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同与纳税 |
范文 | 张丽 摘 要:合同条款内容涉及合同主体双方的纳税义务,合同条款内容不同,产生的纳税结果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合同一般条款及与发票相关条款的说明来列举纳税风险,并阐述如何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而使得企业可以合理避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纳税筹划;结算方式;发票类型 企业进行任何交易之前首先需要的是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纳税的多少,企业若想降低税收,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开始,可以说合同是纳税筹划的起点。 1 合同一般条款与纳税筹划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众多,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但不论是何种类型,合同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地点和方式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合同双方维护利益、承担义务的基础,同时也是在纳税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而如果仅仅是因为将原材料A5错误登记为A5X,导致增值税进行税额不能抵扣,这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可惜的。 (三)价款或酬金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同样的价格条件下,含税价款与不含税价款对于纳税人来讲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境内B企业与境外A企业签订一项合同,约定A对B提供设计、咨询服务,B向A结算1000元的价款。如果该合同中1000元是含税价格,则B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共计元,最后支付给A企业844元。如果该项合同中1000元是不含税价款,即B代扣代缴的任何税款由B公司承担,设含税价款为X,,求得含税价款为1185元,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1000元价款,另外支付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共计185元,且185元不允许所得税前抵扣。因此,同样的价格条件下,含税价款对结算方是有利的。对于结算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不含税价款换为含税价款,以便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2 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一)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结算方式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假如A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采取赊销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若A与B签订的合同中为约定收款日期,则A企业需要在2014年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若A与B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是2015年1月1日,则A企业需要在2015年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虽然2014年12月31日与2015年1月1日仅仅相差一天,但企业却可以推迟一年交纳增值税,这对企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若是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从而进行纳税时点的调节。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货物价值为1000元,合同双方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A公司在2014年10月5日发出货物并在当天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B公司11月7日收到货物,在对设备进行检查后,认为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付款并将设备退回。A遂将B告上法庭,但在诉讼中B公司胜诉并解除了合同。交易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选择的结算方式使得A企业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依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A公司在10月5日产生了纳税义务,缴纳了17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虽然这笔税款在退货发生当期(11月)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但这170元的资金在10月到11月之间被白白占用,相当于用于无收益的投资,这也是企业的一种利益损失。因此,在签订销售或劳务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结算方式的选择,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明确付款日期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发票类型 发票是记录业务过程的合法凭证,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所提供发票的类型,同时还要明确发票不符合标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有将这些细划才能规避发票风险。 首先,由于我国按照税收收入的归属权不同将税收分为国税以及地税,若合同业务同时涉及到缴纳国税和地税而未分别核算的,则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核定征收;若合同业务仅涉及国税或地税一方的,则按照税率从高征收,无论是何种情况对企业都是不利的。企业应当注意目前我国正处于营改增阶段,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包含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不同的税目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其次,若企业由于未明确发票的类型而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则增值税进行税额是不可抵扣的,同时开票方也需要补缴增值税,这对合同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定合同业务应缴纳的税种及具体的税率,明确所需发票的类型,避免风险同时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3 其他事项 (一)避免与个人签订合同 由于企业可能存在补扣个人所得税风险,应避免与个人签订修理修配劳务、施工服务等任何业务合同。如A企业与B个人签订合同,约定B向A提供报酬为10万元的维修劳务,B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A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元。B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若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最高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未及时申报或报送资料不齐,最高可以处一万元罚款;申报不全不真同时意味着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最高罚款可达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三倍。 (二)合同及协议应经财务部审核后签订 企业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应经财务部人员审核,避免存在错字、语义不清楚的条款从而影响企业纳税;同时与财务部人员协商合同各项业务所需缴纳的税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合同中应该避免“其他工作”的业务条款,其他工作语义不清楚,不仅可能造成合同双方的纠纷,而且在税务稽查时可能会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争相征税,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 合同中涉及纳税问题的条款有许多,不同的结算方式的选择、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等问题都对企业税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应该在交易双方协商后,选择合适的条款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与合同业务关联的发票类型的不确定、企业与个人签订交易合同等都可能会引起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该在签订合同前经财务部门审核,以降低甚至规避这些风险,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彭新媛.合同签订中怎样做好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3(01):29-30. [2]程辉.签订合同之前应进行纳税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4(03):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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