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
范文 | 肖宇 摘 要:中国本身就是个大市场并且潜力很大,最近几年来电信行业的发展十分的快速,但是中国的电信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经跟不上这个行业的发展了,电信法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是出于缺失的状态。目前国内的经济形势需要更加完善合理的电信法制的出台,只有这样才能让电信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电信业;滞后性;完善 1 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一)现状 电信业的特点是:固定成本很高,边际成本比较低,从技术方面来说,有自然垄断的存在,规制也是处于自然垄断的状态,所以就需要竞争的主体多元化,同时也要市场准入更加的完善。通过引进市场准入机制,同时要把市场竞争效率与规模经济兼顾到,最大化的让资源能够得到最佳的配置,它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通过研究法规的细则,可知现行法规存在冲突的地方,。 (二)立法建议 因电信行业十分的特殊,所以在市场的准入上主要是为了有利于竞争,电信业务中有的自身没什么垄断性、门槛相对小,比如电信的增值业务方面,需要在引入多元化市场的参与者方面来加大力度,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经过市场的准入和稀缺的资源来进行配置与环境相分离,让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也可以参与其中,在资本的使用方面应该放弃狭隘的观念,让各路资本无论是国外的资本还是国内的资本都可以参与其中,进行相关的经营,让电信业可以更好的进行健康持续的发展。 2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机制 “电信普遍服务”这种业务现阶段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或纯粹由政府来提供目前都存在障碍。 (一)现状 现如今,在我国的电信方面慢慢的使多个基础电信运营商共存的新局面,由于电信的市场中的竞争日益的加剧,而电信企业又同时将发展方向对准一些一线城市,影响我国电信业的整体发展。在2015年,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工信部的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张峰以及商务部的部长助理王炳南详细的介绍了电信普遍服务中的补偿机制、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快速的推进快递业的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情况。 (二)立法建议 建立起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目的是把过去企业的补贴是针对内部变为在政府管理和协调之下开展的外部补贴形式。政企分开、市场竞争格局基本形成后,需要有新的普遍服务制度与成本补偿机制与新的市场环境相适应,我们通过调查得出普遍服务这种形式的基金很适合现在中国电信行业的未来发展。 要靠市场调节与法律保证的双重力量来保证电信服务普及与供给。在实际的操作中,为确保普遍服务的工作能健康,规范和有序的发展,所以要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保证原则可以更加的公平和高效,同时普遍服务机制进行确立一定要达到促进发展,破除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让监督管理更加的有利,让基金进行运作可以更透明,公开、公正,让公众的福利逐步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要明确,让所有人普遍服务这样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但每一个电信企业全要担负普遍服务这样的义务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普遍服务这样的目标会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不断的更新。 3 建立有效的互联互通制度 电信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决定了只有充分的互联互通才能实际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电信业目前互联与互通实际情况 互联互通,指的是让不同电信运营企业各自的用户进行互相的通信,也可以得到另外一个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所有的电信业务。 互联互通国内的主要体现是在专用网和络公用网络二者间的相互联接。因为公用网络与专用网络进行相互联同之后,会分出一部分中国电信的利润,就造成了很多基层的电信企业和专用网二者间的关系很紧张,没到联网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产生抵触情绪和不作为。这一问题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早在1999年,过去的邮电部就发布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因当时的电信处于垄断状态,同时当时的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许多问题都无法进行实质的解决。在2001年的时候,信息产业部依据新的《电信条例》,同时根据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当时情况,出台两个法律条文((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到2001年底,国内的几个大的运营商间签订了网间互联及结算的协议。自从我国的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后,我国监督互联互通方面用倾斜性的政策,同时还强制使的主导的电信企业进行网间互联,可是因结算机制的不健全,让主导电信企业之间的网络互联的成本十分的高、导致收入很低:直接打击了互联企业的积极性。虽然相关方面的法律已经有很多,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立法建议 《电信法》应该把互联互通的管理引导至法制化的道路上,使得电信企业间以资费作为基础的网络之间的互联结算标准核定原则可以改变,重新估算互联的成本来制定出合理的结算的标准。经过对监管部门的明确、对电信企业间互联互通的作用与责任进行主导,解决纠纷的机制能够建立起来,使得电信企业间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使得电信企业积极性得到提高,使得网间互联能够顺利的进行实施。 第一,把长期增量的成本的接入定价法来作为网间互联成本核算的依据由于不同国家所使用的成本法有代理成本法、平均成本原则、长期增量成本原则。 国内因无法界定历史成本,所以要明确的规定主导运营商其长期的增量成本①以此来做网间互联成本进行核算的依据,主要是方便新兴的运营商能进到市场中去。因长期增量成本下互联价格比较偏低一是使得主导企业网络投资的收益降低,让电信企业网络建设缺乏积极性另一原因是让主导企业大力成本,不断的提高效率。 第二,针对不同管制对象,实施不对称互联管制 电信市场的经营者一般可分两类,一类是竞争性经营者,另一类是主导经营者。原则上,主导经营者具有建立独立于竞争的互联条件,非主导经营者很难或不可能保持过高的互联价或提出歧视性的条件。因此,在互联管制中,许多国家采用非对称管制方式,特别是在目前的电信市场有利于主导经营者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主导经营者制订的管制办法十分的苛刻,对于非主导经营者则不制订比较过分的管制。 第三,实施优势互补,混合互联管制 世界上互联互通的管制方法,共有两种事前管制与事后管制这两种。实际中,很多国家用混合模式管制来进行互联互通。为什么这么受到青睐,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充分完全的市场竞争无法做到,事后管制无现实性,最致命的缺点是滞后性,过程漫长通常要几个月以至几年的时间,互联的延迟的就导致丧失竞争的机会,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两种方式的互补性与差异性,直接导致混用能够产生优势互补。 4 结语 电信体制的改革对电信业不仅带来了活力同时凸显了过去的电信体制的滞后性,电信法的立法过程很漫长,现在仍处于起草阶段,国家应借鉴它国电信法的经验,让我国未来的电信法十分的健全,保证我国的电信业能够健康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振亮,王凯东.关于我国电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01:27-30. [2]李洁,丁道勤.电信管制的司法介入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01:132-141. [3]郑建伟.论我国电信立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特区经济,2008,07:253-254. [4]刘德良.WTO与中国电信立法的完善[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1:7-12. [5]娄耀雄.论电信法的现状、概念和研究进路[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2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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