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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研报告
范文

    摘 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较好地打击了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扫黑除恶工作,卧龙区检察院特别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办理的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旨在发现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办案思路、明确侦查取证方向、有效指控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 涉恶犯罪 暴力收车 套路 建议

    作者简介:郭宇,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64

    自2018年2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打黑除恶工作,较好地打击了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目前,我院共审查逮捕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36件 71人,依法提起公诉15件59人,判决12件41人,其中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4件23人,占案件总量的35.6%。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办案经验,解决突出问题,卧龙区检察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的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概况

    2018年2月以来,卧龙区院共受理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4件2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4件22人,依法提起公诉3件21人,判决3件21人,占我院办理全部涉恶犯罪案件的35.6%。

    1.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多发于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辖区的卧龙区该类案件数量较多,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卧龙区院共起诉该类案件4起。

    2.对暴力收车类犯罪案件是否定性为涉黑分歧较大。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給扫黑除恶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定罪量刑时更加慎重。我院办理的杨森等15人暴力收车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立案、移送审查逮捕、起诉,我院受理后,经多次向市院、省院汇报,最终以涉恶犯罪集团依法提起公诉,审判环节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涉恶犯罪集团做出有罪 判决。

    3.犯罪手段从以暴力为主,逐步向“软暴力”转化。该类犯罪以貌似合法的公司、企业作掩护来实施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形式的“合法化”;组织领导者只发展少数骨干成员,遇事临时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从打打杀杀等暴力手段趋向于使用言语威胁、敲诈、围堵、滋扰等一些“软暴力”形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从而达到非法目的。二、暴力收车类涉恶犯罪案件特点

    暴力收车类案件是指以车贷违约为名,组织雇佣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车贷担保、放贷等涉车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与顾客签订协议时设置各种陷阱条款,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纠集或雇佣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顾客车辆强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行为。

    1.暴力收车的四种类型。一是以车贷担保等公司为依托,由公司员工直接对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收车;二是车贷担保等公司对于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雇佣专业收车团队收车;三是专业收车团队与车辆销售商联合,针对分期付款违约客户,由车辆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收车队冒充公司人员收车 ;四是明知车辆设有抵押或无力还款,仍为客户以车辆抵押,向车主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客户无力还款时,强制收车。如我院的办理的杨森等15人暴力收车案件,杨森等人所在的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系一家中介类型的放贷公司,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的p2p网络融资平台。该公司业务主要由贷前业务和贷后催收业务组成。贷前业务主要由各分公司业务员招揽社会上不特定的客户开展,主要采取车辆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放贷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为主要收益。贷后催收业务主要对于贷款逾期客户采取暴力收车、窃取收车等方式,向客户索取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与收车费为主要收益。该公司组织架构明确,人员分工细致,具有“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2.违法犯罪手段具有明显“套路”。一是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吸引客户办理贷款;二是签合同时欺骗客户在诸多空白合同上签字,如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资信报告单、配偶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收车承诺、地址确认书等等,并在贷款合同中设置如抵押收车等隐形条款,客户如风险意识不强或疏忽大意,便落入陷阱;三是以收取贷款资质考察费、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GPS安装费、资料管理费等名义扣减贷款,最后被害人只能领取到部分约定贷款金额;四是以客户逾期还款、擅自变更住址、客户联系不上、GPS信号不清等理由强制收车,或口头答应客户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制造客户违约;五是收车后要求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收车费、拖车费、停车费、收车人员差旅费等敲诈客户。我院办理的杨森等15人暴力收车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和路警涛等8人暴力收车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活动均具有以上“套路”。

    3.暴力收车的三种非法手段。一是非暴力手段。行为人与担保、放贷公司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趁客户家里没人敲开大门,把车开走;调虎离山;欺骗客户将车开至4S店保养、上保险、安装GPS等。例如路警涛指使同伙李勇亮带领收车队通过专业设备在河南许昌、登封、焦作、商丘 等地多次趁夜晚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抵押逾期的车辆趁人不备偷走。二是硬暴力手段。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用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收车。如翻墙或破坏门锁进入现场,持棍棒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没收通讯工具,采用对在场人员威胁、恐吓、殴打;强行将在场人员拉到车上行至数公里之外的偏僻处,待参与非法收车的车辆顺利脱逃后,将人扔下等手段控制现场人员的人身自由。例如该案中杨森通过GPS定位发现目标车辆,指令下属田某驾车从前面逼停宝马车,将驾驶员及乘车人员拉扯下车,辱骂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车辆挡风玻璃砸碎,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三是软暴力手段。行为人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聚众威胁客户,强制取车。如杨森案件中,被害人王某因还款逾期,团伙成员到其家中催收未果,齐海南阳分公司风控部成员就在王某家门外墙上喷字,捶打其家门,严重影响王某的家庭正常生活,最后王某迫于压力,以多出实际贷款额度3万元余元的数额偿清贷款。三、办理暴力收车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侦查取证难。暴力收车案件取证难,原因众多,尤其是客观制约因素较多,一是从时间上看,作案时间跨度长,一本“陈年旧账”很难理清,尤其是被害人伤情、损毁物品价值等方面的鉴定意见严重缺失。二是从空间上看,作案涉及范围广,取证范围大,特别是异地用警加之警力不足,情况不熟协调难度大,取证难补证更难。三是从人员上看,涉恶团伙犯罪人员众多,每次作案参与人员也往往较多,且多是受过打击处理之人,反侦查能力强。四是从涉及罪名和犯罪次数看,涉及罪名众多,犯罪次数较多。五是从证据形式看,暴力收车犯罪证据相对单一,多为易于反复的言词证据,客观性证据往往较少。七是暴力收车涉恶集团案件办案干扰多、阻力大。要想取好证据,必须理清关系,排除干扰。

    2.监督把关难。暴力收车涉恶集团犯罪多为督办案件,实践中造成了监督把关难,一是配合多于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和侦查机关重配合,轻监督,造成了案件质量不高。二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可较为有效地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介入的时机不好把握,时机选择过早则案件情况不明,无法有效引导侦查,或影响破案工作,介入时间过晚则会失去提前介入的意义;(2)介入的限度问题,即如何做到“介入而不陷入”不好掌握。介入过浅,“蜻蜓点水”难以起到应有作用,介入过深容易受侦查思想的影响,引导侦查取证变成了配合侦查取证,另外提前介入过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提起公诉后的补查往往提出异议,消极应对;(3)介入方式问题。如果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则有可能出现侦查机关为了案件保密不愿让介入太早的尴尬,如果由侦查机关邀请介入,可能造成介入时间过晚,甚至没有介入等情形,为日后审查起诉增加了难度。三是审判监督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办理暴力收车案件中,对案件的证据和适用法律要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把关,准确把握各档量刑情节的适用,要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对一审判决的审查,意见有分歧的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

    3.办案压力大。由于暴力收车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加上人员不足和限时办结,办案工作量很大。与此同時,来自考评、信访、说情等案外因素,使得办案人员承受更大压力。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扬言报复案件承办人,用网络等举报方式对承办人进行造谣诋毁。在法庭上公然侮辱公诉人,在庭下围攻辱骂公诉人,致使部分案件承办人对该类案件“敬而远之”,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4.考评标准不合理。由于侦查机关的任务分解、评比排名等考评机制不尽合理,为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侦查机关人为拔高案件定性,以恶凑黑,显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当改变罪名,将恶势力犯罪团伙“升格”。我院办理的杨森等15人暴力收车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立案、移送审查逮捕、起诉,我院受理后,经多次向市院、省院汇报,最终以涉恶犯罪集团依法提起公诉,审判环节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涉恶犯罪集团做出有罪判决。

    5.社会综合治理深度不够。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靠公检法机关的力量,还要依靠党委政府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给黑恶势力犯罪的生存留下了空间,一些问题职能部门不依法及时解决问题,自有“人”来“解决”,自有“解决”的办法,如近年来出现的“地下出警队”“亮队”“打手市场”等就是钻了政府管理的漏洞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对办理暴力收车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1.加大专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干警素能。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可有效地提升公检法机关涉黑恶犯罪案件办案民警的综合素质。可通过岗位练兵、办班培训、旁听庭审、总结交流、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政策和实战技能的学习训练。公安干警要提高识别黑恶犯罪能力,比如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般团伙犯罪中甄别发现黑恶犯罪线索的能力,要增强日常收集涉黑犯罪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公诉人要提高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审判人员要提升庭审驾驭和公正裁判的能力。业务骨干要很好地发挥传帮带作用,注意培养打黑除恶的新生力量。通过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的提升,实现对案件的快速突破、精准打击。

    2.建立和完善对干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建议公检法机关出台相关保护激励措施,比如改善办案条件、增加办案补助、优先立功授奖、解决职级待遇、建立重大涉黑恶案件办案干警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制度等,从多方面调动干警积极性,对侵犯干警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污蔑、诬陷办案干警的行为,从快从严打击,切实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办案。

    3.改进考评标准和督办制度。科学设定考评标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考评标准设定的科学得当,不仅能提高办案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能够有效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标准设定得不好,则易造成一些地方在数字上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打击面。因而,不能仅根据涉黑涉恶案件数量对各地进行考评,而应该结合案件大小、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同时要把涉黑和涉恶犯罪案件统一进行考评。实践证明,上级机关对案件的督办是必要的,不仅可以帮助办案人员排除干扰,还可以加快办案进度,体现打黑的声威。但在督办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办案规律,不宜搞办案时限相同的“一刀切”。同时督办的内容应多放在依法从快、排除干扰和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上,不宜过多关注案件的“定性”。

    4.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保护伞”,在侦查、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保外就医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处理。

    5.加强联席会议机制,坚持“挖根打伞”。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之所以长期称霸一方,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扫黑不易、毁“伞”更难。工作中要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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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