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享单车押金用户的法律保护优化路径 |
范文 | 摘 要 近年来共享单车因其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且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状况。但同时,由于押金目前还处在立法缺失以及监管空白的状态下,不少企业对押金私自挪用导致运营不善,企业倒闭,最终致使用户押金无法退回的现象频繁发生。因此,仍应在明晰单车押金性质的基础上,确立监管主体和明晰监管权限以强化对市场准入退出环节的监管,增强押金信息的透明度、建立资金托管制度、严格规范签约程序、并合理利用押金孳息 以化解押金退还难,为押金用户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性质 押金存管和使用 押金退还 作者简介:许杰,长安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39 2017年12月,广东省消委会因悦骑公司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混乱,发起国内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共享单车企业对用户押金的任意支配使用。然而,该司法裁判难以阻却共享单车行业经营模式的异化和风险衍生,用户押金安全依然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一、共享单车押金之法律属性分析 何为共享单车押金?财产性质如何?目前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但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问题却不断产生,押金法律性质的辨析是共享单车用户权益法律保护所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均未对押金进行明确。但押金房屋租赁或汽车租赁的交易习惯而长期存在。押金对促进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其他担保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担保法属任意法,依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设立的保证金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保证金担保所享有的权利应予保护。 可见,押金是以特殊的物——一般等价物“货币”而担保债权履行,其功用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履行和出租物的安全。 根据我国《担保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单车用户在APP上与企业签订押金协议,并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入企业的指定账户,从而使之“特定化”且转移占有,即告成立金钱质押。其中,特定化的金钱即为“质物”,“出质人”为单车用户,对押金享有所有权。“质权人”亦即“主债权人”即为共享单车的平台方,当用户对单车造成损害时,单车平台就押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传统质押模式的异变 在共享单车模式下,用户须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获取使用单车的资格。于是押金不再是传统模式下按租赁物收取,而是按人数收取,由传统模式下的“一物一押”异变为“一人多押”的新形态,一辆单车会拥有若干不同用户的金钱质押,其所吸纳的押金总量远远超出单车自身的价格,汇聚为巨大的押金池。面对如此巨额的资金,若外无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监管和风险约束,内无企业对资金的存管、使用的进行合理披露,巨额的沉淀押金将衍变为企业扩张的融资模式和重要盈利手段,从而对押金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共享单车用户押金受损之现象 (一)押金收取未经用户事前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押金的性质,押金收取通常依据租赁双方的约定或交易習惯。但共享单车企业并未就押金收取与用户事前协商约定,且押金收取无须用户在注册完毕后经手动确认,属于用户自动同意收取该笔押金。尽管摩拜与酷奇制定有单独的押金说明,但仅为浏览性质,企业可随意单方面修改押金收取规则,甚至单方面加重用户的义务和责任和减轻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从而损害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二)押金收取标准和依据不透明 由于押金收取的目的在于担保用户骑行后返还单车和确保其完好无损,押金数额理应依据其维护成本而设置。但根据统计发现,单车行业的押金收取数额随意,从低到高分别有99元、199元以及299元三个档次。且从披露的押金协议来看,收取依据分别为单车成本价、单车维修成本,甚至包括信用体系建设。如OFO单车押金从99元突增至199元,上涨理由为现阶段正在推广免押金模式,199元属用户可承受的范围内。 可见,单车企业APP平台披露的押金收取依据和标准均设定随意且缺乏透明度,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 (三)押金模式产生的孳息归属不明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押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事实上,企业对押金占有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属均没未在押金条款或用户协议中做任何说明,押金孳息亦沉淀在平台之中。在未对孳息做明确归属情况下,单车企业既未在押金文件中披露沉淀押金的存管信息和使用条件,亦未披向用户和社会披露沉淀押金的数量和风险状态,单车企业对用户押金孳息的占有甚至使用,亦缺乏双方约定或法律依据的支撑,实属不当占有。 (四)用户押金退还难凸显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分析,2017年因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引发的消费投诉位居全年消费者投诉九大热点之首,且直接导致2017年全国消费投诉解决率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截止2017年12月底,广州省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对小鸣单车的投诉2952万件(不含来访),申请退还押金用户为321,681人,平台申请退还押金客户达50万人。而据媒体披露,小鸣单车仅在广东省内有超过990万元的未退押金, 而“小鸣单车”已停止运营,基本无收入,账户甚至已无可用资金,作为主要资产的单车既缺乏资产价值又难以变现,用户至多在理论层面拿到了一纸胜诉判决,难以真正实现押金的实际返还。 三、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与创新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用户押金做出制度供给:一是鼓励单车企业采用免押金模式提供租赁服务;二是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并确定交通、金融等部门为押金的监管主体;三是要求企业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四是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须制定合理方案。上述四项指导性意见在小鸣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民事判决中,作为该案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被多次援引。 继《指导意见》出台后,北京、上海等多地政府结合共享单车在本地区的实际运行也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将押金的相关规则加以具体化和细化。但企业退出市场通常已濒临倒闭,账户已无实际可用资金,以上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破解用户押金的返还困境。 四、共享单车押金用户权益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规范押金签约程序 规范签约程序是预防押金用户权益受损的第一道关口,故《指导意见》应严格规范单车企业与用户的押金签约程序。在市场准入环节增加对押金协议的审查审查程序,要求企业事先制定押金协议和管理制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备和审核,修改押金规则亦须提前向监管部门报备。在手机APP上设置为用户通过手动添加复选框,方才能表明用户已知晓并接受押金收取依据、收取标准以及存款、使用和退还流程。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用户押金形成的巨额押金池已超出传统私法的调控视野,须建立对用户押金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覆盖收取、存管等环节。首先在用户签约时,要求企业制定独立的押金说明文件,公开收取押金的标准和收取依据,以及开设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使用去向、退还制度等基本信息。其次在企业运营阶段,应对用户押金存放银行的账户信息、第三方托管机构、押金产生的孳息数额、孳息使用信息在单车软件中定期同步向用户披露。最后在单车企业实施兼并、收购、退出等市场环节中,须制定押金退返方案,在向工商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审核后发布公告,公开押金的退还方案、流程和时间。 (三)明确孳息归属与使用范围 押金作为一种金钱质押,所有权为用户所有,且单车平台未通过押金协议与用户约定孳息的归属,故孳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但对于单车运营方而言,单车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第三方机构托管押金都需消耗巨大成本。因此,从平衡用户与单车企业的利益关系入手,单车企业可借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消费者设立保险基金的方式,通过押金协议与用户明确约定押金孳息的归属,严格限定押金孳息的使用仅限于支付第三方托管费用和购买保险以及用于破产或濒临倒闭单车企业的押金退还。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孳息的归属问题,也能使金融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用,从而平衡用户与单车企业之间的利益。 (四)建立押金托管制度 押金收取模式的异导致巨额的沉淀押金,押金被安全存管以免不当使用是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由于第三方支付先于共享单车而存在,且因交易和资金流动时间不同步,亦存在着沉淀资金的问题,故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对共享单车押金池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单车企业应建立第三方押金存管制度,要求单车企业在运营地选在独立的第三方商业银行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并将用户押金存入该专用账户,使企业自有资金与用户押金实现分离,明确禁止单车企业未经用户许可不得将押金用于经营性或投资性活动,并明确要求第三方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监管责任与义务。 五、结语 共享单车因其便利环保的新颖服务模式,对营造绿色低碳城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的押金制度给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企业运营都造成了巨大威胁。因此,共享单车可以依靠市場调节优化押金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同时,政府可合理平衡单车企业发展与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通过提供和优化押金规则,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借鉴第三方支付对沉淀押金的监管,适度监管用户沉淀押金,为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注释: 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94-100. 赵可星.论保证金担保.法律适用.1995(5):14-16. 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48. 李艳.凤凰科技.ofo押金从99元涨到199元.是它缺钱了吗?. http://tech.ifeng.com/a/20170620/44640870_0.shtml.2017.6.20. 陈维城.仅广东省拖欠押金超990万元 小鸣单车不排除申请破产. 新京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701126203377008&wfr=spider&for=pc.2018.3.23. 张静,曾田田.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12):155-156. 徐宏.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法学.2017(12):124-132. 杜悦英.共享单车:变局中驶向理性.中国发展观察.2017(24):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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