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技术侦查证据应用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技术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秘密武器之一,与传统侦查相比,技术侦查的应用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关注。技术侦查可以使侦查机关获取不利于直接获取的证据,进而更好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现代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让人又爱又恨,始终面临着不得不用但又必须慎用的窘境,为解决技术侦查在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及规范技侦证据在诉讼法中的应用。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技侦证据的法律效力及使用的相关权限。尽管如此,利用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的使用仍然值得讨论。 关键词 技术侦查 技侦证据 原则 作者简介:晁伟胜,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诉讼法学(侦查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42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越来越越趋于秘密化、科技化,这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出了挑战,而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无形中缓解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但是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它的使用并不像其他措施那样光明正大,因此技侦证据的使用也就面临着多重的考验。 一、技术侦查概述 技术侦查是指根据《刑事訴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侦查一些特殊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从而由公安机关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实施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由技术侦查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技术侦查是一种和传统侦查不同的侦查手段,通过其获取的证据到底能不能直接应用于侦查诉讼中,依然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技术侦查的特征: (一)特定性 根据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 犯罪、人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 根据侦查破获案件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依据规定由相关的部门执行。于此可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二)特殊性 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首先,技术侦查只能应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做出了一些规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等。其次时间要求的特殊性,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延长都在三个月之内,可以看出技术侦查措施要求严格,没有多余的缓冲余地,以最可能的保护相关人员利益。最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身的侵权性,技术侦查手段包含的案件种类都是在秘密的情况实施的,所以当事人毫不知情,因此,它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三)技术性 技术侦查是通过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等手段实施获取证据,这些并非是简单的侦查手段,其远远难于普通侦查手段,而是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高科技设备,并且还要保证在进行过程不能被当事人察觉。 (四)局限性 在技术侦查使用过程中会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但是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又必须要用,因此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运用技侦证据时不能随意暴露于社会中。例如,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必须确保截取的通讯或秘密监察所获取的材料的使用局限于必要的最小限度。 二、技术侦查证据使用原则 对于技侦证据的使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152条专门的规定中技术侦查的原则。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仅仅是采用了“可以”两字,而并非是明确的规定。美国学者诺内特曾说“规范的准确及加强了控制,也使注意凝聚于细节与形式,从而更广泛的模式使公共政策的本质以保持完整。”所以有必要运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技侦证据的正确使用,进而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 技术侦查技术本身具有强制性和侵犯性,因此基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程序和公正,技侦证据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首先,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资格的合法、证据能力的合法、证据的取得合法;其次,该证据必须具有价值效力;最后,该种证据必须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要求。 (二)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达成目的适当手段与造成最小伤害的必要手段,而且手段与目的,必须成相当比例。技术侦查证据中的监听等证据材料经常会涉及不特定多说公民的基本权益的侵害,而且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又无法控制的监听范围与内容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无形中对公民的隐私造成极大地侵害,因此必须坚持比例原则,确保公民权益受到的最小侵害。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到第53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的判断标准方面是否合法,只有这几个方面全部合法,所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否则就是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取证过程和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即使是合法的证据也要经过审查判断。并且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技术正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意识,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客观、准确、全面、细致的开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 (四)权利救济原则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公民隐私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以及当公民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救济,这才是重中之重。由于技术侦查的行使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极其激烈的,如果面对侦查机关实施的不法侦查,受害者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就如同是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设计技术侦查制度的时候,必须注重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进之路。 三、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现状 (一)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由于司法至上的缺失,我国的技术侦查无需法院事先审查及令状签发,其完全是由偵查机关自行审批、自我授权的。如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审批》第256条规定了审批程序,这就出现了侦查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的囧态。而我国不法技术侦查的现象与司法审查程序的缺乏是密不可分的。 (二)证据立法倾向性强,结构不协调 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在立法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对技侦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而英美法系则更注重对技侦证据的确立可应用性的条款。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缺失可采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了技侦证据的收集相关问题,但是由于证明力等规定的缺失,使得技术侦查人员无法保证证据链的法律层面的完整有效。 (三)司法救济力度不强 权利与权力一直在矛盾中竞争。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设置了控告、复议等一系列的救济方式,但是,这些救济方式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使得行为人的权益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与维护,如刑事申诉、控告仅仅适用于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能释放、解除或者更改等几种情形。因此,由于技术侦查救济权利的方式缺失,行为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 四、完善技术侦查证据使用中的弊端 (一)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我国法院在程序实体上面临着不中立,不能做到百分百的公正,这就导致我国侦查机关在利用技术侦查侵犯当事人权益时无法真正的保障当事人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其自身的法制化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远远没实现,审判权威尚未完全建立。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现有的审查基础上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落实,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工程,较之法院司法控制体系这一的工程较有操作性。 (二)强化权责一体的法律制度 由于随意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会增加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而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条例并不能很好地杜绝这种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如“德国国家赔偿法第 12 条规定如行使权力的不是公法人,应由授予国家权力的公法人承担责任; 在无其他规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行使追偿权。”从德国法律中可以看出,责任追责的对象为公法人或者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这就可以避免无人担责或者责任不清地问题,同时也使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明白有权必有责,违权必担责的理念,能够极大的保护受侵犯人的权益。 (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俗话说无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无权利。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加大了对个人情况的保护性规定,同时也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加重处罚,使得不敢以身试法。但是从整个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层面来讲,刑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文涉及到范围较为狭义。应该在现有具体规定和刑罚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相关的条文进行限制,完善救济机制会让技侦证据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而且也能保障案件相关人及第三方的人身权利。 (四)提高法定赔偿金的数额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或者故意泄露给公民带来损害时,公民所获得有关赔偿数额有限,致使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有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些制度,提高国家的法定赔偿金数额,以此来警戒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有关国家权利时要谨小慎微,进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技术侦查的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对于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的探讨研究仅仅是起步,如何在未来的日子里完善技侦证据的程序规则,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侦查的意义和价值,并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与理念冲突中取得平衡,对立法界和国家而言都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1]王心清、姬艳涛.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证据科学.2012(4). [2]刘蜜.技术侦查措施中的证据使用问题.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 [3][美]P·诺内特、P·赛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8. [4]雷苗苗.试论技侦证据的效力与规范.河西学院学报.2016,32(3). [5]龙建明.技术侦查中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 [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7]但伟、姜涛.侦查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法学研究.2003(2). [8]陈亚军、谢祥为、陈小风.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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