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 |
范文 | 郭晨露 摘要:现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应用与发展,使得在这个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其特点与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我们意识到网络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以说,对其问题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这样才会使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给予商标权者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法律规制 伴随互联网的不断地发展,关于互联网的商标侵权的案子的数量展现出一个不断增长的形势,在此时,也出现了许多较为新型的类型的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作比较,这两者的不同有,网络商标侵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无形性,侵权的发生或是结果有不确定的特性,收集其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艰难,上述这些不仅让侵权传统的手段和方法有了较大的改变同时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频率。针对新型网络侵权问题的严峻,因此关于其行为的界定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课题,成为当今重点研究的方面。 一、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概述 所谓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或者商家在相同亦或者是相似的商品或者说是其提供的服务类型上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标志。所谓的网络侵权就是指,用网络或者是以网络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或方法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的权益。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 网络商标侵权可以将其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其形式的多种多样。出现这个特点是因为网络在现如今生活中越来越开放化,伴随网络及电子商务在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和不断的普及,也会造成更多更新的网络侵权的案件的发生。第二、其手段较为隐秘,其实施的目的也较为难以揣测。第三、对于有的纠纷的解决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其纠纷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展现出一些新的情况。此外,因为解决纠纷需要一定的专业的性质,同时有时候专业的技术技能会起到一定的预防的作用。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冲突使用引起的商标侵权 1. 域名与商标冲突引起的商标侵权 域名是商家或者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独特的认证或是标识,也可称作是网络中的商标。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可以分为下面三种的形式:一是恶意的抢注,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是把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情形二是把别人已经注册的域名抢注称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与其注册时间较长或在其前已注册的标志相冲突,除了域名可能还有商标与其相冲突。比说,2001年的案件,劳力士与北京国网信息的关于域名侵权案件。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了劳力士在其手表上使用的文字或者是图案,并且抢注了以劳力士英文的域名,但是经调查却没有将这个域名投入使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该案件,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劳力士作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责令国网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并且立即注销。 2. 网页上的商标侵权 (1)网络链接商标侵权行为。网络链接有其深层的链接标识,倘若深层链接与被链接注册的商标相类似,使其提供出的服务也相同,那么就会造成指向的不明确,并且其区分标识不明确,给予公众以混淆,时,就会造成商标的侵权。 (2)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行为。据统计,我国对于搜索引擎的使用比例占得较大一部分,是网民应用中的第一。搜索引擎的完善与快速发展同时给了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漏洞,对于搜索引擎所具有的指引性将许多商标的关键词或者关键字隐藏于所打开的网页中,当使用搜索引擎时,将其所出现的页面的显眼位置或是首位占据,从而混淆视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造成商标权者合法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现在网络直销的方式也不断发展,逐渐流行起来。一些企业通过第三方的购物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但是正是因为对于这种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可能会在网络销售中掺杂一些混淆视线侵犯权益的商品,这些商品未经许可流通于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如何对于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义务的确定以及对于这种现象其应承担的义务都需要思考与规制。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 (一)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 根据网络侵权的行为特性,可以得出其主体主要是指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销售者、有关的侵权信息发布者、搜索引擎的提供方和网络服务的提供商。 (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是指个人亦或是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動中其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权的行为。此种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二是损害结果是在商标侵权的纠纷里,侵权人对于商标权人所造成的后果。受网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事实明显,也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三是因果关系。其实因果关系无外乎就是两种,一种是直接的,那么相对应,另一种即是间接的。用其因果关系来确定损害合法权益这个事实与造成一定后果的关系。四是主观过错。这就表明在网络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或应知仍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限制,可以保护其商标 者合法的权益,也可以不断地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四、我国网络下商标侵权的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网络下商标侵权的规制现状 互联网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的速度较快,因此,其管理治理能力与法律制度的规定跟不上其发展速度。在立法方面,对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司法解释也对其规定较少,因此结合其发展速度,应当同时调整法律规制的速度,使法律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修改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形式的规定。现如今对于此种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对于其进行较为完备和完善的法律规制。其次,完善商标、域名注册管理制度。域名的注册的方式及步骤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对于负责域名注册的机关应与行政机关联合办案,发挥其职能,为商标权人维护利益提供支持;对于域名使用终身制的规定,改进为定期审查然后续用的标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对其的监督与审核力度。最后,增加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应在修法中,明确规定和限定合理使用商标的概念及类型。对于被允许后的使用,应当严格规定和明确条件。 2. 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 我国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严厉打击与制裁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不断强化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将执法行为不断深入和深化于网络中,这样不仅可以拓宽执法方式,同时可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加大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较为专业的小组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这样既可以符合时代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网络环境和电子商务的高效、健康、良好的运营。 3. 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对于商标保护中,除了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只能,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对于其的保护意识。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自身可以不断提高其网络技术水平,将技术与商标不断结合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以较为先进的技术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不断加强其自身品牌的知名度,提高销售额度。这样既可以提升自己的营销同时还可以防范自身权益受他人的侵害,从而减少其涉入或卷入侵权的纠纷,损害自身利益。 4.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更好的保护商标权者的利益,需要各个国家的合作,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或是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取长补短,完善我国关于其立法的规制。并且积极投入关于其国际组织间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我国现如今贸易的不断发展,作为大国的中国更应该注重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业的完善。对于网络发展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与时俱进,不断的进行研究,找寻解决方式,从而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利益。 五、结语 在目前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下,针对不断递增的网络商标侵权纷争案件数量的增多,如何使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利益相平衡,及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造成损害事实后所赔偿的数额标准,是重点也是不断需要攻克的难点问题。不断地思考与实践,完善对于商标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護。此外也应尽快完善和完备立法,从而提供较为统一的法律标准与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3]张红云.域名领域商标权区别保护的原因探析[J].安康师专学报,2006(06) [4]王虹.论抢注域名行为的主观恶意[J].辽宁警专学报,2007(03).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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