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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涉众型网络诈骗案件办理的困境和出路
范文 摘 要 当今人们日常社交、购物、娱乐、交易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网络社会集聚了庞大的社会财富,因此网络犯罪也更多地转向网络经济领域,并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本文主要从网络诈骗的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重点从法律关系的认定、定罪金额的分配等角度提出具体思路,以期今后司法实践中能有效地办理涉众型网络诈骗案件。
关键词 涉众型 网络诈骗 法律关系 司法平衡
作者简介:包双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21
一、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诈骗组织集团化,组织机构严密
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集团化作案趋势,诈骗集团借鉴了公司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从当前网络诈骗案件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工模式,主要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分担,即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体实行行为内部分工或分为不同部门,其犯罪行为以共同故意为纽带,互相利用补充,形成一个共同整体诈骗犯罪,非法利益按约定好的固定比例分成。另一种是层级模式,分层设置总负责人、区域负责人、业务员及受害人充当的“推销员”,鼓励发展更多下线,并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层级给予不同点的“获利返点”,类似于“金字塔型”的诈骗架构组织。
(二)前期宣传网络化,覆盖面广
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从事诈骗活动,其一般包装成一个正规的公司,提供一个看似正规的网站或者平台,但实际上大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广告宣传也完全都是依赖电话及互联网进行,诈骗者和被害人从不见面,资金的转移也全部通过网上转账操作,整个犯罪过程都基本实现了网络化。基于网络空间的无边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极高的跨地域性,不仅犯罪组织分散各地,受害人更是遍布全国各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诈骗手段新颖性,诱惑性极强
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多表现为发送诈骗短信、利用微信、QQ等冒充熟人及推销产品名义实施诈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者在诈骗过程中使用了许多先进的电信网络设备及平台,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在不断提高,且似真非真、似假非假,真真假假,极难辨认,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诱惑性。
(四)诈骗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集团化、跨域性不断加强,涉案金额也极具增长。诈骗者利用被害人趋利心理,由传统的“能骗一个算一个”的模式,转变成“放长线掉大鱼”的模式,一般先期给予“小骗小回报”,到后期“大骗不回報”。
二、网络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名定性争议大
一方面是罪与非罪争议,从金华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来看,诈骗手段新颖迭出,诈骗组织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极具反侦查意识,其善于利用法律空白来规避法律追究,在使用诈骗手段时亦真亦假,难以辨别,导致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罪与非罪争议。另一方面是此罪彼罪争议,此类案件涉及较多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涉及到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牵连犯等法理问题的探讨和处理,在实践中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二)主观认定难度大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对于主要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认定一般问题不大,但网络诈骗涉案人员繁多、层次叠加、互不相识、难以相互指证,许多行为人对具体的诈骗行为并不直接参与,往往辩称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实践中主要靠客观推定。但是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层级化特点,如何确定彼此之间互相知情,进而认定达到共同犯罪的故意程度存在困难,导致很多案件的办理因主观故意缺失而不能有效的办理。
(三)打击控制难平衡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现较为明显的集团化、跨区域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件,采取集团化的作战办案模式,该类案件一但破获,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自上到下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这些人员有的是直接实施诈骗人、有的是提供技术性服务人员、有的是帮助转移资金人员、甚至有的只是行政、后勤人员。这么多人员一律以共同犯罪论处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不能体现刑法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的功能,但如何打击、打击程度问题在当面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尚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导致各案各判,有损司法权威性。
(四)数额认定难把握
在集团化运作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多表现出分组诈骗的特点,各组之间的人员互不认识,也没有其他涉案信息上的共享和交流,加上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进出出,因此在认定集团犯罪金额时需逐个审计,办案人员因无相关的专业知识,审查难度很大。此外,提供辅助性帮助的其他涉案人员,因其没有具体的负责或参与某一项具体诈骗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人员的犯罪金额认定只能以整个集团犯罪的数额来认定,但这类人员往往是最底层或是单纯的提供一些中立性帮助的人员,暂且不论罪与非罪争议的情况下,以全部数额认定有失司法公平公正。
三、办理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一)转变办案模式,建立联动综合办案机制
一是抓好司法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推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向纵深化、精细化发展,保证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有力打击。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网络诈骗案件,加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适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
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就积累一段时期的疑难问题或者新型的网络犯罪问题进行磋商,对彼此执法办案方式方法提出意见建议,就刑事政策和构罪标准把握、证据收集标准和程序把握、打击范围和尺度把握进行集中研究,提高司法办案配合默契度。
三是建立健全网络犯罪司法程序,明确、细化网络案件办案流程,探索完善标准化办案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均妥善完成每一道法定“工序”,同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对第一手网络证据的收集、提取、勘查及固定等工作,保证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二)打击和预防并举,统一“法律关系”认定标准
一是规范主观认定标准。明知属于主观领域,是人的思想和意识。在思想和意识领域,无法通过经验证明法则证明行为人的想法或意识的内容是否存在,只能依靠关联事实的推定,那么如何确定一个客观的推定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以网络、移动终端、智能手机串联、并联组成的庞大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结构复杂、层次分明,跨区域相互物理隔断,不同层次人员参与环节不同、个人主观明知也不尽相同。具体到网络诈骗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要坚持客观证据的指引,运用科学逻辑推理方法,合理界定主观明知的有无及程度。对核心骨干人员可以直接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对外围人员及一些辅助工作人员,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履历、工作环境、参与时间及环节、参与次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提出的反证,如果确有证据证实不知情犯罪集团的诈骗性质,可以认定其没有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
二是统一共犯认定标准。电信网络诈骗涉案组织庞大、涉案人员众多,此类案件的打击和预防不仅关系到司法的效果和权威,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共犯的界定和主观明知的认定是紧密关联的两个问题,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共犯认定的重要前提。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对共犯的认定要主客观相结合进行认定,一方面要充分结合行为的“主观明知程度”加以判断,另一方面要坚持“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作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在犯罪集团或者组织中从事正常的生活行为或者业务行为的人员,除法律明确规定单独定罪外,要对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为判断根据,综合认定是否列入共犯处罚范围。
三是合理界定主从犯标准。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性强,层级明显,其中大部分是招募的打工人员,很多人只是负责部分网络操作行为、帮助取款或者提供技术性的服务。因此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认定上宜区分主从犯,以降低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对于负责组织、管理犯罪团伙的行为人宜认定为主犯;对犯罪团伙行骗起到关键或实质作用的,如实施制作诈骗方案、设计诈骗网页、培训行为人行骗技巧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宜认定为主犯;其他帮助人员结合其行为对于犯罪团伙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在没有特殊作用的情况下一般宜认定为从犯。
(三)运用因果责任论,建构犯罪数额和量刑的司法平衡
一是注重审计客观认定犯罪总体数额。针对网络诈骗案件的涉案被害人的广泛性,为确保涉案数据的准确性,应当将此类案件的数据处理引入审计流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对此类案件出具专业审计报告。检察人员在承办案件时,也要与时俱进,学习并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案件的审查能力。
二是运用因果论解决共犯归责问题。在处理集团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共犯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时,以因果论为基础,与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相关联作为处罚根据,共犯只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数额承担责任。如在分组诈骗的情况下,业务员只对自己参与的该组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负责取款人只对其帮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取款数额承担责任。其他如提供技术服务人员、操作人员根据因果论也只对与自己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或者数额承担责任。
三是综合量刑考量因素。网络诈骗侵害的法益具有多样性,多广大受害者侵害也具有潜在性、不确定性,单独以涉案金额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有效处理网络诈骗犯罪并不完全合理。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不同,其辐射面广,对人民的安全情感产生巨大的破坏,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的刑事责任考量,要改变过去单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的裁判模式,确立“数额+情节”的裁判思路,既考虑犯罪数额又兼顾“人次”和“物次”方面进行综合定罪量刑。
(四)加强宣传引導,提高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警惕能力
一是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查处的典型案例的公开宣传力度,通过法律专栏、专题节目、法律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揭露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惯用套路,建立网络诈骗犯罪官方解说平台,给群众答疑解惑,震慑犯罪分子。
二是电信网络监管部门要牵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网络诈骗的各种手段,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意识,引导公众主动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诈骗电话,第一时间和被害人取得联系,进行风险告知和劝阻,让犯罪分子失去诈骗目标。
三是社会媒体也要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特别是新型的网络犯罪的警示宣传,揭露网络犯罪利用公众心理的作案手段及方法,帮助群众提高防范辨别能力,不让网络诈骗者骗钱害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过设置警示宣传栏、提示牌等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法条竟合与想象竟合的区分.法学研究.2016(1).
[2]尹巍.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三个实务问题.中国检察官.2017(7).
[3]李勇.运用共犯理论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责任.检察日报.2017(4).
[4]陈家林、汪雪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评价困境与刑法调适——以100个随机案例为切入.政治与法律.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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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