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犯
傍犯也作“旁犯”。 (一)近体诗的出句和对句相应位置上的字,要避免重复,即避免同字对。律诗中不同联的字,也宜避免重复。如果一首律诗中出现了相同的字(叠字除外),就称为“傍犯”。排律由于字多,这种用字上的技巧性要求不如五律和七律严格。杨慎《丹铅总录·史籍·文有傍犯》:“又刘禹锡律诗前联云:‘雪里高山头白早。’后联云:‘于公必有高门庆。’自注:‘高山本高;高门使之高也。’亦傍犯之例。”两“高”字虽然用法不同,但字相同,被认为是“傍犯”。唐诗中尚有少数用字重复的诗作。如王维《出塞作》,第二联上句为“暮云空碛时驱马”,尾联上句又有“玉靶角弓珠勒马”。诗论家沈德潜在《唐诗别裁集》卷十三此诗下说:“二‘马’字押脚,亦是一病。” 到了明清两代,甚至诗中不同位置使用了同义词,也被认为是缺陷,应求避免。如胡应麟《诗薮·内编》卷五中说:“盛唐脍炙佳作,如李颀‘朝闻游子唱离歌,昨夜微霜初度河,’颈联复云:‘关城曙色催寒近,御苑砧声向晚多。’‘朝、曙、晚、夜’四字重用。惟其诗工,故读之不觉。然一经点勘,即为白璧之瑕。”参见“同字对”条。 (二)指曲的一句中用了与韵脚仅声调不同的字。王骥德《曲律·论曲禁第二十三》:“犯韵,有正犯,句中字不得与押韵同音,如‘冬’犯‘东’类。有旁犯,句中即上去声不得与平声相犯,如‘董’‘冻’犯‘东’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