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增值税征管中税务检查的问题及其措施 |
范文 | 田金莹++高菁翌 [摘 要]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增值税作为税务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获得了国家的高度关注。税务检查在增值税征收的进程中,有利于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并且保证增值税规范、合理、的進行征收,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为此,对税务检查进行法律上的补充与完善,能够促进税务检查工作的高校开展,使国家出台的关于税务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实施。本文就增值税税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该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了论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税务检查;完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7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0 引 言 在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税务检查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机构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进行税务检查,通过税务检查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税务检查在增值税中进行的目的在于,利用这种检查方式,可以直观地看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际情况,其税款的缴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缴与惩处,监管纳税人依法纳税。另外,对增值税征收进行税务检查,有助于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缺失与弊端,进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使税收征管工作得以保质、保量的完成,使其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对增值税进行执法完善,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保证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1 增值税税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部门阻挠税务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税务机构在对当地的纳税大户和龙头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个别政府片面地考虑地方利益,为维护市场本地的发展、保证本地经济的繁荣,对企业进行盲目的保护,甚至插手相关税务部门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向,要求税务部门“变通”,以行政命令使企业抗拒相关政策,拒绝执行,对企业在税务上的弄虚作假的行为视而不见或放任自流,税务执法得不到高效进展的同时,也使税务的相关政策在实际进行过程中阻碍重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与发展地方利益,盲目地进行招商引资,使一些虚假公司有了可趁之机,其虚假注册公司,并不在本地投资,也不存在经营生产,仅仅是想骗取相关优惠政策中的财政返还或是进行偷税、漏税。这样一来,在税务机关组织税务检查时,个别地方政府与行政单位就会对税务检查不配合,影响税务检查正常、高效、有序的进展,或者是在税务检查时,骗子企业携款潜逃。个别行政领导,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地进行“免税”,使经济发展与税收不能同步发展,这些行政命令,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工作,进而使税务检查工作难以符合相关的规定与标准。 1.2 税制的问题 关于税制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当下执行的增值税与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有个别企业进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滞后,加入购进量过大,生产方面与进口方面无法实现当期抵扣,企业在资金上出现问题,在税务检查中造成欠税的问题。其次,个别企业交税压力大。例如,对农副产品进行再加工的企业,存在进销税率倒挂的问题,企业无法承担其负担,造成了企业无法正常、高效的生产,间接的阻碍了税务检查的执行。最后,关于税收政策执行上存在问题。例如在个别行业存在免税政策,但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有的地区进行减免,有的地区给予减免,税收执行不统一。 1.3 税收的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可以在最大程度防止犯罪和打击犯罪行为的产生。对税务检查的工作人员来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都应以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为依据。但与税务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例如,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如何操作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找不到具体的内容,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对事件处理服众性弱。对税务检查来说,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为一至五倍不等,但是裁量权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相差太大,在解决税务案件时,有时会因主、客观条件的迁移造成最终结果发生改变,有时会产生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措施产生了两种性质相反的解决法案。在违章发票的开具与收取上,一方面,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其惩罚较轻。另一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表明这个问题可以按照偷税罪处理,处罚较重,这就使相关税务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感到困难,不知该怎么处理。 2 增值税税务检查中完善税务检查工作的措施 2.1 提高税务检查法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首先,全面深化税务检查在法律中的执法范围。目前,对于偷、骗税行为的打击愈发激烈,虽然在最新的法律条文上,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拥有行政执法权。但从实际税收检查执法的实际过程来看,以立法的形式,使相关工作人员获得刑事侦查权的权限,势在必行。也就是说,当被调查的人或企业有偷、骗税犯罪行为,在紧急的情况下,有权绕过国家公安机关,继续调查,使案件得到高效处理,并最大程度上减少办案成本,对于偷、骗税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最大程度上的打击,在这发面有海关缉私警的成功先例可循。其次,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加以修改、补充、丰富完善,使其上升到行政法律法规的地位。在当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由国家税务主管机构制定的内部章程,并不属于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地位。所以,税务检查的行为,无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在对偷、骗税的嫌疑对象进行深入的税务检查存在难度。因此,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有利于加快税务检查法制化进程。 2.2 减少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其指的是,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或具体明确行政方式的案件与内容时,其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情况做出与之相对应的措施。在实际的税务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注意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以维持该权力的公正性。如果在具体权限的实施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会引起税务行政方面的诉讼。现今,新《征管法》的出台,对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做了适当的调整与补充,对其具体权限,虽然少了一些“自由”,多了一些“硬性规定”,但这种做法有利于积极宣扬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而树立税务机构的正面形象。 2.3 对于当下抵扣税政策进行层次上的完善 首先,增加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将各行业涉及的无形资产,划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来。其原因在于,有的行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升值的潜力与空间,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下一过程中抵扣,使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显得正规、标准,避免了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漏税。其次,对免税的范围加以限定。对增值税抵扣的各环节加以丰富和补充,就税率而言,其不统一会使购买免税原材产品加工的企业造成加工品的税负过高,且还存在缴税产品给免税产品做原料的情况,但因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的征收管理上,容易给不法之徒有可趁之机。就当下的情况来看,应当缩小和减少免税的范围,充分地体现税款收取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对于出口零税率的要求,要严格实施,对退税率差异化的行为,加以取缔,使出口退税的行为实施可以达到相关要求,有利于国内商品的出口。最后,对于增值税的税率,以憑票同率抵扣的方式进行简化,这对当前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围绕着税制相关政策进行丰富与改善,使征税率等于扣税率。 3 对增值税收检查工作相关配套方法的补充 3.1 各部门相互配合,明确责任 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较大且形式复杂,所以,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是税收执法得以有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与基础,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部门之间,彼关于部门之间协作的条文不够详细,对其责任与义务的承担分配也没有具体的归纳,从而使相关的规定没有太大的实际运用价值,弱化了执法力度。有鉴于此,改善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补充各部门间配合的法律依据,完成部门间实际权责的划分。 3.2 对于税收检查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在当下,关于税务执法的案件层出不穷,全国各地发生的关于税务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与税务部门在案件的惩处力度的轻重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各地税务机构与当地的公安、检查机构进行合作,但实际上,鲜有交由警察与检查部门惩处的税务违法者,因对税务违法惩处的不严,导致很多人,在税务方面铤而走险。为了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应补充完善税务监督保障体系,对税务犯罪的分子进行大力度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税务犯罪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晓燕.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税务检查中的问题剖析[J].特区经济,2006(4). [2]丁晓燕.论增值税税务检查的法律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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