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从“以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范文

    秦前红+苏绍龙

    【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必须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这是由中国的权力维度和秩序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演进呈现为曲折前进的轨迹,先急于建立新秩序,后彻底否弃法制,再恢复和健全法制,最终确立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强调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为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最佳的表达载体和实施机制,中国共产党若遵循“法治改革观”,着力在维护宪法权威、依法执政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确保司法公正等关键面向加以推进,则依法治国势必将为深化改革释放丰厚的红利。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中图分类号】D902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反映出中央在法治之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要作用上的清晰认识,体现了中央对深化改革、推进法治的决心。可以说,这次全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节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已65年,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在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进程中,对于法治的认识是有差异的,总体上呈现为一个先倡导又否弃再坚持的过程,由虚渐实、由浅入深、从一部而至全局的轨迹。当此中央宣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有必要回顾中国共产党法治方略的演进轨迹,在教训中明确努力方向,在现实中坚定法治理想,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识。

    健全法制:法治的根基

    法制,乃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法律的体系、体制和架构的整体,涵盖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体现着政权的属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的价值系统、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制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任何法治都是建立于法制的基础上,脱离了法制这一前提,法治便不可能建立和存续;但若只有法制,没有法律至上、限制公共权力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保障等观念和制度的支撑,法治亦无法达成。

    推翻旧秩序,推行体现本阶级属性和意志的新秩序是建立新政权的重要表征,以革命党角色赢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深谙此中奥义。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不破坏民主宪政”、“不中断法统”等和谈条件,毛泽东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等文章,坚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随着解放军节节胜利,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所有法律,人民司法机关审判案件以共产党的政策、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为依据。9月,新政协通过了《共同纲领》,这份文件成为中共领导的多党派联合政府的建国纲领,居于临时宪法的地位。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后,毛泽东曾多次宣示要实行和遵守宪法,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①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②董必武在会上提出了“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点。③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建立人民政权需要健全并依靠法制。此后,我国相继颁行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令,被视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本质上奉行“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法律被定位为巩固政权和阶级斗争的工具,具有极强的政治依附性。

    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错误估计,党中央1957年下半年发动了“反右”运动,以此为起点,新中国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便陷于停滞,进而大倒退。由于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行为惯性,加之建国后的群众运动凸显了政策的灵活有效性,干部群众形成了“文件治国”的思维定式。1958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道:“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刘少奇也附议:“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④从此直至“文革”结束,党的政策全面替代了法律,“法律虚无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便毛泽东1962年意识到“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但已无法挽回乱局——人大运作基本瘫痪,政府被“革委会”取代,司法系统被彻底砸烂,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整个国家陷入空前的动乱。

    “文革”结束后,中共十一大报告曾提出要“加强公安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但此时“左”的路线还没有得到纠正,在此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七八宪法”含有诸多缺陷。邓小平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这十六个字成为全党共识,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同时,会议还强调恢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在此基础上,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颁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它们是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以来,中央重要文件中首次使用“法治”二字。

    1982年,现行《宪法》颁行,恢复了国家主席和人民检察院,废除了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条文。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文革”“无法无天”灾难性后果的深刻反思。八二宪法的颁行,为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此后,中央多次重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应地,立法工作日渐繁重。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相统一,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至十五大明确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目标。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2月底,我国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件、地方法规8600多件,⑤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央全会文件首次使用“良法”这一专业的法学术语。良法,亦称善法,至少应满足两条标准:第一,良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第二,良法应该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多数人意志与愿望的法律。⑥从现实而言,由于立法者智识、经验技术和社会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有的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有的法律则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立法者不断完善法制。此次中央全会要求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目的就是要由良法构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之治。

    依法治国:改革的必然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的权利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要实现理想的法治秩序,就必须发挥实存法的固定和支持作用,这是一种从观念到规范再到实然法治状态的转换过程。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6年,就正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方略由萌发到成形再到全面推进的过程。

    从现有文献来看,改革开放后最早提出“法治”命题的中央领导人应该是彭真,1979年9月,他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说:“现在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你是领导,不懂法怎么行?”⑧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以法治国”的表述;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关于“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了“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应该说,这一时期中央关于法治的表述还较为抽象,“以法治国”是主流话语,这是一种“秩序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仍然强调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性,但治理方略转变的方向已经显露。

    凝聚法治共识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法治论”认为应当根除人治,实施法治;“人治论”认为“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应当维护领导人的权威,实际默认或主张法律可有可无;“结合论”则认为不应将二者对立起来,可结合使用。邓小平也意识到,“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倡导法治、反对人治的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党内外人士的认同。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⑩这是当时中央领导人对人治与法治问题最为明确的表态。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领导法制讲座时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同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列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方略正式确立。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突出强调党治国理政要运用法治方式。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从单纯强调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到重视治国理政实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强调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绝对地排斥人治、否定人治,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从片面、形式的法治观发展为全面、实质的法治观。法治国家更加强调法治的价值内涵,它至少应当包括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和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它表明法治的实施不仅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首要机制,更要用法治的根本精神和价值指导实践并促其实现。

    查察时代背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是改革的必然结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治。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至今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它崇尚平等、遵循规则,对法治有着天然的需求,追求完备的规则体系给予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中国试图跟上新产业革命的脚步实现自我的发展,也必须建立统一稳定的规则并推行之。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期待法治。改革开放后,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就,人大的作用得以增强,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和增进,国家政治生活走向正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这些改革成果依靠领导人强势维护是不牢靠的,只有法治能使之不可逆转,并且继续按照人民的意愿向前推进。第三,社会文明的进步呼唤法治。观诸世界强国的现代化进程,无不包含着国家的法治化,而法治也无不给这些国家带来繁荣、稳定和发展,使其跻身文明国家行列。正如江泽民所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第四,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稳定的局面需要法治。历史告诉人们,没有安定的发展环境,国家的强盛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人心思进、人心思安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但国家政治秩序的有序、人民利益关系的和谐、危害社会行为的消除,不能单纯依靠政治动员和人民自觉,需要法治并且也只有法治才能提供长期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保证国家繁荣、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治建设既要遵循法治的普遍要求、价值共性和精神实质,又要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公民诉求;中国的依法治国,既要充分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严格奉行宪法法律的统治,又要注重法治的精神品格和文化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命题,从其内涵而言,“法治中国”应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法治中国”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强调立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强调对公权力的严格规约和私权利的充分保障,强调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和持续性。同时,“法治中国”要求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的提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提升,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提升,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升。

    依宪治国:法治的灵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这一表述首次被写入中央全会的决定,此前都只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文稿中。2004年9月,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采用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表述,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都明确加以重申,这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化。

    从发生学角度来看,宪法可以理解为各种政治力量在博弈与妥协中达成的共识,是最基本、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出阶层众多、利益多元的基本样貌,观念歧见、利益冲突并不鲜见,宗教、道德、法律等无疑都是规避因利益纠葛引发的对抗、消弭由固守己见带来的纷乱脱序的调节手段。但唯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是凝聚全民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规定了全面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

    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意义上居于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此即法律的至上性。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最高法,那么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核心便是宪法至上,亦即宪法是评价和衡量政府、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或最高标准。由此推进,依法治国必定要求依宪治国,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使法治陷于悖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依宪治国首先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法律监督制度等的运行得以活化,保证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制于人民,保证政府的廉洁高效,恪守其权力边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防范公权侵蚀私权。依宪治国还能给予人民美好生活的预期。实现民族复兴是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人民对生活有保障、权利有增进、发展有机会的期许则是国家梦想的基本构成单元。宪法作为人民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只有被尊重和恪守,才能引领人民对自我行为的规划,消除因规则林立而导致的选择困难;才能通过权利行使自主、权力行使法定,消减权力恣意给人民的不期干预;才能汇集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和信心,凝聚民心民意助力国家崛起。

    执政党是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在西方国家,政党活动以选举为中心展开,政党经由赢得选举上台执政,一旦进入由宪法法律构筑的权力体系中,自身也就成为被监督和控制的对象,执政的权力边界尤为清晰。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非由选举授予,而是依靠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发展的绩效,借由宪法直接赋予执政合法性。由于共产党对革命路径的依赖,重视执政事实,轻视内在价值,也由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习惯甚或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供依凭,其执政权力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各项国家权力似乎都可归于党的一元领导之中,故而过去几十年“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就不足为奇。然而,倘若党与国家机关的角色和权力并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就几无可能,依宪治国自然也就沦为空谈。

    “十六大”提出“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的转换轨迹,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新坐标。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当然也受这一条文的规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党章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明确要求。因此,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就使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成为逻辑必然、价值必然。

    依宪执政价值在于为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明确了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秩序,避免民主政治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能划清党的执政行为与国家权力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必须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这是由中国的权力维度和秩序所决定的。在国家的维度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体现其根本意志的宪法即为法治的最高依据,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宪治国;在党的维度中,法治要求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及其统摄的依宪执政,共同构筑了中国法治的灵魂。

    未来面向:让依法治国为深化改革释放红利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强国之路,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设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项总目标不是孤立相望的,所属具体举措也非互不交叉。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种“法治改革观”提醒我们,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最佳的表达载体和实施机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引领和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深化改革,势必将为当代中国释放巨大的“改革红利”——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当然,意欲收获丰厚的“改革红利”,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必须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诸多关键面向上“钉钉子”:

    一要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的实施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基本途径,实现依宪治国必然需要一个立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我国已有一部基本适应现实需求的宪法,但行宪和护宪的工作却相当滞后。行宪不单包括将宪法的原则和规范通过立法活动具体化,更重要的是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适时地解释宪法,按照法定程序阐明有关条文的含义,促成宪法条文的落实;护宪即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为实现依宪治国提供保障。虽然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但过去30多年来这两项权力基本处于“冰封”状态,长此以往,达致依宪治国遥遥无期。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势必“激活”宪法的监督和解释权,这在理论和技术上已不存在不可突破的障碍,但求凝聚宪制共识,通过必要的机构设计和程序设定促其实现。

    二要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实然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权力架构的核心,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60年的现实情形而言,其实际地位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距甚远。使人民代表大会回归应然的崇高地位,阶段性的改革可考虑提升直选产生的人大层级,落实差额选举,缩减代表规模,试验性地探索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的合并,虚化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权,夯实人大的预算和规划监督权,落实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可考虑按照政府首长负责制、司法独立行使职权制的精神,适度减少人大人事任免的范围。同时,遏制人大组织和会议制度的行政化倾向,设置立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或立法顾问制度,制定精细严密的权力运行规则,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真实地运转起来。

    三要廓清党行使执政权力的程序和边界。从理想状态而言,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形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从过往的政治实践来看,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国家机关具体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不符合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要求,破坏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秩序。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党行使执政权力的程序混沌、边界模糊,使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那么,在以国家法律规定党行使执政权力程序和边界存在现实困难的情况下,一个可欲可为的方案是在恪守宪法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廓清党执政行为的程序和边界,明确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行使执政权力的方式、步骤和范围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使党的执政行为有真实、明确的规范可以依凭并且受到规制。

    四要厘定政府的“权力清单”,落实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面清单”。国家和公民是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宪法存在的重要意义就是限缩国家权力,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与自由。政府是与公民(或法人)接触最为密切的国家机关,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皆禁止”,十八大后,各级政府推行了列举政府“权力清单”(或“负面清单”)的制度,这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然有积极效应。但是,仅仅规约政府权力的法治是片面的,还必须落实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现行宪法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此即基本的“正面清单”,唯有将清单转换为现实,确保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弘扬民主精神,激发社会活力,将权力关进由权利编织的制度笼子中,法治才是完整的。

    五要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对法治的破坏力是致命的,司法不公则法治不彰。由于党强大的路径依赖惯性,党与司法关系的合理定位、司法政策摇摆不定、司法发展的人治主义色彩浓厚等问题依然突出,相应地,社会上“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颇受推崇,迫切需要党尊重司法自身的运作规律,维护司法的应有权威。四中全会的决定用了较大篇幅部署维护司法公正的举措,一些提法也颇具新意,反映了执政党对司法领域问题的反思。当下,法治建设在司法层面的推进应当以完善司法权力独立运行机制为中心展开,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恪守程序公正,对党组织或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严厉问责,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和法律人才流动渠道,强化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同时,党的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舆论借监督之名裹挟司法等问题,也到了必须破解的时候。

    罗马并非一天建成,法治亦不可能在朝夕间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65年是从拒斥和否弃法制到健全和完善法制,走向以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具有高度进取心的执政党,自应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直面问题,以其政治智慧和勇气推进中国的法治和改革进程。唯有如此,执政基础才会得以巩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才会日渐趋近,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宏愿也才真切可期。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JZD003)

    注释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29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3页。

    《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2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19页。

    李飞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辅导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1页。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9页。

    秦前红:《宪法原则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0页。

    彭真:《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在中央党校的讲话》,《红旗》,1979年第11期。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

    《江泽民等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页。

    《1996:中南海法制讲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3页。

    《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页。

    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 真抓实干蹄疾步稳务求实效》,《人民日报》,2014年3月1日。

    责 编/郑韶武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