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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儒家义利观及现代应用
范文

    【摘 要】 文章以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社会疑问为出发点,从哲学层面来思考这一问题所映射的社会道德价值趋向。通过分析孔孟荀三圣对“义利之辩”的解析,肯定义利之间的适度张力能给予当代社会问题以正确的解决途径。对孔门“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的肯定,以儒家“义利观”为核心,进而提出,用以义制利和以利弘义来解决这一社会道德难题。

    【关键词】 价值观;义利观;以义制利;以利弘义

    2015年的今天,在中国,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成为一个众说纷纭的热门话题。在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现象中,折射了怎样的道德价值追求?人类应提供怎样的哲学之道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道德弊病?这些似乎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纵观几千年的哲学历史,孔门向善之德的价值取向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方向,但在纷繁杂乱的社会现实中,功利性的私利显露出了压倒义之德的趋向,而向善之德的价值导向似乎有着某种弱化的表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义利之辩不可避免的被提上了日程,孔门所主张的以义制利和以利弘义的方法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正确解析儒家的“义利观”对于当代社会中的道德价值纠偏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大德不逾闲”的价值取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几千年的道德传统给了中国人民善的观念。尊老爱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理想,便成为了中国公民做出行为选择的价值参考。孟子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这里所体现的价值理想显然是要求人们履行普遍的社会责任。但凡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在看到老人摔倒时都会毫不犹豫的去帮扶他。个体履行普遍的社会责任时,体现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价值取向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而人们在道德上的自我实现的同时也促进了群体的完善。

    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向善的价值追求有时会被私利所压倒,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行善的行为人成为责任的承担者时,善行的实施死亡在了考虑责任承担的利益取向中。道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的两难由此而得以凸显,人类既不能用道义原则的至上性来否定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用物质私利的重要性来否定道义价值的至上性。孔子“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子张》)的提出,为当今社会所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孔子将向善的道德行为与人类所处的具体境遇联系起来,在面对各种复杂情景时,人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境遇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放弃向善的价值追求。具体境遇中的权变,乃是以坚持基本的原则为前提。[1]人类在坚持老人摔倒该扶的价值导向下,也要选择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保护自己向善的行为不受诬陷,比如提前找人证、做录像等。这并不意味着人类伦理道德行为的倒退,或者追求向善理想的终止,毋宁说,这恰恰是道德伦理价值观的高扬。

    二、以义制利的可能

    道德上的当然之则(义)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自身即目的),它不以利为基础,道德的考量也无需以外在的结果为判断依据。私利与个体有密切的关联,个体之特殊性决定了私利的相异性。相对于私利而言,义则超越了个人的特殊性而具有了普遍性的特点,在此意义上,就为以义制利提供了根据。

    人未有不好利者,义与利乃人之所两有,人欲利之心实不能完全去掉,但须使此欲利之心不胜过好义的倾向。[2]义利对个体或社会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个体私欲得以满足的前提下,我们应该高扬社会之功利的自足性。尊老爱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作为一种公利价值观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它总会与各种各样的私利发生矛盾,这时就需要以义制利。孔子说,“放与利而行,则多怨”(《论语·里仁》),如果一味的追求个人之私利,最终导致的结果将会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而这产生的最终后果就是大大的不利。义所体现的普遍社会责任感,致使用义来规范利成为可能,唯有以义制利,才能产生完善的社会价值取向。以义制利并不意味着消除利,而是为了达到普遍的公利,老人摔倒该扶的大众关怀和人人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日新月异的成长。而不应该造成一种充满冷漠的、只为自我的个体所构成的群体社会的价值导向。

    “义以为上”的道德价值要求正是凸显了整体之公利的自觉,老人摔倒要扶的结论中,凸显的正是当事人所具有的社会整体之公利的理性自觉,在此同时,当事人双方之私利也得到了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道义原则的至上性和崇高性时,也不能放弃对个体利益和个体存在的关怀,精神价值的崇高性和自足性决定了道义原则有高于物质追求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提倡和鼓励人类基本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时,对精神价值的追求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三、以利弘义的完善

    道德本质的二重性:既有现实的基础及外在价值(作为手段的善),又有其超越私利的内在价值,而道德的现实基础和外在价值决定了以利弘义的可能和实现。在荀子看来,义本质上代表了一种更为根本,更为恒久的利。义的外在基础,表现了广义的利对义的制约。[3]以利弘义就是通过利地保障,以实现最根本、最恒久的当然之则(义),进而完善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利作为达到义的工具,其最终的目的是要完善当然之则(义),以利弘义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义而非利。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的合理秩序,使群和己的利益,都能适当得到满足。[4]在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道德价值疑问中,社会可以提供一些措施来保障扶人者和被扶着的权益(利),比如给予被扶者以免费的救助,给予扶人者精神或物质上的奖赏等。在社会的保障和大众的支持下,让尊老爱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普世价值取向可以畅通无阻。正是个人之私利的保障成为了成就义的借助工具,在此,人类不必担心对于利的社会保障会出现压倒义的趋势,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以义弘利。以义弘利就是以利作为手段来成就义之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扬和普及道德价值观(义)。义的社会公利基础总是与公利的效用相联系,“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其赏”(《春秋繁露·考功名》)。私利在社会制度上的保障,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普及社会价值观,利作为手段将会为义的价值取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义与利、群与己、物质需求和精神价值不论是对于一个社会还是对于一个个体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一个物质与精神的综合体。一个合理价值体系应该使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并且在两者之间相对的画一条界线。我们既需要道义原则来彰显社会的普遍价值取向,体现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也需要物质需求的满足。在道义和功利的拉锯战中,我们鼓励基本的功利得以保障时,也要强调道义价值的追求,不能因义废利,也不能因利弃义。在义与利的合理张力中,纠正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在孔门的道德价值导向中,让我们的社会朝着更好、更快、更美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40.110.

    [2]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问题哲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389.

    [3] 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三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7.

    [4] 陈晓龙.论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J].兰州:西北师大学报,2001.38(6)98.

    【作者简介】

    脱晓燕(1991.2-)女,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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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