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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浅析
范文

    刘 静

    摘要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尽快得到确定,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也暴露出违背基本诉讼程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问题,需要在审查程序、辩护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人权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71-01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有相关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主要有: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告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在审判组织上,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判。2.在控诉职能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参加法庭审判。3.在送达方式和期间上,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整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审结。4.在庭审程序上,简易程序可以不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5、在宣判形式上,一般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

    二、简易程序存在主要缺陷

    (一)法官中立性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据此,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案卷范围问题上,简易程序就采取了与普通程序截然不同的做法,也就是完全的案卷移送方式。对这一做法的合理解释是,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时一般不再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而检察机关又有权不派员出席法庭审判,因此让主持简易审判的法官事先阅览全案卷宗材料,对于他顺利地进行完简易审判是有利的。但是,“对公正的最主要威胁是那种结构性将人们置于某种倾向性观点之下的职能”,完全的案卷移送方式恰恰将法官置于这一职能之下,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理—审判中立,导致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而使法官在庭审上自控自审。

    (二)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背离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

    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简易程序的诉讼构造由原来的控辩裁三方的相互交涉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双方的对峙,再加上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素养不高,辩护权基本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这就使庭审容易沦为纯粹的“行政治罪”活动。在我国检察机关担当法律实施监督者的角色,公诉人不出庭,谁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缺少对法官必要的制约,必然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出席庭审,导致简易程序的书面化、间接化和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因此,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所丧失的不仅仅是一部分诉讼权利,而且还可能丧失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

    (三)缺乏对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的规定

    我国在刑诉法总则中对指定辩护作出了有限规定,简易程序不在指定辩护范围之内。在简易程序的规定里面也未提到指定辩护。而且,司法解释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这样一来,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非但没有得到保障,反而进一步剥夺,对被告人来说十分不公平。大多数被告人在简易审判中不能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就只能只身面对作为裁判官的法官。考虑到简易程序的使用会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较大的限制,被告人也很难再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不能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在简易审判中将处于更加困难的境地。

    三、完善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应当建立简易程序预审制度

    在法庭内部建立预审庭,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进行审查的方式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应当参加,预审法官可以阅览全部卷宗。由控辩双方分别就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举证、说理以及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最终决定权。预审法官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最后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的,则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预审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提交法院,由法院另行指定法官审理,“实行立审分离,实行庭前审查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并严格限制庭前审查法官和庭审法官就案件进行私下交流和沟通”。

    (二)将适用简易程序纳入指定辩护范围之内

    “保障诉讼权利有利于制约司法权力,建立符合抗辩平衡原理的刑事诉讼结构”。简易程序既然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而绝大多数被告人又不精通法律,不了解简易程序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尤其是不一定了解简易程序的启动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成为对被告人权利十分重要的程序保障。律师的参与会使被告人的选择更加理智和明智,也符合选择自愿性的真正要求。律师的参与还可以避免或减少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告人事后翻悔的发生,使裁判者真正得到被告人的信任。其实,由于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律师对其辩护更主要的是程序性的辩护,但是这一方面加强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一种看得见的公平,防止二审和再审的启动,以达到真正提高诉讼效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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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