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深化财政预算监督体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
范文 | 徐光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共财政框架逐渐成熟,财政监督如何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财政框架的建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目前我国财政预算监督体制的改革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政预算管理 监督体制 改革 建议 一、引言 我国公共财政收支活动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直接关系到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使用的合理、合法、透明,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是政府执政效能的最直接反应和体现。预算监督机制是对政府的从财政收支情况、收支过程的一种有效的监控手段,是保证政府财政资金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的监督、监控模式。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比我国成熟,发展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审计机构、议会为主体的,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政府预算监督体制,效果较为明显。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过了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机制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人大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的体制,这种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机制对我国是相互作用的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机制。近年来我国的财政收支管理实践经验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增加,政府财政收支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很多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钻了国家政策法规的空子,滥用职权、利用手中的职权滥用预算外资金。这种现象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如何才能够通过对公共财政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并充分体现出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这是我国公共财政收支管理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公共财政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不看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例如: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缺乏监督力度、预算监督的主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预算监督的相关法制法规建设缺乏完善性。 (一)预算编制环节漏洞明显 预算工作的整体环节中预算的编制是至关重要的。预算编制质量的高低、预算编制的准确与否等将对预算的监督后续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预算的编制上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预算编制的时间安排缺乏合理性。国家预算的编制时间一般都安排在上一年度的11月份,并于次年的3月份由人大专门召开会议来对预算草案进行讨论。由于预算编制的时间较紧,造成预算草案编制的过程中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综合性的思考、对预算的思考比较笼统和草率,与实际预算的执行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预算的执行效率低下。例如:有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频繁变更预算项目、追加临时预算等问题。其次,预算编制缺乏细致性。目前,由于预算编制缺乏体系性、结构性、预算编制的目录体系缺乏细致性,使得预算报表中的条目层级过少,透明度不高、对预算内容的描述不够详细,还有的预算编制的内容对收支明细缺乏明确的、详细的解释,对后期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无法产生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对于收支明细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无法产生强有力的数据支持。最后,预算编制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可靠性。目前,在财政预算编制中对于财政资金的安排与调配最基本的依据是按照既定的时间、以往的工作经验等进行确定与安排的。因此,这就导致我国目前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预测的能力,与实际预算的执行情况出现脱节现象。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什么工作出问题就多给钱”的这种混乱的预算管理状态。 (二)预算执行中监督主体作用未能全面发挥 首先,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作用与职能发挥不到位。由于人大对预算的初生之犊缺乏完善性、健全性,使得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批准流于形式。虽然我国新预算法中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的主要提交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在预算法中并未对预算初审机构的审查程序、法律效力、法定职权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人大很难对预算草案做出深入的研究与审查,一般只是流于形式的初步审查,对预算的监督与控制作用并不明显。例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在人大会议召开前1-2周内才提交预算草案的情况,而初审监督主体对预算草案进行更深层次的解读很难实现。因此,也就很难对预算进行准确的、有效的审查、监督、评价。再例如:有的地方财政预算报告的审议一般是在人大的一周会期内完成的,而在这一期间内需要审议的报告较多,并且在人大会议期间对于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对预算报告的审议时间就更少了。其次,由于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受到所属行政关系与领导机制的限制,预算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就较弱,最终导致财政与审计监督职能并未全面得到发挥。由于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职能要求,这也就为公共财政资金的腐败现象创造了条件。第三,社会监督缺乏公众的参与度。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虽然社会公众监督的意识逐渐增强,途径逐渐开放,例如:微信监督、微博监督等形式。但是,由于财政预算缺乏透明度,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全面监督,另外,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沟通机制也未建立。 (三)预算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我国宪法、宪法性法规对各级人大审批监督公共财政预算的责权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界定,对于审批监督的主要内容、范围、实施程序、操作方法、人员配备等并未做出体系化的支撑。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形式化,预算监督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并不强。目前,预算监督法制体系的建设中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规章体系。特别是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司法监督的作用并未得到体现,一般的司法监督仅仅是对财政资金在使用后出现问题才进行事后的监督,对于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手段并不多,甚至是微乎其微。另外,目前对于财政预算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手段主要是采取行政处分的形式,这种行政处分为腐败事件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改革建议 (一)推行自上而下的预算监督理念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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