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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盗窃自有物
范文

    谈乔雪 杜珊珊 唐劲松

    摘 要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窃罪,乃是世界上最古老,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在许多国家皆把盗窃罪列于财产犯罪之首位来彰显其地位。传统观念认为,盗窃罪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故曰“取非其有谓之盗” ,认为盗窃他人之物才能构成盗窃。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中物品的使用价值和所有权常常相分离,给传统的盗窃罪观念提出了挑战。其中,“盗窃自己所有的物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更是引起了百家争鸣,学者各抒己见形成多派学说。而学说背后,司法实践判决又标准不一。笔者旨在通过近年来的判决阐释各方学说流派,并结合我国实际浅析应对之法。

    关键词 盗窃罪 自有物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谈乔雪,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杜珊珊,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唐劲松,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45

    一、王某案与所有权说

    1997年3月28日10点,王某因驾车无驾照被交警扣押了车辆。当日夜,王某潜入扣押地欲取回其车,被值班人员吕某发现,王某殴打吕某并用布条等捂住吕某口鼻致其窒息而死。法院在裁判中指出,“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主人。王某黑夜潜入交警队院内,主观上是想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车辆,也就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而不是非法占有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盗窃。”

    无独有偶,在2003年江西省一个盗窃案判决中,也采用了同样说法。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自己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耕牛,该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然而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指出:“被告人与黄六牙共有的耕牛,被告人自己占有一半的份额,拥有该财产一半的所有权。被告人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属于非法占有,不应将自己所有财物的金额计算为盗窃金额。”

    从裁判结果来看,法院认为盗窃自己享有所有权而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属于盗窃行为,亦认为盗窃自己份额之财务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数额。这是和传统财产犯罪观念相符合的,在我国《唐律》中就有类似规定:“诸出举,两相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利物并入纠人。” 即在唐朝时期,若他人欠债权人之财物,债权人通过夺取等方式取回,即使债务人诉至官府也不追究。“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在规定盗窃罪时,都使用了“他人的财产” 这一术语,侧面肯定了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

    然而,传统的所有权说正面临着当代强力的挑战。其一,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会使很多侵害了财产秩序、本该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从承租人处盗回租赁物、从质押权人处盗回质押物、从保管人处盗回保管物皆不能被认定为盗窃。有悖于刑法之保护功能,造成财产秩序的错乱。其二,所有权说将民刑混为一谈,忽视了刑法的独立性。民法刑法保护的侧重各有不同,刑法具有在财产犯罪中对民法的补充性,应在财产犯罪中保持独立的判断,单纯的将民法保护的所有权嫁接到刑法上只会引起水土不服。如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那么,将个人财物交给国家运输时,在民法中所有权尚未转移,然而在刑法中该财产却被视为公共财产,此时若盗回,按照所有权说,并不构成盗窃罪,然而在刑法中,却侵害了公共财产的管理。再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甲将一物卖于乙,该物仍由甲占有,在民法中乙已经取得了所有权,此时,乙从甲处将该物盗回,由于并未侵害该物的所有权,故不构成盗窃。但该结论在刑法看来,显然是不对的,该情况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亦是如此。故,一味的附和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是不利于刑法保护相应的法益的,刑法在单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应注意对财产秩序的保护,否则,所有权人的权限将会被无限延伸,严重破坏我国机关依法扣押财产的工作行为、也将侵害使用权人的权益。

    二、叶某案与本权说

    2002年10月5日,叶某等人购买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营运,被交通管理所暂扣。当晚,叶某等人潜入扣押场所将该车盗走。2001年1月8日,叶某等人以该车被盗为由,向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获赔11.65万元。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本案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已被交通管理机构扣押的车辆,而后骗取赔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同样,湖北省2016年邹某盗窃罪判决也是采取了同样观点,在该案中,2015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邹某向被害人李珊峰借款6万,以自己的小车作为质押,2015年9月10日,邹某又潜入小区,利用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湖北省崇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质押出去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可见,在上述判决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盗取的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最后仍然被认定为盗窃罪,在裁判理由中,法院都指出其行为侵害了财产占有人对财产的合理合法占有,这与“本权说”不谋而合。

    本权说,是日本源于财产犯罪所保護的法益的两大学说之一,其意为,财产犯罪保护的权利即为所有权及其他的本权。本权即为法律上正当占有的权利,如质押权、留置权、保管权、扣押权等等。虽说在今年来受到了新派学说的挑战,但是本权说仍然是日本理论的通说。其《刑法》规定:“本人财产被公家查封或被他人占有应视为他人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美国刑法规定也与日本不谋而合,其认为,盗窃罪侵害的是他人的法律承认的占有权(possession)而非所有权(title),财产所有人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

    然而,本权说亦受到了多方的批判。其一在于,其只能保护合法合理的占有,并非对所有占有都能全面保护,如租赁期限到期以后,出租人从出租人处窃回租赁物,依照本权说则不构成盗窃,这使平稳的占有受到了侵害。其二,也是致使其饱受诟病的一点,乃是,其无法解释盗窃违禁物的法律问题。我国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然而,毒品等违禁品是自然人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物品,若坚持本权说,则任何人都无法取得违禁物的所有权,即盗窃该物并未侵害该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故不构成盗窃罪,这为“黑吃黑”埋下了隐患。

    三、叶某案、陆某案与区别说

    犯罪嫌疑人陆某在法院判决以后未履行其义务,于2005年4月30日被法院发出执行令,5月10日上午,开发区法院扣押了陆某所有的起亚牌轿车。当日下午5时许,陆某潜入开发区法院停车场,将车开走,尔后隐匿。法院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并不在于侵害的是财物所有权还是占有,而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对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盗窃罪处理。行为人在盗窃车辆后,没有向司法机关索赔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

    实则,在叶某案中,也暗含区别说思想,其判决中指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区别说一度在我国成为通说,然而却有逻辑上的弊病。关于“盗窃自有物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进行的争论,无论是坚持占有说认为构成犯罪,还是所有权说认为不构成犯罪,都是客观的讨论范畴。而区别说回避了这个问题,在未回答“盗窃罪侵害的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前提下,避重就轻的选择用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判断,把客观的问题规避,是有严重的逻辑纰漏的。

    四、日本货车盗窃案与占有说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1960年4月6日的判决,设定了让与担保的债务人接受了公司更生程序的开始之后任命了财产管理人,该财产管理人于是占有了作为让与标的物的货车一辆,然而让与标的担保的债权人却将该车偷偷开走,置于自己的仓库。在案件中,被告人主张被害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并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然而日本最高法院还是认为,被告人擅自开走他人占有的货车的行为是盗窃罪。一式一样,日本平成元年最高裁决定认为;“如果物品处于他人事实上的支配范围内,则窃取该物品构成盗窃罪。”

    其理论基础在于,日本刑法242条,“本人财产被公家查封或被他人占有应视为他人财物。”占有说与本权说最大不同在于对“非法占有”的态度,前者认为只要有事实上的占有,就应该以刑法加以保护。张明楷教授亦认为;“区分盗窃与侵占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但是,占有说虽能解决本权说不能解决的“违禁品”的问题,却囿于其保护的法益过于宽广,仅在日本法院相关判例中可觅其踪影。

    五、结论

    在了解了上述案例与学说以后,不难发现,所有权说保护法益过于狭隘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区别说并不能实际解决盗窃自有物的问题。要解决我国判例对于盗窃自有物大相径庭的判决,必须在本权说与占有说中择一选择。本权说虽说是日本通说,然而在60年代以后持占有说的人数有增无减。在其实务界,二战以后法院的判决亦更倾向于占有说。然而,出现时间的先后顺序并不能证明学说之先进性,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仍然坚持本权说理论。笔者亦认为,结合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本权说更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理由如下。

    占有说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有悖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占有说中,盗窃自有物并非在构成要件中进行判断,而在违法性中进行。这意味着,自有物被他人盗窃以后,通过盗窃手段取回,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在进行违法性判断时,可以通过自救行为阻却违法性。这一推理看似合理,解决了占有说中“自有物被盗窃而自己盗回构成盗窃罪”这个荒谬的结论,实则有很大操作难度。持占有说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阻却违法性来排除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然而自救行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范围十分苛刻,要求“自救时机必须紧急”,“手段必须具有相当性”等前提,导致大部分的该行为还是会被当作犯罪处理,如此一来,占有说保护了犯罪者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舍本求末,极为不合理。

    其次,占有说是日本“乱世用重典”的产物,在二战以后,日本经济急需对经济秩序进行保护,而基于何权利占有往往难以判断,从而催生了占有说,越过对占有的合理合法判断来保护经济的秩序。而当今,经济犯罪趋于缓和,为了保证刑法的谦抑性,不应过重过宽的干涉市民社会,将犯罪范围扩大。

    而本权说,不仅能保护物的所有权,还能保卫正常的经济秩序,最后还能鼓励一定程度的自救行为。做到了刑法保护和民法保护法益范围的一致,也保持了刑法保护范围的独立性,即比民法狭窄,然这亦是刑法谦抑性决定的。

    注释:

    张斐.晋律注.

    江西省王某牙盗窃自己与他人共有的耕牛案的判决.2003年11月30日.

    《唐律·杂律》第398条。

    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盗窃罪。”

    《刑法》第九十一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四十三期。

    湖北省崇陽县(2016)鄂1223刑初13号判决书。

    日本《刑法》242条。

    储怀植.美国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99.

    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会谈纪要》.

    佐伯仁志.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94.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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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1: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