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马克思辩证唯物法看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路径与方略 |
范文 | 周芳 关键词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法治建设 路径 方略 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由马克思提出的。改革开放以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法制建设不断的发展,少数民族成员对我们国家法律的认同状况也相应不断提升。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仍面临着一些障碍性因素,这进而必将会制约民族成员对国家法律制度认同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由此,如何应对这些障碍性因素,并试图寻求措施补正,最终推进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推进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都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因此,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也应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我们在选择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路径时,既要考虑时代发展的要求,努力适应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潮流,又要看到这一地区存在的特殊性,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关注其现实要求。最终将时代发展的历史潮流、全国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走出一条普遍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建设之路,唯有如此才会更好地推进这一地区的法制建设。 首先,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要遵循客观规律和顺应时代潮流。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制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一样,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制建设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 其次,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要在全国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之内进行。作为全国法制建设有机组成部分的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其采取的方式与内容都不能违背国家法制建设的统一框架要求,都要按照国家法制建设的统一目标、任务、内容和方向进行。 再次,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要符合本地实际和现实要求。法制建设是在西北少数民族的地域环境下展开的,也是受地域环境的制约。所以在研究和确定这一地域法制建设的方法时,就要充分考虑其区域环境所提供的历史起点和现实要求,而不能跟其他地区一样采取同一的步骤、方法和途径。西北民族地区由于其自然地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形成了它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殊环境,这也决定了这一地区法制建设有它自身的发展逻辑和保护方式。所以我们应坚持实事求是,从本地的历史起点和现实可能性出发,研究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特点、机制、规律,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途径模式。二、推进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基本措施 我们知道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仍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推进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不仅仅是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去注重社会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体制等措施。而且更应在制度健全和提高全民素质等方面进一步改进,最终推进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有效发展。 (一)发展经济:推进法制建设的根本措施 唯物辩证法指出: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起点,经济发展程度也较全国其他地區落后,而这种经济发展水平必将制约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就不会有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加快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这一地区法制建设提供稳定的物质基础,是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健全制度: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 首先,加强立法。法制建设,立法必须先行,通过加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工作,才能为这一地区法制建设奠定基础。而现阶段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西北少数民族地方立法权限,为其地方立法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基础。目前,虽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和《立法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在这些规定中宏观、抽象的条文多,专门的、可操作的规定少,以至于现实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所以,应对这一问题就需要明确和具体化西北少数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第二,提高西北少数民族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水平,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法制建设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第三,加大对民族地方立法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力度,并结合西北少数民族地方的实际,重点制定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提高其可操作性。如在西北农牧地区解纷机制中往往忽视了这一地区习惯法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治理功能,导致了国家法和习惯法冲突的加剧,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第一,司法公正是法制的灵魂,司法的公正廉洁状况对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反之,在国家正式的司法体系里无从求助的当事人势必会寻找自救,即操法律与自己之手,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维系便成为一句空话。”因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要确保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在本地的严格执行。第二,加强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为这一地区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基础。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官职业的高门槛、低待遇,使法官队伍面临着严重的短缺问题。加上地方财力有限,使这一地区司法机关严重存在没人办事、没钱办事的问题,这也制约了这一地区法制建设,所以要加强对这一地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三、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 唯物辩证法指出,任何事物、过程和规律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缺一不可。与之相对应的理论既包括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法制建设的实现不仅要靠良好的制度,使已建立起来的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切实发挥制度的作用,则是更为关键的一步。但是,这就必须依靠制度的操作与支持者去完成,制度建设的主体是人,好的制度想要高效运行,必须由人作为内在精神的驱动力,同时,人也是制度改进的后盾。所以,人的观念意识的高低决定了法制建设能否搞好,人的文化水平与思想观念是法制建设有效的运行内在要求,最终使其具有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主体。正如有学者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提高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就必然要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观念,最终,致使他们的价值导向、思维模式都能与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要求契合,成为实施法律的主体,推动法制建设更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经济落后的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教育资源相对贫乏,这也影响了这一地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进一步创造条件,保证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继续完善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立法,把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素质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第二,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少数民族教育的学校体系,使学校能满足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需要。针对西北民族教育一直是靠國家财政统一拨款,存在投资体制单一的问题,所以引入个人和社会力量,争取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办学体制是少数民族地方教育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新途径;第三,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吸引高素质的师资从事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其次,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意识。加强对西北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必然要求公民法制观念意识的改善。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主体的思想观念普遍传统,这直接导致我们虽已建立了一些好的法律制度和体制,但制度的目标主体却对它麻木不仁,在制度框架内外的人,大多数按原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惯式,自以为是地去理解和执行。最后使这些好的制度被想当然的操作与执行,有的甚至成为摆设,最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也没有办法实现。如果这些精神最终能理想的内化为人们的人格特征,甚至积淀为一个民族共有的心理精神与价值观念的一部分,那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制的享有状况也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善。现阶段我们应重点向广大人们群众传播与普及以下理念与精神:(1)权利意识;(2)责任意识;(3)规则意识;(4)平等意识;(5)公共参与精神;(6)理性自律精神;(7)宽容与协作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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