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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的探索
范文

    周楷弟 曹爱华 朱李林

    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人性化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以来,该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人,不捕6人,共提起公诉29人,不诉5人,并对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经回访,100%的人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近80%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复学、就业。

    一、以人为本。慎用刑事强制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一般不强,再犯罪的可能性小于成年人,而且犯罪时大部分正处在上学时期,所以该院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以人为本、多措并举,在严格执行逮捕条件的同时,结合案情,对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

    一是严审细问,了解细节。严审,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卷进行严格审查,看法律文书是否齐备、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是否清楚、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对犯罪的重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多次复核,看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在内心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符合某犯罪构成的合理怀疑,切实做到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避免错捕案件的发生。细问,即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了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无打骂、诱供、逼供等行为,犯罪时是否有被胁迫、被教唆、被诱骗等情节。另一方面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全面了解其犯罪动机、家庭环境、学习生活、个人爱好等各方面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二是适当调查,综合评估。《北京规则》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为了探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侦查监督部门除了应查明案件犯罪事实本身的各种情况之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生活环境、有无监护和帮教条件、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等进行适当地调查,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二、信息共享。实现案件侦捕诉对接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点。我们在批捕、起诉部门通过推荐各派两名工作责任心强、有爱心的女检察官分别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组,两个专案组之间、专案组与公安刑侦部门之间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捕诉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案速度,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的羁押期限。

    一是介入案件侦查,提前掌握有关情况。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侦监部门适时介入案件的侦查,既互相配合、引导取证、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又为侦监部门尽可能多的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有无监护帮教条件等各方面信息提供了渠道,为是否批准逮捕奠定了基础。如在办理邹某故意杀人案时,侦查监督科适时介入案件侦查,鉴于邹某作案时刚满14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介入人员提出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真实、有无精神障碍等意见,引导取证,同时介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邹某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为快捕快诉提供了保障。

    二是实行个案跟踪,及时向公诉部门反馈信息。对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侦监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形成一份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着重从犯罪构成各要件构成状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阐述捕与不捕的理由,为公诉部门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参考信息。同时,对于那些主觀恶性不大,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一时失足参与犯罪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公诉部门时,建议公诉部门根据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和悔罪态度,适用相对不起诉,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在办理周某、陈某等人抢劫案时,我们发现涉案人员段某年仅15周岁,系在校中学生,认为跟着一起玩玩没什么,偶尔失足,在侦查阶段由于案情复杂、需要逮捕,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侦监科及时将此情况反馈到公诉部门。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公诉部门根据侦监科的建议及段某在诉讼过程中的悔罪表现,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段某又重新回到学校读书。

    三、刑事和解,探索人性化办案模式

    刑事和解作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在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克服了在惩治犯罪中较为偏重于严打的惯性思维和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捕了事、一诉了事的司法惰性,转变观念,增强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仔细查明案情。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听取被害人的委托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时,注重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全面掌握其中的和谐因素和矛盾症结,积极探寻双方和解的意愿。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同意刑事和解,则可以启动和解程序。

    二是积极引导和解。刑事和解本质上是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

    2007年3月25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某网吧上网时遇见初中同学蔡某,双方因语言不和发生口角,王某打了蔡某两个耳光。15时许,当被害人蔡某准备纠集同伙来报复时,在途中被王某遇上,王某又伙同他人对蔡某进行乱棍殴打,后被路人制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已构成轻伤乙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提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也希望检察院居中调解,及时得到各项赔偿。侦监、公诉部门了解情况后,积极做好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双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四、教育感化,落实全程帮教措施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员,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探索社会矫正模式,落实诉后帮教措施,实现全程帮教。

    一是做好全程帮教工作。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积极与法院、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沟通。共同做好诉中、诉后的帮教工作。首先是提出量刑建议。该院针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情况,向法院提出缓刑、拘役等轻刑建议。并向法庭说明提出轻刑建议的理由和移送有关证明材料。其次是落实帮教措施。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对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该院建立帮教档案,分析其犯罪原因后,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与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将家庭教育与帮教相结合,与当地社区、村委会沟通,成立帮教小组,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其进行帮教、监管,将社会矫正与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早日走入学校或回归社会。

    二是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针对辖区内有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及庐山区中学等多所中学的现状,该院首先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主题,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教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认识,形成预防在校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合力;其次与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庐山区中学等学校建立帮教基地,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法制辅导员,帮助学校建章立制,规范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联合有关部门大力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环境,维护清新、安静的学习环境:再次定期到学校讲法制课,结合真实的案例,以案释法,将法律知识播进学生心田。近几年来,共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庐山区中学、五里中学、莲花中学等学校师生授课10次,受教育学生达100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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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