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版权保护视角下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研究 |
范文 | 于洋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数字音乐产业迅速崛起,但与此同时,版权保护成为数字音乐产业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文献综述等方法对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历程进行探究,揭示出数字音乐产业中版权保护的现状、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发展中的问题,并以版权保护为前提,提出对未来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版权意识;完善版权法律,统一司法解释;定位数字音乐版权方,建立集体组织管理机制;加大互联网治理力度,发挥网络正能量。 [关键词] 数字音乐产业;文化产业;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124 [文献标识码] B 自文化产业在我国落地生根以来,发展迅猛,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普及,使得文化产业中的相关产业突破传统产业链的束缚,走上了日新月异的发展道路,越来越引起学界和业界的重视,数字音乐产业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是互联网的特点是“互联共享”,在这个前提下,像数字音乐产业这样的文化相关产业的版权保护成为其持续稳健发展的重中之重。基于版权保护视角下的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互联网数字时代其他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界定,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困扰,从而研究版权保护之下如何协调发展数字音乐产业。 一、数字音乐产业和版权保护的界定及相互关系 (一)数字音乐产业的界定 数字音乐,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理解,就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无线网络等数字媒体进行传输的音乐,无论其被复制、下载、播放多少遍,品质都不会发生变化[1]。与传统音乐相比,数字音乐具有技术性、即时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基于此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就是数字音乐产业。 (二)版权保护 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是指对数字音乐作品依照法律而产生和享有的一些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它主要包含音乐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音乐作品进行有关控制、使用、支配、获益等行为的权利[2]。如果从更深的层面来看,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有著作人人身权和音乐著作财产收益权,其中音乐著作人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音乐著作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乐作品权等。 (三)数字音乐产业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数字音乐产业是文化产业的相关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于数字音乐产业与版权保护。而在当下的学术研究中,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版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尚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版权有益说”和“版权怀疑说”[3]。基于这两种观点,数字音乐产业与版权保护同样如此。 1.版权有益说 这种观点认为版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3]。同理,对于数字音乐产品而言,复制和发行成本可以降至极低,但是创作的过程却不能忽略。数字音樂产业无论是作曲、作词还是演唱,都表现为各类艺术家的智慧劳动成果,他们在创作过程中的付出和对外的广告都可以被视作一种成本,这种成本需要以某种方式回收。版权保护则给予了内容版权人对所创造的作品的垄断权,为版权人进行下一步的作品创作提供了物质上的奖励,为其收回成本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国家通过版权法的确立支持富有创意、创新性的音乐作品在新型传播媒体上的交流活动,有利于鼓励在歌词、曲调、演唱等方面独具个人或组织风格特色的创意性表达,从而起到繁荣数字音乐产业的作用。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任何以内容为王的创意产业——其中就包括数字音乐产业,它们都有可能在某一点被触动引发“病毒式传播”,此时,版权变成了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对鼓励创作人有着极大的作用。 2.版权怀疑说 这种观点认为版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值得怀疑。这种观点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过于看重版权保护会导致版权扩张的现象出现,而版权扩张的趋势会使得未来的创作人自由发挥的空间变得狭窄;后续作品的创作人挖掘先前作品的能力受到局限。除此之外,过于看重版权保护还有可能会增加公众负担,使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伤害。在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的限制还会造成音乐作品传播速度的下降、传播范围的缩小。 但是,不论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有多少争议,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版权作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权利,它依附于社会、文化、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于版权正确恰当地保护有利于文化产业,特别是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音乐产业正逐渐走向“穷途末路”,特别是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技术进步和革新,用户足不出户或者是动动手指就能收听一首美妙的歌曲,甚至是观看一场精彩绝伦的音乐会。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凭借互联网方便快捷的新型传播模式,数字音乐产业正在掀起一场变革的浪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有一则报告表明,数字娱乐正在成为中国网民使用网络的重要目的之一,网络在线音乐凭借86.6%的使用率名列榜首,使用的网民达到1.81亿人。先是有百代、滚石与中文搜索的巨头公司百度在数字音乐领域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随后又有英皇、华谊、海蝶等传统音乐产业的唱片公司也加入了百度数字音乐,到目前为止,百度数字音乐联盟已超过70家。根据相关统计,早在2005年的时候,无线数字音乐的收入已经非常可观,在全球达到了50亿美元,其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中国市场的收入也超过了40亿元[4]。早期比较突出的成功案例,可以说是中国移动的无线音乐,有数据显示,2009年度中国移动无线音乐累计下载次数达到了11.97亿次,中国移动已经占据了中国无线音乐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5]。除此之外,中国移动更是把握住机会,抢先推出了能够代表其公司自身实力的音乐会,这些音乐会主要由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咪咕汇、移动歌友会、音乐动力营等几部分组成[4]。从方方面面的资料和实际案例中都可以看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朝阳产业。 三、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不论是数字音乐产业还是其他创意产业的内容创作,创作者获取回报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版权。在互联网等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字音乐的版权能够得到保护,是促进创意产业迅速发展的最佳动力,也是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第一要素。与版权保护最为相关的《著作权法》也在法律层面对音乐作品、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版权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并且近几年也在不断结合实际进行修改[6]。例如,在2012年12月的修改草案中还加入了“二次获酬权”,这是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所进行的规定。尽管国家对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的规定渐趋完善,但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仍然透露出一些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数字音乐产业化发展非常不利。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仅体现在普通的数字音乐的使用者身上,很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有的创作者为了提高知名度,自动忽略作品版权,虽然他自己不在意版权被非法侵犯,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助长了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昔日《中国好声音》的参赛选手李代沫曾经翻唱过别人的歌,并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但他并不知道他的举动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第10条第5项(《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7])和第12项规定(《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7]),而是觉得自己只是因为喜欢而上传。而如今,很多唱歌软件都提供了翻唱上传的功能,如果软件制作公司不能及时处理好版权交接问题,在当前公民版权保护意识的现状下,极有可能存在大量音乐作品的版权被侵犯的问题。另外,由于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之初,我国对于数字音乐市场管控较松,数字音乐产品长时间以来都是免费获取,使得消费者养成了免费消费歌曲的习惯,因此大多数数字音乐产品的消费者只需要动动鼠标就可以把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下载到数字音乐播放器中,并且在进行这项操作时根本不会考虑到数字音乐产品的版权保护一事,更有甚者认为数字音乐产品根本就没有版权一说。有的创作歌手,特别是刚出道的、不被大家熟知的网络歌手,为了提高知名度,更好地传播自己的作品,直接录制成视频、音频文件公开上传至优酷、搜狐等各大视频网站上,既忽略了数字音乐版权的存在,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获得应得的利润。这种做法对于歌手来说,在短时间内可能会“红”、“火”起来,但长此以往,会给后续的签约、税收、版权保护等手续带来巨大麻烦。 (二)相关法律不健全,立法解释不统一 我国当前与版权有关的法律文件有《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与版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著作权法》,尽管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版权,但是在具体实施时仍然有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时候,不同的法院难以做出一致的司法解释。还是以《中国好声音》为例。早在2013年7月,《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即将开播之前,参与节目歌曲发布的酷我音乐和百度音乐却非常“不幸地”陷入了版权风波。之所以陷入版权之争,是因为《中国好声音》出现了两个版权方,分别是“星云乐众”、“梦想强音”,酷我和百度就是从这两个不同的版权代理处取得了《中国好声音》节目歌曲发布的权利,并且都宣称自己拥有其独家版权。原来,这件事情是由于《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制作公司灿星制作单方面与“星云乐众”宣布解约,但是后者并没有认同,在这种情况下,“灿星制作”又将版权出售给另一家代理公司——“梦想强音”,从而导致不同途径获得版权的酷我音乐和百度音乐陷入版权的纷争。《中国好声音》之所以会出现了两个版权代理,是因为版权法中对于版权转让和许可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以及争议,因此,《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在把版权卖给“星云乐众”后又转卖给另一家公司“梦想强音”。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05年的8月,华纳、环球等11家公司联合起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侵犯了其音乐著作权,法院判决结果是阿里巴巴没有侵犯其著作权。但是同一个案件在2006年4月被呈送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是阿里巴巴公司被認定为侵犯了其音乐著作权,并被要求赔偿21万元人民币,删除侵权的作品229首。如此看来,同一个案件交给不同的法院审理,就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数字音乐产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难以统一。 (三)版权难以明确,维权难以进行 前文已对版权甚至是数字音乐的版权进行了界定,可见版权本身的定义并不复杂,但是从权利的分类来看,可以被分为著作权、表演权和复制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有时又是由多家公司共享或者是被多次授权。比如说一首歌曲的创作者享有版权,协助他制作歌曲的制作公司享有版权,被授予发布权的公司享有版权。与此同时,即使仅仅从歌曲的创作者来看,版权的分配也非常复杂。我们知道一首歌曲从创作之初到成品,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情况少之又少,这也是音乐产品自身“分工明确”的特点,一首好听的歌曲需要作词家地填词,需要作曲家地谱曲,需要歌手地倾情演绎,甚至乐队伴奏等,众多主创人员都享有同一个音乐作品的版权,这就导致了在版权纠纷出现时,难以及时明确版权方。此外,即使音乐创作者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是由于维权费用昂贵,所得赔偿不多,维权过程复杂,创作者很少主动维权。 (四)数字音乐版权之责,互联网难辞其咎 现如今,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外社会,都已经迈入互联网时代,特别是进入2015年以来,“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使得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借助这股“互联共享”之风谋求发展。原本就是凭借互联网之力发展起来的数字音乐产业更是不甘落后,在移动4G技术逐渐普及之后,各种移动终端即时收听、播放、下载音乐更加方便。但是也因为互联网上传、转载、共享的方便快捷,数字音乐发展之路上的版权纠纷屡屡增多。另外,网络数字技术越是先进,就越容易被人利用以避开音乐版权所有者以及当前的法律条款。而众所周知,由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非常之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颁布难以跟上其步伐。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一直是司法领域的“短板”。综合出现的种种现象,互联网对于数字音乐产业来说,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为发展提供营养的同时,也成为滋生版权保护问题的土壤。 四、保护版权促进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 当前,数字音乐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并且在国家文化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成为我国音乐市场发展壮大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版权保护问题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也必然会成为数字音乐产业继续向前发展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如果想要数字音乐产业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入歧途持续发展,版权保护问题必须解决,在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同时,带动产业发展。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版权意识 知法才能守法。青海卫视有一段时间播放过一个非常有趣的公益广告,它旨在告诉公民要增强版权保护的意识,广告词为:你买盗版,就是给小偷销赃[8]。版权作为一种伴随新兴产业而诞生的新型权利,无论是生产音乐产品创作歌曲的版权人,还是收听分享歌曲的音乐产品消费者,不但应该知晓了解,还应当能够与实际生活相联系。让他们自觉保护版权、尊重他人版权的前提就是普及版权教育,让他们了解与版权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逐渐树立起版权保护意识。为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可以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高校法律专业学生以及社会法律工作者成立版权宣传志愿者小组,开展“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让社会基层了解版权保护、参与版权保护;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普及版权法律知识讲座,打击盗版杜绝侵权现象从孩子做起,保护版权就是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有让公民参与到版权保护中来,切身感受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公民的版权意识才能与日俱增,才能为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工作地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二)完善版权法律,统一司法解释 普法工作做得好,离不开国家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严谨周密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是版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法律法规一向落后于实际的发展,我国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产生于工业时代,虽然近年来不断得到修正,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导致当今对于数字音乐侵权的问题,大多数当事人一般都倾向于采取合作共赢的方法来解决,或者是通过利用先进技术自动过滤掉没有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但是,这些方法只能从表面上解决发生的冲突和问题,无法成为解决的根本之道,都只是暂时的,不是长久之计。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下,我们应当重视并加快完善我国的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数字音乐版权完全纳入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体系之下,特别是对于同一个与数字音乐版权相关的法律案件,应当有统一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不同法院作出不同解释、不同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结果的状况。也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数字音乐产业是高速公路上急速行驶的车流,那么版权保护就是公路两旁的护栏,保证车流的安全行驶,法律法规就是筑起护栏的基石。 (三)定位数字音乐版权方,建立集体组织管理机制 保护版权要一步到位,精准快速地明确数字音乐产品的版权方。基于数字音乐产品版权方多且分散的特点,应当做好明确版权归属的源头工作,发挥集体组织管理的优越性。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当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中国音乐家协会组成,专门进行维护音乐作品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工作[9]。自从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传统音乐产业的式微,数字音乐产业的崛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一套消费者和生产者都能够接受的合理的人性化的收费机制,建立起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专注于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机构,完善版权人登记制度,加大对使用盗版作品的案件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用互联网侵权等行为的增加[8]。 (四)加大互联网治理力度,发挥网络正能量 互联网对于数字音乐产业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促进正版数字音乐产品的传播,也为盗版音乐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基于较为严峻的互联网侵权状况,我国每年都要开展代号为“剑网”的执法专项行动,在2015年在7月8日,国家版权局还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的重要政策部署[10]。在未来,国家网信办应当加大对互联网以及移动客户端的治理力度,对于侵犯版权的绝不姑息,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当然治理网络并非不要网络发展,对于严格遵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司及组织,应当给予鼓励和物质奖励,使之带动全网维护版权的正能量。因此对于数字音乐产业来说,要紧紧把握住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机会,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让互联網真正成为数字音乐产业的腾飞之翼。 结论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数字音乐产业不断繁荣,但是繁荣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让人不容忽视,因为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由量变发展到质变飞跃的关键一步,与此同时,版权保护也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才不会误入歧途,数字音乐产业市场才能实实在在地繁荣起来;只有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才能真正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等一系列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才能让中国的数字音乐焕发出新的活力,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也只有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繁荣,加快我国经济转型,成为文化大国、文化强国。 [参 考 文 献] [1]杨加猛,蔡志坚.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思路探析[J].当代经济,2008(1):64-65 [2]曹洋,赵景峰.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知识产权治理机制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3(9):65-66 [3]徐惠敏.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J].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2014(10):161-164 [4]张海连.浅析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现状及发展[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0,8(3):47-48 [5]李长春.博采众长·推陈出新·促进我国交响音乐繁荣发展[J].人民音乐,2012(1):5-7 [6]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中国出版,2015(15):50-52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13 [8]侯钧.论版权保护对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J].音乐创作,2015(4):161-162 [9]程文凤.新时期下音乐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之法律探究——以互联网音乐下载是否收费为例[J].传承,2014(8):102-103 [10]于慈珂.构建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J].中国出版,2015(15):48-50 [责任编辑:史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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