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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 《中国文法通论》术语。 指用于动词或介词之后的成份。即动宾或介宾之关系中的 “宾”。如《孟子 ·梁惠王上》 “明以杀我” 中的 “我”, 《孟子 ·公孙丑上》“尔何曾比予於管仲”中的 “予”, 《史记 ·张仪列传》“为吾谢苏君”中的 “吾”, 《史记 ·屈原贾生列传》 “而贾嘉最好学, 世其家, 与余通书” 中的“余”, 皆为 “受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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