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论
艺术论〔俄〕 列夫·托尔斯泰(1828—1910) 著。为作者文学理论方面的主要著作,又译作《什么是艺术?》。写于1897至1898年间。他结合自己长期的创作实践,突出了两个重要的艺术原则: 人民性和真实性,倡导创作上的现实主义精神。他一方面否定当时统治阶级的艺术,抨击颓废主义、唯美主义等流派及其创作倾向,强调艺术面向现实和人民,指出真正的艺术就其性质来说应当是合乎人道的,要反映人民对美的追求,讲求艺术创作上的道德之善、形式之美与态度之诚 (真) 的结合; 另一方面他的艺术观又表现出明显而深刻的矛盾。即他又从“永久的道德原则和永久的宗教真理”出发,强调“宗教意识”对艺术生命的制约作用,视“宗教”为文艺的基础和文艺批评的标准。认为文艺的目的和作用即在于宣扬“勿以暴抗恶”,主张建立“平等”、“博爱”的合于上帝意志的美好社会。这种矛盾在他最注重的有关“情感”的论述中也表现了出来。一方面他强调“情感”之于艺术的重要作用,认为艺术的要义是:“一个人自觉地通过某些外在的符号,把亲身感受过的一些情感移交给旁人,使旁人受到这些情感的感染,也感受到那些情感”。为此提出了分析艺术感染力大小的三个条件: 即所传达感情的独特性、清晰性与真挚性。另一方面,他又要求这种“感情”要是“全民感情”,是“只有在宗教意识 (它表现着某一时期的人们对生活的最高深的理解) 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人们没有体验过的新的感情”。有丰陈宝中译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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