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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立法缺陷研究及对策
范文

    张俐 谢慈祥

    摘 要:众所周知,证据对于诉讼程序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其对于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证人出庭制度具有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立法实践来看,证人做伪证和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这对于案件的进展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是重要的影响。使得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得不到实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中存下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能提出相关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证人制度;缺陷;完善

    1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首先,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已经是摆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场作证,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系,所以他们认为自已没有必要去以承担风险的代价进行作证,所以证人普遍存在着顾虑;其次,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作伪证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对证人证言进行再三甄别;最后,在现实生活中,打击报复证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对于证人的保护还不够具体。

    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

    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主体适格条件限制多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有一些限制,指的是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到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这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对证人主体适格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我认为将单位纳入到证人主体中是不科学的,因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其不能亲自接触、感受到事实,将其与自然人相提并论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对证人无法出庭例外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证人有困难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出庭,可以提交出面证言。但是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证人由于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出于各种顾虑,是不愿意出庭的,法律用以这样宽泛的证明,违反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法律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展开。

    (三)对伪证行为的预防和制裁缺乏力度

    我国在保障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要加强对于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大量的伪证行为不但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有悖于司法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由于对证人伪证处罚不力,不具有可操作性,纵容了作伪证现象的发生与发展,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3 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真实感受,不能亲自到法院里出庭,接受法院一系列质询和询问,且单位作伪证的时候,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废除单位的证人资格

    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真实感受,所以不能亲自到法院里出庭,接受法院一系列质询和询问,且单位作伪证的时候,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将其与自然人视为具有同等资格的证人,是不完善且不公平的。

    (二)构建有限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致使司法实务很难展开,做有效的制度就是制裁,相关证人不得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履行自己的证人义务。

    (三)建立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要向法庭保证所做的证言要真实没有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往证人当被发现作伪证时,司法机关往往只是口头训诫或批评,没有相应的措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使得法律约束代替道德约束,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义。

    (四)建立伪证处罚制度

    由于我国作伪证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规定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但是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却缺少相关的惩罚制度,对此,我国应该拓哒伪证处罚的范围与适用力度,比如宣誓后从重处罚,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作伪证的,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向其单位或主管机关发出警告。

    (五)加强对证人经济补偿权的有效保障

    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不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更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风险,其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必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这些成本加大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成本,因此,证人有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六)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机制

    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对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证人进行出庭作证时,他的利害关系人如亲属等必然也会遭受到一定的风险,确保对于证人近亲属的保护,对于更好地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使得证人出庭午后顾之忧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加强对证人近亲属人身财产的保护,加强保密措施,避免其收到更严重的打击报复;其次,设置证人保护机关,逐步建立起各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通过国家财政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最后,我们可以设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不能及时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证据罚则--公正裁判的保障机制[J].法学前沿, 2001.

    [2]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3]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高洪宾,何海彬.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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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