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规定,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宪法和行政法室、经济法室。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其他有关的基本法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使法律之间统一协调。为了便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对法律草案进行有效的审议,还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开展讨论;提供有关的基本资料和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此外,还要负责研究答复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组织法律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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