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开展家校合作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必要性 |
范文 | 何帆 摘 要:心理危机干预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相关法规、心理危机背后的诱因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支持使得开展家校合作成为必然。但是在目前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家校合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高校有必要完善意识,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充分开展家校合作。 关键词:家校合作; 心理危机; 危机干预 中图分类号:G640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6-3315(2020)5-158-001 近几年来,由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知识教育、开展咨询服务、强化咨询服务、加强危机预防”[1]。心理危机干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任務之一。高校学生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部分原本可以预防的心理危机没有及时得到干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家校合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社会对精神疾病的偏见、部分家长错误的观念等原因,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家校合作给予应有的重视。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学校和家庭有必要开展合作 2013年5月1日国家颁布精神卫生法,并在2018年修正,这是国内第一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第六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精神卫生法体现了全员参与、各尽其责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应当和学生家庭及时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尤其是对于有精神障碍或者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要及时与家庭沟通,以尽可能有效地预防学生自残自杀等不良后果。 另一方面,精神卫生法限制“非自愿医疗”,强调“患者权益最大化”,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从而明确了对于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学校不能违背学生意志将其送往医疗机构就诊,这保障了学生的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的体现。学校的心理咨询老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当其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医疗机构就诊,但是学校不能罔顾学生意愿送其就诊。为了学生的安全,学校必须及时积极和家长沟通,建议家长陪同学生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开展家校合作也顺应了精神卫生法要求全员尽责参与的规定[2]。 二、家庭环境的影响是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常见诱因 学生心理问题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突然暴发出来就可能产生危机事件。在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中可以发现,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很多源自原生家庭环境。比如家长责任心不足、家庭教养方式过于粗暴、家庭关系紧张、亲子关系差、家长缺少对学生的关心等等[3]。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危机干预案例:某大学女生W家庭的教养方式简单粗暴,一旦做错事就会被父母严厉教训甚至拳打脚踢,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W内心极度渴望关爱。W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让她感受到了难得的温暖和关爱。因为知道父母会极力反对她和网友交往,W直接从学校失踪去找网友,并且拒绝联系老师和同学。最后学校通过各种手段使得W平安返校,W的父亲竟然因为恼怒在校园里公然对W拳打脚踢,由此可见其家庭教养方式十分粗暴。因为W受原生家庭的影响,性格偏执,渴望关爱,最终才导致其离校出走。心理危机事件就像冰山露出的一角,家庭因素就是潜藏在其下的主要诱因之一。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时,需要积极开展家校合作,深入挖掘危机背后的诱因。 三、家校合作能够有效支持心理危机干预 开展家校合作可以有效地在心理危机发生前进行预防,心理危机发生时进行干预,心理危机发生后进行跟踪。如果高校辅导员在新生入学时就能掌握学生家庭信息,建立详细的台账,就能初步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例如孤儿,重大躯体疾病患者,来自单亲家庭、特困家庭等家庭的学生。对于面临学业困难、考试压力大、失恋、人际关系紧张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辅导员可以及时和家长沟通告知学生目前情况,由学校和家庭共同协作,帮助学生。同时,家长也需要将所了解的学生的特殊情况及时和辅导员沟通,以便辅导员重点关注。在心理危机发生时学校要密切联系家长,家校共同配合,尽可能减少危机事件的发生。在心理危机干预后期阶段,学校应随时跟踪学生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同时向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必要时家长也需要接受学校心理咨询老师的心理辅导,矫正以往错误的教育理念[4]。因此,开展有效的家校合作能够有效支持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四、结论 精神卫生法实施的背景下,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开展家校合作已成为必然。心理危机事件的背后,家庭因素是主要诱因。家校合作能够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是在目前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家校合作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由此可见,家校合作的意识亟待加强,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有必要充分开展家校合作,心理危机干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Z]教党[2018])41号 [2]赵君,苏荣坤.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影响,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9(3):140-144 [3]吴冉,王宇景,陈江媛.高校心理危机干预中家校沟通的困境与应对[J]中国学校卫生,2017,38(1):106-108 [4]邱欣红,侯庆红.家校联合 转危为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家校联合的现状研究,科教导刊[J]2019(7):18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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