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刑事执行检察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功能与路径 |
范文 | 申国君 摘 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巡回检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结构性优势,为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能动性、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工作体制提供了法律支撑。新时代刑事检察机构改革中,要立足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优势,积极构建与完善新时代语境下刑事检察人权保障工作体制、进一步整合刑事检察监督方法体系、进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官案件评价机制,为新时代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控刑事错案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刑事错案 刑事执行检察 司法人权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1]自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凸显。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对巡回检察、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等予以明确规定,为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冤假错案提供更加有力地法律支撑,也提出了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新要求。 一、实践探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防控刑事错案的职能特点 (一)刑事错案纠正的力度较为稳定,监督手段体系化作用较为明显 在22案件中2016年度10件、2017年度10件,一定程度上说明2016至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纠防冤假错案的总体情况并未发生较大起伏。2016年11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被暂停,而与之相对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等新增职能尚未正式试点,在这样的形势下,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纠正刑事错案中案例数量并未由此大幅下滑,这说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并不仅仅依赖于某一项监督手段,或者说,某一项监督手段的刚性程度并不会起到“想象中”的全局性作用。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刚性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监督手段体系化、职能整合一体化,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具重要性。 (二)案件线索主要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发现,刑事审判阶段防控刑事错案发生的潜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在22例案例中,有14件案件线索是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发现的,8件案件线索是在刑事审判之前被发现的,占比为36.4%。究其原因,一是刑罚执行监督办案机制已较为成熟;二是在客观上,刑事审判之前,案件证据固定、侦查等尚处于推进或补充之中;三是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工作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并未全面建立,刑事强制执行监督办案运行机制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防控刑事错案中的功能还有存在较大地发挥空间。 (三)刑事错判的原因中法律适用错误占比较高,主要是由罪犯年龄、累犯及犯罪前科认定不够准确造成的 在22例案例中,有10件案件是由于对累犯认定不当造成了刑事改判,占比为45.45%。这其中有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在主体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具有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调查、核查的职权,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监督中,主要核查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身份、年龄及基本案件事实等。在客体方面,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监督部门核查、公诉部门审查后,案件的证据材料已经基本完备,主要证据链已经相对成熟,发现新证据、否定核心证据材料的可能性非常低。 (四)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提请抗诉是纠正刑事错案的主要形式 在22例案例中,有10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书直接督导相关司法部门予以纠正的,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不具有直接提请抗诉的法定职权。随着新时代刑事检察改革,根据“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改革原则,能否在刑事检察工作体制中构建刑事错案防控纠正办案机制,原则上由发现刑事错案线索、办理错案纠正的检察官直接负责到抗诉,“一杠子负责纠正到底”,值得探索与思考。 二、“两法”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刑事错案的职能优势与监督功能 “两法”的修改不仅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派出机构设置等给予了明确规定,而且,通过对刑事执行检察60多年探索发展的经验的固定与吸收,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工作规律与基本诉求,对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刑事错案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法”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结构性优势 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在司法人权保障、防止刑事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从整体上看,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分段负责的阶段式诉讼结构,各诉讼阶段有其主要任务,但对发生刑事错案均负有责任,这就为刑事错案的糾防带来了无形的阻力。但在执行环节,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诉讼的对抗相对“式微”,对案情重新审视的权责相对减弱,检察机关人权保障的职能相对更为充分。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根据新时代重建刑事检察机构的改革要求,这一侦查权将与现有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整合,形成新的刑事检察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然内含着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职权,这将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刑事错案的职权功能。相比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纠防刑事错案中更加结构性优势。 (二)派出机构设置科学化,为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特殊功能注入了活力 原组织法对检察机关派出派驻机构的设置依据、程序规定较为模糊,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设置主要依据为第二条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由此,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设置标的为监狱较为集中的区域,然而,随着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过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包含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与强制医疗执行,不仅几乎覆盖诉讼监督全过程,而且还包括程序救济、司法救济等。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受法律依据的限制,依然只能针对监狱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实行案件线索收集与初查,限制了办案工作机制的健全与革新。新的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特定区域”的表述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设置范围,为针对特殊案件设置派出院预留了空间,无形之中为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刑事错案增加了“生力军”。 (三)办案机构设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刑事执行检察深化刑事错案线索查办提供了组织机构保障 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于基层机构建设较为薄弱,综合性办案能力一直有待增强,尤其是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错误判决时,在当事人难以获取新证据或当事人难以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刑事执行检察的审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如果没有有力地办案机构为保障,这种审查的实效性往往不足以应对纠防刑事错案的客观阻碍。如上述22件案例中,有12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移送相关部门通过提请抗诉等形式予以督导纠正的,占比为54.5%,这既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权配置的客观原因,也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线索的机构组织资源不足的现实阻碍。新的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检察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无疑为刑事错案的纠防提供了基本保障。 (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监督方式的法定化,为进一步健全刑事错案纠防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实践中凝练形成了符合自身的检察方式体系,即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专项检察,四种检察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尤其是2018年5月31日以来,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与巡视检察的协调运用,规避了日常监督可能被“同化”的风险,增强了问题导向,强化了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监督方式予以法定化,既是对建国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探索创新经验的固定与升华,也是对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办案资源与办案方式的统筹整合,更是为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机制创新注入活力。 三、进一步充分发挥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特殊功能的现实路径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侦查职权相整合,成为第五检察机构。在此机构重建之际,以贯彻落实“两法”为基础,进一步充分发挥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特殊功能,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构建与完善新时代语境下刑事检察人权保障工作机制 首要在于理念与价值追求的一体化。检察职能与机构改革后,新增职能与传统职能能否有机整合在一起,实现检察机关专门化、专业化改革目标,关键一环是能否在工作理念上与价值追求实现一体化取向。要科学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概念、特点与功能,以人权保障为理念整合的基本内核,进一步深化理念创新,强化“监督就是办案,办案就是监督”的辩证思维,切实将监督与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寓于刑事检察办案之中,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司法人权保障、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独特作用。其次,准确把握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要求新特点,找准刑事执行检察人权保障的时代新坐标,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基点,进一步丰富与理清刑事执行检察人权保障的法律监督目标与价值追求,进一步凝练与发扬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精神。 (二)进一步整合刑事检察监督方法体系 法律监督手段是检察权得以行使、法律监督得以实现的具体保证,是指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纠防刑事错案的具体途径与形式。实践证明,监督手段体系化,并不因某一项侦查权的调整而发生根本性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暂停、调整与再次赋予,无疑为刑事检察机构敲响了警钟,加快监督方法体系的系统优化,要比固守某一项监督手段更具有实际意义。在新时代检察机构改革中,在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实施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促进监督手段更加体系化。要全面分析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尽快修订与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法规,及时制定实施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依照组织法对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明确要求,对刑事执行检察重点业务中监督手段与方式的办案化予以细化与规范,从办案程序、检察建议的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增强纠正违法建议等监督手段的刚性。 (三)进一步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官案件评价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两法”修改新规定,重要的一环就是重建刑事检察官管理的体制改革,加强刑事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管理。组织法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明确,无疑为健全与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官办案评价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着眼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侦查职权的行使,加强刑事错案防控是其基本内容之一。首先,要将刑事错案防控作为办案质量评价的基本立足点之一,在办案质量评价体系构建中,注重刑事错案监督纠正的比重与权值。其次,对于重要司法事项的考核,要特别注重加强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共识”建设,比如,对刑事检察办案的以案释法、基层机构管理模式创新等工作中,注重积极运用与宣传刑事被执行合法权益保障的诉讼目标与价值,着力消解与避免重刑、轻人权的不良司法理念,统一司法人权保障尺度,增强法律监督影响力,促进司法人权保障共赢、双赢、多赢的新共识,为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与防控刑事错案提供“软文化”、“硬保障”。另外,要探索刑事执行检察官评鉴制度,将案件评鉴作为一项抓手,一方面,可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样板作用,在评鉴中锻炼队伍,提升素养,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官队伍的管理力度,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独特优势与功能。 (四)探索刑事检察派出派驻机构发展新模式 由监所检察派出派驻机构至刑事执行检察派出派驻机构,再至新时代刑事检察派出派驻机构,派出派駐机构在监所人权保障、职务行为检察线索收集、非法证据排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新规定新要求,改变监所检察派出院的设置模式,将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集中、复杂、特殊性作为派出院的设置标的,回应刑事检察改革的客观需求。其次,要进一步按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派出院在刑事检察办案运行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资源整合、办案一体化、跨行政区域化等方面的特殊地位与优势,促进刑事检察办案运行机制创新发展。另外,立足刑事检察派出派驻机构的职能地位,立足基层实际,积极探索刑事检察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专门派出机构。 注释: [1]王守安、周洪波主编:《刑事执行检察实务讲堂》(第一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 [2]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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