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制现存问题与改革策略思考 |
范文 | 鲁丹 彭海 摘 要 高校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面向校内师生,兼顾面向区域内社会开办。但就实际现状而言,目前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制还是存在着较为显著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援助机制的现状,同时阐述了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制中的问题,最后总结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制问题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 援助机制 改革措施 基金项目:法治思维下的现代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构建研究,编号:1505032。 作者简介:鲁丹,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教育法学;彭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43 一、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援助机制的现状 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的较晚。自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各级政府逐步开始设立具有地方性作用的法律援助机制。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370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有6.5万多个,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有16000余名,同时还建立了网络法律援助站点,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但与社会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建立相对应的,却是高校中法律援助缺失的现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是以高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为主体,依托高校,主要面向校内师生,兼顾面向区域内社会开办,为本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诊所式法律服务机构。 现阶段,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大都是以学生社团的形式存在,受学生处、团委、院校领导管理,定期开展一些法律咨询活动。学校专人专岗开展法律援助的较为少见,没有得到学校党政应有的重视,也罕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指导,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期待的功效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而与之对应的却是,现代大学生正处于成长和接触社会的重要时期,与同学之间、校生之间关系的处理,与社会之中新鲜事物的探索较大学之前都有急剧的增多。大学生正处于年轻气盛却又经验缺乏的阶段,一方面心理不够成熟,对事务处理欠缺考虑,另一方面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欠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这导致大學生与同学、社会之间的恶性矛盾频发,高校学生暴力事件、学生打工受骗、校园裸贷、校园欺凌致学生自杀等新闻层出不穷。一般矛盾凸显时,高校教师以及行政权力大都只能解决表面问题,往往当矛盾激化导致严重后果时已无可挽回。为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制中的问题 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制相比较,高校,尤其是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律援助有先天优势,具有法律专业资源丰富、宣传易于普及等特点,在开展活动的时候还能够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现阶段在管理机制和重视程度等方面依旧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 法律定位不明确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后文简称《条例》)第3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法》第42条又明确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义务,并对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支持民间法律援助机制,针对高校法律援助的设置、管理等相关的事宜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是以学生社团为主的形式进行各类法律活动,机构运作重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且很多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均没有在相关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 (二) 管理机制不健全 任何一个机构的运行都需要管理机制加以规范,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大多都未作为学校专门机构进行设立。现有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人员的分工不明确,且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健全的管理机制,开展各类法律活动的时候还缺乏标准,行政法律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校法律援助的司法备案管理部门,如此就导致程序混乱。以社团形式存在的援助机构,更存在着主要由学生干部进行管理和运作的现状,随着学生毕业,管理人员不断变动。而社团中的学生更多为兴趣而完成工作,人员流动频繁,缺乏管理的基本抓手。 (三)专业培养不充分 就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而言,大多开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都是以法学专业在校学生为主体进行援助机构建设,而援助机构中的学生往往不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在法律实务经验与资历等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弱势,即使高校为其配备具有兼职律师资格的法学专业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其律师身份也需以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活动。 且在实际工作中,以社团学生为工作主导,教师的主动性也难以保障。高校援助工作人员知识不够完备,专业水平不足,难以承担高校法律援助的重大责任。 三、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制问题的改革措施 (一)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的地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援助不够重视,《条例》对于民间法律援助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且其本身为2003年实施,其中相关规定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脱节。我国应认为是世界上法律援助开展较好的国家,为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立法的完善尤显重要。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援助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法律援助法,同时还要加强各个地域法律援助的等级注册,使得法律援助地位明确。另外,还应设立单独的章节对民间的法律援助管理进行规定,同时指导各级地方依据法规进一步构建支持体系,以此确保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模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在取得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之后,接受双重管理,即高校管理和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同时还可以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各类活动开展进行分级,在社会范围内开展的活动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高校和联动区域开展的活动由高校管理。 另外,还应根据高校本身的类型进行援助机构的级别设立,公办高校应该设立对应的行政级别,在此基础上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民办高校则应结合自身的情况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此同时,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还可以将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基地,推行教学实践联动机制,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学生专业学习的第二课堂,进而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和价值。 (三)提高从业人员层次 想要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更好的发展,除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专业性、稳定性这一问题,主要举措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1.配备部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律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構建完善的高校援助工作体系,确保援助工作结构不会动摇。 2.下设社团或招募志愿者,依托法学学科,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的双重作用,在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预防措施的讲解指导、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等工作的同时,使法学生将知识与实践结合,逐渐使其有机地融入教学体系之中。 3.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实务机构中经验丰富的专家开展讲座,同时还可以进行高校之间的法律援助互动、经验交流、共同协助等,实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共同进步。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对于高校来说,要想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进入完善的轨道,最严峻的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来源,这就要求高校领导、法律援助组织必须要挖掘各种有效资源,具体可以采纳以下几点措施: 1.目前,我国各省市普遍设有援助基金组织,如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在开展援助活动的时候,高校援助机构应切实的为求助者服务,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积极联系援助基金组织,争取更多的基金支持。 2.将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相结合,设为学生专业学习基地和实践教学课堂,在发展法学学生综合能力同时,籍此争取学校的固定发展资金支持。 3.积极主动与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共同开展法律活动,同时推动区域化合作,与高校区块内的社区、企业、组织进行共建,以此获得更多社会资金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法律援助必须要结合自身的优势,扬长避短,致力为学校内外的求助者提供尽量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援助对于法学人才培养所具有人格养成、知识拓展、能力训练、社会责任培育的重要意义,以完善的法律援助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推动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法治社会构建提供更有力的支援。 参考文献: [1]安锦. 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与促进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1. [2]钱娴. 基于大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的就业援助策略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3. [3]李尚泽.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及完善.云南财经大学.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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