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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的融合设计
范文

    林姜

    摘 要 诊所法律教育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有推广价值,但是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将此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模拟法庭为实验平台,在低年级学生中利用诊所真实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诊所”法律教育。

    关键词 实践教学 诊所法律教育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困境分析

    1.1师资力量缺乏

    模拟法庭的开展是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诉讼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不仅要求指导教师具备较为深厚扎实的理论知识作奠基,还要求指导教师要具备较为丰富成熟的法律实践能力作支撑,而能同时具备这两方面条件的老师不多。

    1.2忽视了诉讼的全过程

    在模拟法庭中,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所模拟的重点往往放在了法庭辩论阶段.这种单纯的庭审难以对诉讼的全过程进行完整训练:再加之模拟法庭教学法多采用虚假案例,案件的模拟演练就缺少了真实案件中的多变因素,所以学生在演练时一般不会出现真实案件中会有的出人意料的特殊情况。这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1.3学生法律素养局限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佳

    学生法律素养的局限制约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实施的效果。为减少模拟法庭的不确定性,有些高校选用案例往往是事先已知道或争议不大的甚至最后结论都是学生事先已知晓的。与荷枪实弹的法庭庭审相比,这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少了对抗性,具有很强的模拟性和表演性,很难训练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善辩言辞能力。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调解纠纷、谈判技巧及会见当事人等,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从得到锻炼,至于责任心及法律职业道德操守就更无从谈起。

    2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障碍

    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本科院校开始尝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但运行效果欠佳,究其原因主要是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诸多障碍亟待解决。

    2.1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关系需要理顺

    我國传统法学教育拘泥于专业领域的知识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封闭和狭隘,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严重脱节。但从教育方法和教育体制上进行大规模地改变,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我国总体法治水平不是很高的情形下,传统教育方法似乎更符合国情。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在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如何与传统法学教育相协调,以取长补短而非全盘否定传统。

    2.2缺乏合理的诊所指导教师聘任和评价机制

    在中国,一方面,在教师聘任问题上,目前难以实现诊所教师专职化;另一方面,在评价机制上,我们对诊所指导老师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更没有针对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教师的单独评价体系。而在美国,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需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的评价标准。因此,国内法律诊所今后还是要致力于建立专门的诊所教师的晋升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及诊所教学评估机制。

    2.3教学成本过高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学的环境要求较高,需要专门进行投资,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资金的投入,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瓶颈。

    3两大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融合设计

    无论是法律诊所教育还是模拟法庭教学,都有其各自的利弊,不应过分夸大,但也不能一味否定。笔者认为结合法学专业高、低年级学生的特点,应当建设一种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平台,将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诊所”法律教育与真实诊所法律教育相融合的实践教学方法。

    3.1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平台,以法律诊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蓝本,在低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法

    首先,该教学是指将法律诊所接收到的援助案件,交由模拟法庭分好组的学生,让学生真实地代理案件,并模拟法庭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要比虚构的案例更加复杂,也更贴近生活,容易增加学生的临场感,引起学生的共识和兴趣。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模拟演练,学生可依据真实资料,尝试运用综合性的法律知识推导法官审判的过程,了解法官的法律思维,掌握审判技巧,这在传统模拟法庭上无法真实显现的。在具体运作中,以模拟法庭为实验平台,在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法以培养其基本的法律执业素养,在高年级学生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以培养其对真实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3.2在模拟法庭教学训练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并开展富有成效的诊所法律教育

    3.2.1全方位做好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诊所的主题应侧重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解答当事人法律问题、代写诉状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代理诉讼案件。若条件允许,部分有条件的院校也可将诊所设在校外——既可以与有类似专业且地域相邻的高校联合在校外设置诊所以降低成本,也可以利用与社会各个方面合作建立纠纷法律服务诊所,同时积极邀请当地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组织等参与进来对学生进行指导。这样,既保证了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使学生利用法学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

    3.2.2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和课程评价体系

    高校应当结合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生抽选方案、诊所办案流程、司法文书存档、奖罚措施、诊所工作纪律等;另外还应建立一套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法律诊所课程的结业考试应涵盖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办案质量等内容。并在指导教师评价、自我评价、办案小组互评、当事人评价等四方评价的基础上构成学生的总成绩,从而保证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

    3.2.3确认法律诊所学生的合法身份,合理分担诉讼风险

    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出庭应诉时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没有像律师一样的合法身份.诊所学生在办案时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法律诊所的案件代理工作。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可以仿效美国的一些做法。通过立法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另外,对诊所学生来说,诉讼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保障学生的权益,应当在学生和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诉讼风险,由法律诊所出面与当事人签订案件诉讼代理风險协议。明确风险责任的划分。

    分组学生所扮演的原被告及双方代理律师,会为了各自的利益,想方设法的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推导审判案件的全过程;扮演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学生,他们必须根据模拟法庭现场突发的各种情况,控制案件进展,理解法律理念,并向指导老师询问最后如何审判的法律技,以上这些就不是单纯的舞台剧演出,更是传统的模拟法庭无法企及的效果。

    3.2.4转变课题教学理念

    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知识信息爆炸,特别是时事热点案例、法律热门大事,学生都会在网络上第一时间接触到。如果高校教师的法学课堂教学理念仍固步自封,则不利于优秀法律人才培养。通过课堂教学进行单纯的知识传授已经不再吸引人,因为对于学生而言,他们只要通过网络,就有获取大量知识的机会,不再需要坐等教师课堂面授。网络平台带来的资源分享机制,使得教师与学生在新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更加平等。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偏重于法律体系知识以及理论的讲解,无法顾及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能力高低,很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学生的需求。因此,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将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和热点案件视频资料用于学生自学,更能节省教学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①。

    注释

    ①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研讨.http//max.book//8.c

    参考文献

    [1] 孟丽君,于巍巍.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4.

    [2] 张卫.浅谈法律诊所对抗式模拟庭审教学[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6):52-55.

    [3] 胡日亮,徐晓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本土化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9(06):63.

    [4] 李清宇.试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特点及其完善——以法律诊所教育的借鉴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3.

    [5] 杨自根.诊所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融合设计[J].医学与法学杂志,2013.

    [6] 翁梦佳.诊所教育模式下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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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