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之理论基础 |
范文 | 饶 磊 摘要本文从公共物品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权利义务理论三个层面分别阐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文中指出在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应当仅仅强调纳税人应当负有的纳税义务,更应尊重与保护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此才可协调征税纳税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征纳税收的和谐。 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6-0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纷纷建构了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从公共物品、人民主权和权利义务对立统一等角度分析纳税人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探求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一、人民主权理论 税收之存在与国家之存在有着直接的关联。马克思曾说“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税收为国家的维持和运转提供了生命的血源,使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一国国民承担了纳税义务的绝大部分且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单位纳税人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单个的消费者身上,所以可以将一国之所有国民都视为该国的纳税人。国民对国家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纳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必然与国民主权有着本源上的联系。纳税人权利就是一国国民在税收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税收的侵权性质使得纳税人权利不仅是国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其权利与自由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寻求纳税人权利存在的依据,国家与国民的关系问题应是一个首要的并能有所收获的路径。 国民主权理论将纳税人置于社会的基础性地位,主张国家权力是服务于民众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纳税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为代价支撑起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运作,他们当然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纳税人作为政府存在之“血液”的供应者当然应该拥有广泛的纳税人权利。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的理论是税收存在的经济学依据。公共物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萨谬尔森于1954年提出。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水平的物品。不仅指物质产品,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无形产品和精神产品,政府的政策、制度、法令等等都是公共物品的表现形式。它具有效用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它的这三个特性使其成为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只能由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来提供。 公共物品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揭示了税收的本质在于为国家的公共财政提供财源以满足纳税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国家的征税权力并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起点和核心,纳税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才是国家征税权存在的本源,故从根本上纳税人与国家具有平等的关系,纳税人不仅是义务的主体也是权利的主体。 三、权利义务理论 在现代法治国家,纳税人无论是基于国民主权、还是基于公共物品理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的核心问题在于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与人民在法律面前也同样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的权力受法律的限制,人民的自由受法律的保障。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政府机关除非根据法律不得剥夺人民的权利加重人民的义务与负担。 (一)权利与义务理论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领域的两个基本范畴,不仅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还是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基础元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样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之中,纳税人的权利须以纳税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纳税人行使权利须以履行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为条件,而且要在义务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只有履行法定义务,纳税人才以享有权利,纳税人享有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旦纳税人承担了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统一于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中。长期以来都强调“纳税人义务”和“税收义务论”与权利义务对立统一是相矛盾的,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负担义务的权利。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它的性质一直是学术争论的中心,在重多的观点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权力关系说”、“债权债务关系说”、和“二元关系说”。目前,我国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定位仍然存在分歧,但大部分学者赞成“公法上的债权债务说”。人民(通过代议机关)与国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从而订立契约(宪法及税法),一国之民众转让自己部分财产权利以构成国家之财政收入,从而供国家组织“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之所需。国家与人民之间由此建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因纳税即对税收债务的偿付获得要求并享有公共产品的权利;国家因征税即税收债权的满足负有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义务。由于债务关系说主张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人民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具有对等地位,而纳税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应强调保护纳税人权利。综合以上几种不同的学说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税收法律关系分为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决定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将不再受制于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且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应为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提供保证。 2.税收法律关系本质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债务作为“公法之债”应该而且也必须以国家公权力作为实现保障。税收程序法更多地受到公法上的权力服从关系所支配是必然的,税收征纳机关相对而言于纳税人来说地位仍然优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服从,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进行救济。 3.债权债务关系说是从宪法和人权的角度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注重保护纳税人权利,权力关系说则是从实际的角度来充分诠释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宗旨是为了保证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税收债权。 总之,纳税人的权利存在有着坚实的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上的理论支撑,在现代社会下,不应当仅仅强调纳税人应当负有的纳税义务,更应尊重与保护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此才可协调征税纳税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征纳税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人权利之确证.财税法论丛2004年(第4卷).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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