本较大。 (五)各部门之间缺乏有力合作 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行政业务部门联合侦查机制缺失。在黑社会犯罪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很难收集全面、法律适用正确的证据,这就需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及时了解案情,审查证据体系的完整性,纠正不当的法律适用行为,对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涉及某些行业市场的有组织犯罪线索,行政业务部门应协助调查和核查,有时提供调查人员以业务部门的身份作为掩护,调查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必须形成有效的协助侦查机制,否则会严重影响侦查进度和侦查职能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的措施 为维护我国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进行,应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破效率。侦查机关不仅要使已经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快速侦破,还要使未完全开始实施的案件扼杀在摇篮里,为此,应完善侦查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 (一)增强对重点区域的控制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托于社会,因此必须增强对社会的控制。要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村庄,街道,住宅小区,厂矿,沿线交通,物资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排查涉黑犯罪线索。在抓好群众的同时,还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和遇到时应利用的手段,发动广大百姓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同时还要使用特殊技术手段,在酒店、练歌房、洗浴中心、酒吧、夜店等黑社会犯罪高发的场所进行侦查,在其重点部位和区域要重点监控,和其交往的人员中寻找暗中势力,获得更全面的情报。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走向企业化和公司化。各地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实力的提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而放松对企业和公司的审批力度,使一些涉外黑社会具备可乘之機。因此,侦查机关要联合审批部门,加大对公司企业的审批力度,搞清其性质和社会背景,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公司企业的名称作为掩护。 (二)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要强化证人护卫的事前戒备措施,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取证方法,加强对被取证人的保密措施,可以通知证人在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或选取适当的时间段在证人家中进行询问。对于面临黑社会组织威胁或恐吓的证人要及时启动保护,采取隐匿作证、贴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措施。不仅要保护证人, 还要保护与证人亲密关系的人,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健全保护证人的程序,对保护执行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批,面对客观发生的情况变化,要及时做出处理,对于危险程度的改变,及时上报,经过严格审批后,及时变更保护期限和保护种类。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救济途径,畅通证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使证人的合法权利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对于泄露证人信息,导致证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有亲密关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要对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提高侦查人员的能力 创建特殊的打黑机构提高侦查人员的集体素质,是整治黑社会组织犯罪工作的重点。优化领导班子,同时把政治思想觉悟高、精晓侦查知识、侦查办案工作能力强的职员吸收进专业"打黑”机构中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高校和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领域的专家吸引到案件的侦破环节,充当案件侦破的顾问,也可以邀请各单位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来。 (四)建立专门议事机构,促进合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的部门和手段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事权和管理权限交叉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大量的協调和合作,对此国家可以联合各部门成立专门打击黑社会组织议事机构,进行统筹规划,指导、预防和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各部门协调一致,减少不必要的步骤,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全方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系统。该机构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侦查进行监督,了解侦查的真正情况,有效干预腐败官员对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作用,提高侦查人员的中立性,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部门,更方便的获取第一手情报。 (五)加强反腐廉政建设,加强监督 早在2000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中指出 “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如果治党不严,发展下去不是没有亡国亡党的危险啊!”因此为了加强反腐廉政建设,不仅要完善和制定法律而且还要增强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对腐败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努力实现正义本身及其正义结果的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经常会受到犯罪分子的烦扰,如黑社会组织团伙通过各种方法贿赂侦查人员、阻碍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因此,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应对方案,对涉嫌阻止案件正常进行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惩,还要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在侦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因地方保护或其他原因对侦查的进行有着不该有的阻碍和干扰,能够阻碍侦查的人员在当地都会有一定地位或影响,并以亲友关系、领导关系、同级关系等为基础,但还是会受到一定的地域和部门限制,为了减小保护伞对侦查的影响,在侦查人员的配置上进行多部门协作,异地侦查人员进行查案,杜绝保护伞对侦查的影响。 注释: 毕惜茜,冯文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71. 黄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5. 李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难点及打击策略[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6):70. 慕伟春,郭建伟.论构建我国《证人保护法》的必要性[EB/OL].http://www.chinacour t.org/article/detail/2005/11/id/184961.shtml,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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