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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分析
范文

    周凌云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发展进步,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行业,软件则成为市场上一种独立的产品。互联网日益发展与普及,一方面有利于信息、科学文化知识的迅速传播,并未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但是,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环境也增加了软件开发的风险,使相应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威胁和挑战。本文便以此为基点,展开相应的研究集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侵权;保护策略

    我国计算机的软件开发技术及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为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则需要积极探索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生存能力。近年来,虽让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有所成就,但在日益复杂化的环境下仍有所不足,因此,则需要从多方面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有序保护,维护计算机软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 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及特征

    (1)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的应用程序及文档,程序是用来处理目标的工具,文档则是对相关程序的文字性概述以及相关使用功能、使用步骤的描述,属于程序的阐明性文件。

    (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①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相比,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实体的形式,亦不在传统的商品商场上流通和进行交易。

    ②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计算机软件属于知识体系的智力成果,其设计所有人拥有对该软件的著作权,且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③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耗资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周期,尤其是大型应用性软件的开发,所耗费的时间、资金都是巨大的,且其回收期较长。但又由于互联网环境的日新月异,其实用性的寿命周期又较短,尤其是在21世纪,计算机软件的更新换代速度更快。

    (二)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益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其相关权益具体如下:

    (1)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的特点,相应的,该软件的研究开发人或研究开发公司就具有相应的著作权,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与传统的著作相比,计算机软件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中,对于其著作权的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有一定的困难。例如对于同一款计算机软件来讲,或许在这个国家计算机环境的应用性它具有著作权,但在另一个国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它很有可能不具有著作权。

    (2)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一种专利性发明创造,该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者或者是研发企业拥有对该软件的所有权、使用权、授予权,未经软件研发方同意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软件。但是由于盗版软件的猖獗,以及互联网环境的虚拟性,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很难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即使是出现盗版软件,也难以追溯责任人。

    2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原因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意识的淡薄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民众对于其认识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和拓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且又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中,使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很多相关内容。而在此方面国家相关立法机构的认识不够全面,导致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制保护并不完全适合于计算机软件的相关特性,一度造成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的混乱。

    (三)侵权人以及侵权行为的难以认定

    一是虚拟化的互联网环境很难确认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一般都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调查任务极为艰巨;二是侵权行为的难以确认,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判定,一般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在此过程中,很难保证证据搜集的精确性、完整性,复杂化、虚拟的网络化环境使得这些信息极易被篡改,且又无迹可寻,很难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原始性。

    3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策略

    互联网环境的存在和发展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结合现行的保护措施以及计算机软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本文提出的保护策略具体如下:

    (一)立法保护。根据目前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就其中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法律根据计算机软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做出适当的改变,制定出一系列完备的、适合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禁止计算机软件文档的剽窃等,亦或者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进行专门立法性保护。

    (二)加强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研发能力。只有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研发能力提高了,并具有国际竞争的实力,才能保证自身的自立自强,才能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采取基于多重保护的综合保护模式。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中,一方面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出发:在该环节中既要重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亦要注重对该软件某些核心技术进行专利性保护;另一方面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既要加强与发达国家软件开发工作的合作,提高自身软件开发的实力,又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例如程序加密等手段,但切记在此过程中,勿采用计算机病毒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4 结语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还处于初步起步的阶段,但介于复杂化和虚拟的网络化环境,对于该项保护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在借鉴国外保护模式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司法保护和自身保护相结合的手段,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深山.浅议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21).

    [2]肖波.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和保护.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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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