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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民事赔偿对死刑的限制适用
范文

    摘 要 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一种建立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的诉讼规定,合理处置民事赔偿,不仅可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使被害的一方减少物质上的损失,精神上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慰藉。同时,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工作还可以有效缓和或是化解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减少社会中不安定的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一定基础。

    关键词 民事赔偿 死刑案件 限制适用

    作者簡介:张勇利,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27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犯罪人员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司法思维,已经在司法人员的脑海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只要是可以和死刑挂上关联的刑事案件,基本上会加大死刑的适用率,因为他们往往担心量刑过轻会给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不满情绪,不足以平息众怒。然而,如今我国基本确立了“慎杀”和“少杀”的死刑刑事政策,在司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在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可以大幅度削减死刑案件的数量。因此,本文就民事赔偿对死刑的限制作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死刑案中民事赔偿的意义

    (一)限制死刑的重要方式

    虽然受到了我国国情的限制,死刑是不可取消的一项刑罚制度。但是,逐步减少和限制适用量,是当今社会共同追求和努力的目标。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都受到了“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束缚,大部分人会认为只有死刑才可以弥补罪犯所犯下的错误,才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而通过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犯罪方可以向被害方提供物质上的赔偿,可以有效降低被害方的精神损失和痛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从而使被害的一方减缓或撤销死刑的强烈诉求,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收获良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死刑案件中运用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死刑的适用,还可以收获大众的认可,为限制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最佳安抚被害方的手段

    一旦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那么被害方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民事判决书也基本上和废纸一样。由于我国国情的制约,国家对被害方的补偿制度不是十分完善,导致被害方在承受极大精神痛苦的同时,还无法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从而造成了被害方的悲惨处境。这也由法律问题上升到了社会问题的高度。实践研究表明,被害方既希望严惩罪犯,又希望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被告方为获取被害方的原谅,会筹集资金对其进行补偿,尽可能地满足被害方提出的要求,从而降低处置的刑罚。如此以来,被害方不仅获得了补偿,利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三)实现法律和社会统一的有效选择

    长时间经验表明,死刑案件中,被害方和被告方双方经常会出现成为世仇的现象。而如何修复双方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成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重点和难点,而民事赔偿起到了一个极好的作用。通过死刑案中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督促被告人进行深刻自我反思,对被害人提供补偿,以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还可以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充满了感激之情。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被害方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之后,也会对被告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谅解,消除了社会潜在安全隐患,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死刑案中民事赔偿的依据

    (一)中华文化

    我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而一直提倡的思想都是儒家思想,讲究以“仁和”为主体。因此,在死刑文化中也提出了“少杀”和“慎杀”的观点。当前,我国的目标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对于矛盾的处理我们更应该冷静和理智。“以人为本”、“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也成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核心内容。因此,传统和现代文化核心理念为民事赔偿在刑事案件中的死刑限制作用提供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二)理论依据

    近几年,恢复性司法理论逐步被应用到轻微刑事案件中,为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虽然恢复性司法理论主要对象是轻微刑事案件,但理念上和死刑案件有相似之处,因此,它仍然可以作为死刑案中的理论依据。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方的态度足够诚恳,真诚的向被害方提出道歉和赔偿,从而获取被害方的谅解,不仅可以减轻被告方自身的人身危险,同时还可以减轻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而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法律理论作为依靠。

    三、死刑案中民事赔偿的不足

    (一)缺少法律依据支撑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死刑案件的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不但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因此,死刑的量刑标准基本上是靠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主观上来对其进行裁定,从而导致在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一度混乱不清。在不同的区域、甚至是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偏差。同时,在现有的法律中,也没有针对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提出具体的明文规定。对于赔偿的提起人、赔偿的金额和具体内容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正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适用程序

    在现实问题中,由司法机关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也偶尔会发生。但是,由于国家机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司法机关主动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就会在双方赔偿的过程中参杂了一些强制性的因素。由于双方都惧怕司法机关的威慑力,可能存在被迫的情况下,二者达成赔偿约定。而且,司法机关对民事赔偿协议进行审定的过程中,只是审查其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并没有考虑到双方的主动意愿,导致实际和约定内容出入很大,违背了民事赔偿的宗旨。如果赔偿之后,而被告人却仍进入了执行阶段,就会激起被告人的不满情绪,导致其过激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权威,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赔偿标准

    在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给予被害方一定的物质补偿,可能就会获得从轻处理、免于死刑的处理结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众会将此过程误认为是“花钱买命”,也就从根本上扭曲了民事赔偿所具有的合理性以及法律基础。而且,由于受到地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主管认罪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赔偿金额有所出入,一度出现了失衡的情况。可能两个案件的情节和过程都十分相似,可是在赔偿的金额上却大相径庭,导致民众无法信服,也无法理解,直接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死刑案中民事赔偿的策略

    (一)加强理论思考

    首先,在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过程中,必须由国家的司法机构出面,对国家的公权性质进行维护,确保司法机构的主导地位不受影响。而且,由于公立权在民事赔偿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因此,司法机构代表国家对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过程中,私权利又发挥到了一定的作用,私权利会给被告方和被害方二者的赔偿协议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司法机关要在保障被害方的权益基础上,确保二者在赔偿过程中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出于真心实意的。同时,在制定民事赔偿约定的时候,司法人员应该参考案件具体的性质,要考虑到被害人和被告方二者的生活水平以及经济条件,从而做出准确的裁定,要将赔偿的金额控制在合理的有效范围之内。

    (二)完善有效路径

    首先,要对死刑案件的类型进行明确的划分,然后制定出相关的民事赔偿条款,要确保司法权的主导地位;其次,要对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运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民事赔偿应该由被害方或被告方提出,而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提出,从而确保被害方和被告方二者之间的真实合意。在民事赔偿运行的阶段,一直到最终审判之前,要给予被害方和被告人充分的准备和考虑时间,减少给侦查结果带来的干扰;最后,要对民事赔偿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要考虑到被害方是否真正原谅了被告人,被告人是否是发自内心的忏悔,一旦发现其真实性存在问题,应立即终止民事赔偿程序。综合各种情况确定的数额标准,应作为调解的参考。

    (三)统一案件处理模式

    实践中由于存在司法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同、对民事赔偿的认识不同、当地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等因素,导致在具体死刑案件中是否進行民事赔偿、具体程序如何、赔偿金额多少、适用结果等多方面存在不同,即出现同案不同结果的情况,因此,应对各地司法人员进行死刑案件民事赔偿工作进行统一培训,加强对这方面的学习,使其对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适用理念、原则和规范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实践中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结果”的现象,规范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适用。

    (四)规范终身监禁制度

    实践表明,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无期徒刑,带给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会大幅度的削减。因此,在刑罚制度体系中,就会形成大量空白。而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在废除了死刑制度之后,仍然保留着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一方面,采用终身监禁制度,可以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保证其不再给社会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还可以让其接受到严格的惩罚,接受思想的重新洗礼,从而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有了终身监禁制度,就可以使死刑制度得以废除,就会从根本上消除“以暴制暴”的现象。我国的刑事司法发展中已经确定终身监禁制度,各地已经有不少类似的实践尝试,比如白恩培、武长顺等均被判处终身监禁,虽然这些案件中被害人不甚明确,民事赔偿是否采用尚不得知,但正可以说明采用终身监禁制度,不仅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一种惩治犯罪的手段,还可以为民事赔偿在死刑案件中的应用扩宽发展的范围,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总结

    凡事都具有双面性,死刑案中的民事赔偿也不例外。如果民事赔偿在死刑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那么就会使被告人和被害方都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利益。然而,如果运用不当,也会对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带来威胁。因此,死刑案中的民事赔偿工作一定要把握好被害方和被告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被告方进行赔偿的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不采取强制性的态度和措施,要避免赔偿责任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同时,也要尊重被害方的意愿,看其是否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不能够强迫被害人接受补偿,从而不情愿的原谅被告人,使被告人免除死刑刑罚。要在维护被害方权益的同时,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总之,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一种建立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的诉讼规定,应该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相对完善的死刑案件民事赔偿机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

    [2]方晓春、孙桔晶、詹荣宗.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与量刑问题思考.人民检察.2010(7).

    [3]程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胡学相、甘莉.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缺陷与完善——兼评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法治研究.2016(4).

    [5]于天敏、汤茜茜、李星.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情况分析.人民检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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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1: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