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网络借贷新规的P2P发展研究 |
范文 | 李端生++夏伟 【摘 要】 近年来,在“互联网+”及“普惠金融”理念的倡导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其金额较小,收益率高,操作简便等优点而受到大力追捧。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自2007年进入大众视野以来,获得超常规发展。截至2016年10月,P2P平台数量已经达到4 600家。与此同时,平台诈骗跑路事件持续发生,每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一度超过新上线的平台数量,给行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银监会等四部委于2016年8月24日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大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文章结合《暂行办法》出台前我国P2P行业的发展状况,在解读《暂行办法》对P2P平台影响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了P2P平台的发展路径,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网络借贷; P2P; 互联网金融; 普惠金融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5-0108-04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况 P2P(Peer to Peer)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交纳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近年来,网络借贷业务作为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看,P2P 网络借贷属于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模式。目前,P2P概念已经扩展到了P2B(Peer to Business)。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功能 1.促进投资多元化。客观地讲,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但金融监管比较严格,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主要倾向于银行存款等间接投资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给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便捷的投资渠道,不仅能够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而且可以在盘活资金、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投资者带来相对较高的收益。 2.深化普惠金融理念。普惠金融的宗旨是让所有人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解决低收入群体投融资难的问题。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往往不太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使众多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困难问题,而这些群体正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目标客户。P2P平台可以借助互联网优势快速传播相关信息,依靠灵活的经营模式为这些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所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深化普惠金融理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3.推动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为促进资产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丰富基础产品种类,而且必须降低基础产品门槛,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07年,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并表现出自身的特征: 一是借贷期限较短。有关研究表明[1],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平均期限在3—6个月之间,超过半数的平台借贷款期限在4个月以内。 二是参与人数众多,且呈现年轻化、学历高趋势。根据PP助手与UC联合发布的《2016年移动金融大数据报告》显示,移动金融用户总人数于2015年突破千万,其中80后、90后的年轻用户占比超过了80%,学历一般在大专以上。虽然个体投入资金较少,但资金总量可观。 三是平台分布地域集中。有关资料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约有63%分布在东部沿海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地区或经济中心城市,如浙江、山东、北京、上海等。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P2P公司是上海的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在“互联网+”及普惠金融理念倡导及相关政策支持下,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从2013年初的177家快速增加到2016年10月的4 663家。从新增平台数量看,2014年12月达到峰值,单月新增平台数量264家。2015年出现井喷式增长后,增长幅度趋缓。各个时期的新增平台数量参见图1。 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其自身优势短时期内在我国获得超常规发展,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缺位、监管手段滞后、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發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 1.监管机制不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可以界定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极不完善,致使相关部门难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有效监管。 2.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是信用中介,具体表现为:自融资金、发放贷款、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这与平台产生之初“作为信息中介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宗旨明显存在偏差。 3.问题平台数量增加。如图2所示,问题平台数量在2013年9月之前几乎为零,但到2015年初则突破了三位数,并于2015年7月达到最大值165家。大量问题平台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投融资的风险,伤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的影响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号称史上最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势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借款金额、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登记情况、银行资金托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借款金额上限——冲击房抵业务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应当以小额为主,借款金额上限如表1所示。 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资金过于集中,减少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对房产抵押类平台造成较大影响。盈灿咨询的压力测试报告[2]显示,2016年1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203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18 867项借款标样本中,就P2P平台而言,在不区分企业和个人借款的情况下,单个标的借款金额超过20万元的平台所占比重为96.06%,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所占比重为80.30%;就借款标而言,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有15 075项,占比为79.90%,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7 020项,占比为37.21%。可以看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0万元限额对房抵业务借款标虽然没有明显影响,但20万元的限额对房抵业务借款标影响较大[3]。 (二)禁令十三条——督促经营模式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允许为自身融资、建资金池、开展股权众筹、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等十三项规定,旨在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好地发挥信息中介作用。从政策导向分析,这些规定既是对P2P平台经营行为的规范,也是对P2P平台经营范围的限制。盈灿咨询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至少有19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兼做众筹业务,其中,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有11家,开展实物众筹业务的有13家,同时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和实物众筹业务的平台则有5家[4]。《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会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调整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保证网络借贷业务的规范运作。 (三)ICP登记证——总量、地域双重限制 盈灿咨询通过对2 0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调查发现,《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有ICP的仅为5.73%[4],且由于地域发展各异,各地区ICP办理标准不一,个别地区办理程序相当繁琐。《暂行办法》中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持有ICP,要求所有平台都要进行备案管理,同时接受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双层监管。这一规定,势必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受到总量和地域上的双重限制。 (四)银行存管——加重平台银行对接压力 有关资料表明[5],我国目前约有25家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4 6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仅有70家左右,而建立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更是寥寥无几,包括积木盒子、德众金融、口贷网等比较著名的平台。《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实行银行存管,可以让P2P平台的灰色交易越来越少,跑路平台将被扼杀在摇篮里,相关信息也会更加公开透明,网络借贷的安全性相应提高。但无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是资金存管银行,都会在对接方面形成压力。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路径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势头虽然迅猛,但无法撼动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平台要想获得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新的出路,打造自己的目标市场。目前,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大额企业信贷业务、房贷业务、以信用卡为代表的标准化小额信贷业务等。对于成本耗费较大而经济效益较低的业务,许多银行不愿开展,客观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因此,笔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在汽车金融、垂直电商以及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等方面谋求自己的发展路径。 路径之一:大力开展车贷业务。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P2P车贷平台已有50%上线。可以肯定,车贷是P2P平台小额业务模式的绝佳选择。原因有三:一是车贷业务涉及金额较小,且合约可以标准化;二是消费人数众多,且需求多样化;三是车贷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依然呈增速态势,市场前景广阔。 路径之二: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实行资产证券化。《暂行办法》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实为变相债权转让和理财业务,而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基本业务就是为债权等各类收益权提供挂牌转让服务,因此对于已经涉足资产证券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寻找理想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其存量债权提供挂牌转让。这种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行为,可以实现双赢。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可以通过代销交易所理财产品(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投向货币基金),间接实现代销货币基金,为投资人提供活期产品。 路径之三: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传统银行贷款门槛较高,且流程繁琐,大型电商的线下经销商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很大,而P2P平台则可以利用该类公司的供货和销售渠道,提供融资服务。二是供应链金融风险相对可控,效率较高。因为P2P平台如果与具有电商基础、线下供货销货渠道多、数据可靠的平臺合作,可以依赖电商的自由平台大数据,有效控制运营风险,做到快速授信、快速放款。三是供应链金融产品没有贷款时间限制,可以随借随还,提高产业链中各环节的融资效率及资金周转速度。因此,供应链金融能够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渠道。 路径之四:农村金融。由于农村金融信贷具有业主分散、额度小、成本高、收益低等特点,因此,这一市场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可以不建立自有理财平台,选择专注经营资产端,所以能够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之路。具体方式:一是上门服务。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设立网点,由信贷人员直接去借款人住处审查借款资格并发放贷款。二是加盟模式。可以通过事前的充分调查和评估,选择当地代理人加盟。代理人包括村长、大户或长期从事民间金融的个人等。代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拥有的资源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三是分级管理。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商家进行评级授信,商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平台可以根据商家发放贷款的违约情况调整保证金额度并重新确定级别。四是贸易保障。针对与农资、农机经销商长期存在贸易往来关系的农户,将贸易关系作为风控保障,向农户发放贷款。 《暂行办法》所提出的限额规定,实质上是对小额资产的间接肯定。因此,新规出台之后,以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农村金融等为代表的小额业务领域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主要方向。但是,每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转型发展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因为小额分散贷款的经营思路与大额抵押贷款完全不同,低成本客户需要精心培育,放贷技术需要不断改进,管理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唯此,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的政策建议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告别了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时代,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有序地开展业务,深化普惠金融理念,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客观地讲,《暂行办法》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大力加强。为此,笔者建议: (一)根据不同类型平台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監管部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合规、整改、取缔三类,但没有提出详细具体的监管要求。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1.对合规平台进一步加以规范。要求做到:(1)运营模式合规,平台运营必须符合“信息中介”模式;(2)借款项目合规,借款主体必须明确,借款用途必须清楚,还款期限必须准确,资金来源必须可靠;(3)资金流向合规,尽快解决目前多数互金平台没有与银行托管系统对接的问题,并对平台的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严禁平台建立自己的“资金池”。 2.对不合规平台要求立即整改。对需要整改的平台,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公开发布整改方案,保证整改过程的透明化,以便相关信息使用者把握情况。整改期间,监管部门既要严格把关,也要正确引导,保证整改效果的最优化。 3.对违法违规平台坚决予以取缔。如果平台出现大量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况,或者已经形成金融“诈骗”的现象,要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实现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这就需要二者科学分工,有机合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相互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筹资、放贷、还款等实行全程监管。 (三)建立P2P平台信息共享 目前,P2P平台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系统,相互沟通不畅,很容易导致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借款的现象,引发无序竞争。因此,相关机构应当尽快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以便借贷双方实时掌握相关信息,合理进行决策。可供选择的方式:一是接入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二是建立独立的P2P信息系统。 (四)牌照发放程序化繁为简 《暂行办法》出台后,监管机构对P2P平台的审核更加严苛,客观上使许多符合条件的平台因手续繁杂而无法获得经营许可证。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培育我国的民间借贷体系,监管机构应适当简化牌照发放程序,并考虑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建立健全ICP经营性许可证年检制度。如果年检不合格,则取消其经营许可证件。 (五)适当放宽经营业务范围 《暂行办法》虽然限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很难排除部分平台通过“规避”P2P认定方式继续进行资产转让套取利润的现象。与其硬堵,不如疏导,建议监管机构从严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资产转让的资格条件,允许部分优质的P2P平台依规从事此类业务,以便其更好地发展,实现规模效益。 此外,在借款限额方面,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定位是小微企业,但笔者认为《暂行办法》规定的借款限额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及市场运行情况并不匹配,无法满足借款人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建议适当提高借款限额。 总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符合我国当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要求,而监管的目的就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优质平台做强做大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监管部门既要严格监管,又应当全力扶持。唯此,才能促使整个行业达标升级和跨越发展,真正践行普惠金融的策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周亚梅.“人人贷”(P2P)模式及风险管控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 王春影.网贷细则业务限额压力测试:房产抵押贷款篇[EB/OL]. (2016-10-22). http://www.yingcanzixun.com/news/baogao/568.html. [3] 王春影.网贷之家《P2P房抵业务整改压力较大 8成平台有超额发标现象[EB/OL].(2016-10-14).http://www.wangdainet.com/plus/view.php?aid=26381. [4] 盈灿咨询.P2P监管压力测试报告 多少平台符合标准?[EB/OL].(2016-10-19).http://www.yingcanzixun.com/ news/yanjiu/398.html. [5] RongXing.监管下的P2P危机重重[EB/OL].(2016-07-13). http://jpm.cn/article-1213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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